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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回公道,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同鹿岛建设公司进行了长期艰苦的交涉和诉讼,于2000年11月29日,在1990年7月5日双方发表的《共同声明》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虽然最终结果不十分理想,但它使日本企业奴役中国劳工的历史事实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证实,使沉冤56年的血泪史有了一个是非分明的说法。不仅如此,也为解决战后遗留问题,为解决强掳战俘、劳工问题找到了一个新的途径和办法。
“花冈事件”是日本强掳中国劳工无数事件中的一个代表性的事件,它是日本政府、军队、企业三位一体罪行的明证,它是在东条英机内阁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当时的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罪行,日本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最重要的责任。
为此,我们向日本内阁提出:
一、日本政府必须正视日本军国主义强掳、奴役中国战俘、劳工的历史,承担政治、法律、道义上的责任,公开正式地向中国人民谢罪。
二、日本政府要尽快公布有关强掳、役使中国战俘、劳工的历史档案。过去包括远东国际法庭在内,日本政府实行的强掳中国人问题,除了两个案例以外,一直没有被追究到其战争责任。决定政策的东条英机和岸信介(当时任商工大臣)等,没有被追究到任何罪责,而且战后政府烧掉了全部有关强掳中国人的资料。日本政府要诚实地阐明自己责任的所在。
三、日本政府要承担强掳、奴役期间,战俘、劳工的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的摧残和由此造成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四、日本政府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寻找所有的死难劳工遗骨,并送还中国。
五、日本政府要尊重历史,对侵略战争进行认真反省,修建中国殉难劳工纪念碑,以史为鉴,用真实的历史教育人民后代,面向未来,以促进中日两国世代友好。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受难者联谊会(2)
花冈受难者联谊会
2002年7月2日 10外交部发言人就“花冈和解”答记者问2000年11月30日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今天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花冈事件”中的中国劳工与日本公司达成和解一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花冈事件”中的中国劳工与日本公司经过协商,已于昨天达成和解。请问外交部对此有何评论?
章启月回答说,强征劳工是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花冈事件”就是一典型例证。我们一直要求日方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予以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据我们了解,奴役劳工的日本鹿岛建设公司已经承认当年的历史事实,并对劳工幸存者及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谢罪。
11日本报纸有关“花冈和解”的报道
《朝日新闻》2000年11月30日发表题为“战后处理的巨大里程碑”。全文如下:
作为企业来说也认识到负有责任,表示深切的谢罪之意。
围绕着太平洋战争末期发生的花冈事件,大建设公司鹿岛与当时的中国劳工和遗属之间于1990年7月发表了《共同声明》。
代表日本的企业承认战争时期的强制劳动和虐待(劳工)的责任,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表示了向前看的态度。我们怀着吃惊的心情迎来这一事实,它引起了国内外的注目。
从那时算起经过了10年的岁月之后,双方正式签订了和解条款。
在(双方)自主交涉中没有达成协议。舞台移至法院期间,有3名原告去世。人们心中留下了如果能够稍早一些解决这一问题多好啊的想法,但是,最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争取到这一步已付出了辛劳,东京高等法院为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也作出了努力。对此,我们表示敬意。
和解内容的要点是:鹿岛向中国红十字会信托5亿日元,用作资助有关人员的生活、育英资金和慰灵、追悼等活动。其最大的特征是不仅以原告,而且以幸存者和遗属作为对象。
涉及企业的战后补偿的审判,迄今已实现和解的有3件,但是这次在救济的方法和范围以及企业负担的金额等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原告一方的律师及支援人员、鹿岛和法院三方在会见记者和发表的感想中相互高度评价对方的态度。
我们希望这次和解能够成为拔掉战后补偿这根刺进日本社会的刺的线索。
在思考战后处理问题时,展现在脑海里的是德国认真对待的态度。由于当时的国家体制和战后各自采取补偿办法有所不同,确实存在着不能单纯进行比较的方面,但是,即使如此,应向其学习的地方还是不少的。
为了对那些被迫从事过强制劳动的人们进行补偿,今年7月(德国)政府和经济界联合建立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这一做法肯定对这次和解协议产生了影响。
在规定创设基金的法律中,德国企业摆脱了“在当时的国策之下不得已”的立场,承认了参与不正当行为的历史责任。议会也根据“政治上、道义上的责任,宣布要将这一记忆传达到未来的世代”。
据指出,和解的背景与在美国发生的追究责任的动向以及其在国外开展海外事业的企业战略上的打算有关。但是,即使除去了这些因素,也并不会失去它的意义。
为使本世纪发生的问题告一段落,要同无休止的对立和不知何时被起诉的不安定的状态诀别。
这样,国家和企业追求适应新时代的这种姿态比佯作不知、拖而不决及自己破坏人们对自己的信赖更合乎道理,可以说是一种贤明的姿态。
《每日新闻》2000年11月30日发表题为“希望认真地把历史传下去”的社论。全文如下:
太平洋战争末期,被强掳到日本,收容在秋田县鹿岛组花冈作业场的中国人,不堪其虐待而发生暴动。围绕着“花冈事件”,幸存者们以当时的使用者(鹿岛)(旧鹿岛组)为对手,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于29日在东京高等法院实现了和解。
鹿岛信托5亿日元的基金为补偿金,作为战后补偿诉讼来说,这是划时代的解决,政府和同强掳劳工有关的日本企业一直采取这样一种立场:即通过旧金山和约和日中联合声明,战争责任问题已处理完毕。原告、被告双方之所以同意和解是由赞同了该法院这样一种意向:即以上述情况为前提,与其谋求法律上的解决,不如谋求对受害者实质性的救济更好。被告一方肯定也有考虑今后营业活动的一面。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说这是一个符合时代潮流的结论。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受难者联谊会(3)
在强掳中国人和朝鲜人的事件中,花冈事件有若干突出的特殊之处。首先是反映恶劣待遇的死亡率特别高。在986人中死亡418人。死亡人数和其他煤矿和矿山相比较,特别高。在花冈,开始时,在修筑水坝工程时和日本人一起劳动,其间还有一定的待遇,但是,从只有中国人从事的河川工程时起,就不认真供应饮食,而且强制进行苛刻的劳动。这种情况业已判明,以强掳劳工进行强制劳动这种“战争行为”是值得大写特写的。
战争结束后,由于发现了被惨杀的尸体,联合国军进行了调查,厚生省和劳动省也整理出了(劳工)名单。这具有重大的意义。尔后,市民团体和记者们发掘出了埋尸的事实。在原告之前就努力呼吁救济受害者。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发生暴动以后,为了搜索逃跑的中国人,在该县一带进行了搜山。关于这一事件写过许多著作的野添宪治幼时也曾参加到向被捕的中国人投掷石块的人群之中。他背负着幼时的经历往来于中国,致力于搜集各种证词,以日本人之手来追究责任。
在战后的补偿问题上,在旧日军占领下的菲律宾和旧满洲(中国东北)被迫从事苛刻劳动的有关人士,以日本企业为对手,在美国提起了要求赔偿损失的集体诉讼,日本国内的提诉也相继出现。这次的和解,必将对这些诉讼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依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花冈事件相提并论,那还是有限度的。
在德国,围绕着纳粹统治下的强制劳动问题,为了救济受害者,政府和经济界联合设立了补偿基金。说国家之间业已解决完毕,难道连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也消灭了吗?尤其“战争行为”无法说明残虐行为的责任是否存在,必须重新进行研究。
在这次诉讼中,鹿岛方面有许多社员甚至连这一事件的存在都不知道。战后没有明确责任的所在,一直在煞费苦心地隐瞒事件的真相。这一罪责是难以逃脱的。把历史的事实认真地传给后代,才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这是自不待言的。
《神户新闻》2000年11月30日发表了题为“国家的应对成为今后的课题”的文章,全文如下:
围绕着花冈事件的战后补偿诉讼实现了和解。该事件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秋田县花冈矿山,一切都始发于我国战时政府强掳中国人的决定。
强掳的中国人986人,从事矿床的改良工程,由于残酷的劳动,相继出现牺牲者,发生了暴动。包括尔后在拷打中牺牲者在内,中国人的死者达418人。
1989年底,中国人受害者向负责工程的鹿岛组的后身——鹿岛公司提出了赔偿交涉,后无果而终。耿谆等幸存者和遗族11人再次提起公诉。
东京高等法院提出的和解主要内容是:为了救济受害者,信托5亿日元,建立基金。
通过信托中国红十字会,实质上要谋求一揽子解决包括今后的请求权在内的事件问题。
伴随着战争时期的强制劳动而产生的战后补偿诉讼,以我国企业和政府为对手的约达60起之多。迄今已实现和解的共3起:“不二越”机械制造厂商向韩国女子挺身队员提供了“解决金”;新日本制铁公司向韩国征用劳工提供了“慰灵金”;日本钢管公司向韩国男子提供了“一时金”(一次付清的金额)。
根据现行法律,战后漫长的时间,是一个障碍,通过判决对受害者进行救济是困难的。支付“一时金”的和解也是不得已的。
在这一点上,建立花冈事件基金,其意图在于加深包括受害者和鹿岛在内的日中友好关系,他不限于原告,而以全部中方的有关人员作为对象,这是可以予以评价的内容。恐怕这是追随德国、美国等在战后补偿问题上国际潮流的一种应对吧!
今年夏天,在美国的斡旋下,德国政府和经济界代表,同犹太人团体以及东欧国家的政府代表就实施战时强制劳动补偿问题签订了最终协议书。同美国也签订了政府间协定,确定这一问题获得解决。
去年以来,美国加里福尼亚州和纽约州都制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