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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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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根据以上事实于去年12月22日向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发出了公开信。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为,此事是必须由双方协商,努力解决的问题。    
    3 今后,双方本着上述内容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周恩来总理)的精神,继续通过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协商,争取问题的早日解决。    
    1990年7月5日于东京    
    花冈事件中国人幸存者、死难者家属代表耿谆    
    代理人 律师 新美隆    
    律师 内田雅敏    
    田中宏    
    内海爱子    
    林伯耀    
    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董事长、副社长 村上光春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达成的和解协议书

    平成9年(ネ)第5746号 损害赔偿请求上诉事件    
    上诉人:耿谆及另外10名原告    
    被上诉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和解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再次确认平成2年(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但是被上诉人主张,《共同声明》并不意味被上诉人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上诉人对此表示了解。    
    二、被上诉人为解决上述《共同声明》第2项记载的问题,为向在花冈作业点受难的人们(以下称:受难者)表示慰灵等的意向,向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以下称:利害关系人)信托5亿日元(以下称:本件信托金)。利害关系人接受此信托金,上诉人同意前述信托做法。    
    三、被上诉人应于平成12年(2000年)12月11日前,将本件信托金全部汇入利害关系人代理人律师新美隆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利害关系人(以下称:受托者)将本件信托金设为“花冈和平友好基金”(以下称:本件基金),并进行管理,用于以下事项:    
    1 受托者以正确管理运用本件基金为目的,设立“花冈和平友好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理委员会)。    
    2 管理委员会由上诉人推选的9人以内的委员组成,通过委员互选而指定的委员长为管理委员会的代表。但是,当被上诉人希望选派委员时,被上诉人可随时在上述委员中指定一名。    
    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信托事务的详细内容,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3 本件基金是基于日中友好的观点,作为对受难人员进行慰灵及追悼,以及对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生活照顾、子女教育等经费的补充。    
    4 受难者及其遗属作为第2条记载的信托受益人,可以按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申请支付本件信托金。    
    5 受托者在向受难者及其遗属支付上述信托金时,应就本件信托金是被上诉人所委托的事实以及本件和解的主旨进行说明,取得受益者接受本件和解的书面材料2份(有本人签名或盖章),其中一份交被上诉人。    
    6 接受本件信托金的遗属范围,由管理委员会依照遗属的实情决定。    
    7 管理委员会为对受难者及其遗属进行调查,通过与其他机构、团体的合作,使所有人能了解本件和解的主旨。    
    8 本件基金在达到其目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终结。此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方法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五、本件和解是为解决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的和解,本件和解包括连同上诉人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已解决,及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    
    如今后上诉人以外的其他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补偿等要求时,无论是否是第4条第5项的提交了书面材料的人,利害关系人及上诉人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负担。    
    六、上诉人、利害关系人和被上诉人均承认本和解条款中所规定的事项以外,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    
    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及和解费,均由各自负担。    
    八、本和解条款以日文版为正本。    
    东京高等法院第17民事部    
    裁判长裁判官 新村正人    
    裁判官   宫冈章    
    裁判官 田川直之    
    6花冈受难者代表同意和解的同意书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林伯耀抗议鹿岛的“和解”声明

    致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董事长、名誉会长   石川六郎    
    董事长、社长   梅田贞夫    
    2001年11月29日花冈“和解”成立之后不久,鹿岛发表的声明严重脱离了“和解”的精神。作为参加1990年谈判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代理人之一,严重提出抗议!    
    “和解条款”的第1项已经明确:当事者双方再次确认了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就是说,《共同声明》中鹿岛“承认强掳劳工、强制劳动而使其受难的历史性事实,作为企业承认有责任,深切地向受害者和其家属表示谢罪之意”。然而,在后来的声明中鹿岛公司又辩解说“当时,诚心诚意地竭尽全力照顾了劳工,不料发生了不幸之事,深感心痛”(《产经新闻》,2000年11月30日)。这里完全没有反省和谢罪的意思,好像是说鹿岛自身不仅同中国人受难完全没有关系,还谎言为了中国人竭尽了全力。花冈现场的中国人的受难就是在鹿岛恶劣的劳动条件下的强制劳动造成的。这不是任何人可以否定的事实,这样的声明是愚弄中国人。    
    鹿岛这样的态度,不仅没有承认自己的责任,反而美化自己的过去,歪曲历史的事实,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受难者和家属们的感情。像这样颠倒黑白的做法,使鹿岛不仅失去了企业在社会上的信用,而且失去了日本及日本人在国际上的信誉。鹿岛要立即撤回这个声明,回到《共同声明》时的精神,必须向中国受难者和其家属表明,对过去的罪行有深刻反省和谢罪的诚意。否则,我们将继续把今日鹿岛的欺骗行为和不改悔的反人民性真相暴露给中日人民。    
    中国人所要求的是,恢复曾经被日本军国主义者践踏的民族尊严和人的尊严。是否能够真正地恢复中国人的尊严,那要看答应“和解”的鹿岛建设公司和围绕着它的日本社会是否把《共同声明》的精神当做全国民的事情来理解、尊重。真正的“和解”是从真实地面对过去的历史开始。做为当事者的鹿岛,误迈第一步是不行的。    
    鹿岛要以实际行动来表示诚意    
    鹿岛建设公司对曾经强掳中国人并进行虐待,以致多人死亡之事,必须用以下4项行动来证明其深刻反省之意:    
    第一,从1990年的第一次谈判至今,故意将问题拖了十多年,使中国被害者遭受了更多痛苦,必须要深刻地反省此事。尤其是在诉讼期间,通过其代理人,否定鹿岛残酷虐待劳工的事实,并声称当时中国人是因自身的原因受难等,严重地伤害了中国受害者的感情。    
    第二,称之为鹿岛“复兴之父”的鹿岛守之助,战前配合日本的战争政策谋求鹿岛的出路。其结果,鹿岛包揽了众多的在台湾、朝鲜、中国大陆的特别军事工事的修筑工程,可以说鹿岛的发达与侵略政策分不开。因此,必须把上述的公司发展史和花冈事件的历史事实,正确地记载在公司的“社史”上,教育公司职员,向内外正确地传达作为企业反省的意志,并且为了不再重演同样的或者是类似的悲剧,为了亚洲诸国人民的繁荣而努力。    
    第三,在每年的6月30日,亲自进行追悼活动,或者是派适当的代表参加大馆市主持的追悼集会,向社会明确表明作为企业进行反省的意志。    
    第四,对建设花冈纪念馆,鹿岛如有真正反省的意志的话,要主动地做出相应的贡献。    
    鹿岛不要以为向中国受害者提供了基金就一笔勾销了过去所有的账。花冈基金是中国人作为权利获得的,不是受到同情恩赐的。花冈基金的金额虽然满足不了中国人,但中国人是以遵守《共同声明》的精神为前提,为了实现全体的一次性解决的诺言和顾全中日友好的大局,才答应了“和解”。鹿岛不要认为用这笔赔偿金就可以抵消中国人的生命。我们今后也将继续监督,看鹿岛是否以实际行动履行其反省和谢罪的意志。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花冈受难者联谊会(1)

     林伯耀     
     2002年12月14日8花冈受难者联谊会的严正声明    
    2000年11月29日,花冈事件诉讼案在东京高等法院达成了“和解”。这是双方本着“清算历史,面向未来”的精神,共同努力,所达成的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和平协议。    
    为实施“和解”的具体内容,根据双方协商的精神,我联谊会于11月28日、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了“基金会运营委员会”的委员。这是我会遵守“和解”的精神,以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的伟大目标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然而,鹿岛建设于去年11月29日,即达成“和解”的同一天,急忙向外界发表“有关花冈事件和解的说明”,歪曲历史事实,不论及对中国劳工的压榨、虐待,明显回避鹿岛建设对花冈事件应承担的历史责任。鹿岛建设的这种作法,极大地伤害了中国受难者的感情,使我们对鹿岛建设的“和解”诚意产生了怀疑。我们郑重地提醒鹿岛建设的是,1990年7月5日鹿岛建设与中国受害者之间达成的《共同声明》中,鹿岛建设对历史责任的认识和谢罪态度,才是我们这次进行“和解”的前提和基础。在此,我们严正警告鹿岛建设,不要再做有损于本次“和解”精神的节外生枝的事情。    
    按照“和解”的精神,我会将积极地支持基金会的运作,同时,我们强烈要求鹿岛建设,以实际行动努力消除因“有关花冈事件和解的说明”所引发的中国人民的疑虑,认真地执行“和解”的具体内容,以达到基金会的预期目的。    
    花冈受难者联谊会    
    2001年元月       
    9、花冈受难者联谊会2002年7月    
    致日本国内阁的信    
    日本国内阁: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为了维持侵略战争,弥补其国内劳动力的严重不足,日本东条英机内阁会议、日本次官会议分别于1942年11月27日和1944年2月28日做出了《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和《关于促进华人劳工移进国内事项的决定》的执行细则。据此,日本军国主义强掳到日本的中国战俘、劳工近4万人,其中986人被强掳到鹿岛花冈作业所。    
    花冈中国劳工因不堪忍受日本政府和鹿岛公司非人的待遇、残酷的奴役和虐待,被逼无奈,为了捍卫人的尊严和民族尊严,争取生存权利,发动了决死性的花冈起义,但又遭到日本当局的残酷镇压,先后惨死418人,使近千个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为了讨回公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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