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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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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对和解条款的简单解说(1)

    从上述经过和协商过程中的交锋,能对条款有个大约的了解。但是,诉讼上的和解文书是法律文书,不同于日常用语,没有最起码的法律知识,会出现误解。因此,我想在必要的范围内,做些解说。    
    1. 关于第1条(同前面三之一,以下同)    
    正如法院的见解和所感表明的那样,本案和解的基本内容是再次确认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并以此为基础,最终解决《共同声明》遗留下来的未解决问题。应该反复回味一下,遵照《共同声明》所表示的高度理念、精神,才有和解条款的具体化。从纯粹的法理角度来看,《共同声明》成为和解的法律基础的意义何在呢?关于强掳、强制劳动,对鹿岛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诉讼的焦点,如果请求权很明显没有存在余地的话,那么,《共同声明》只有政治的、社会的意义,不可能作为法院长期以来促成和解的信念和决心的支柱。如前所述,原告方为推翻错误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时付出最大努力来论证保障安全义务。一般认为这个论点能够确保法院的确信。其次的大障碍是时效问题,这同对《共同声明》的评价、定位有关(不过即使把民法724条的20年解释为除斥期间,对不履行债务这一理论构成,也不能适用)。    
    另一方面,法院称赞鹿岛公司同意签署《共同声明》的决心,认为原告们在上诉审提出的主张有可取之处并因此而重视《共同声明》。不难想像法院之所以重视《共同声明》,是因为它理解《共同声明》的存在及其内容足以导致鹿岛公司放弃乱用时效援用权和时效利益。《共同声明》中的“责任”两字是否意味着承认有法律责任(义务),这原本不是鹿岛公司之内心问题,而应该由另一方的当事人——原告们以及社会常理来进行客观的判定。到了诉讼阶段,对方尽管辩解“责任”一词的含义只限于道义上的责任,不包括法律责任,但这并不能动摇客观的评价。万一和解谈判在最后阶段仍达不成协议,法院有意进行判决,说明法院的确信已形成。4月21日法院提示和解劝告时,发表了口头见解,说道:“本案用和解方法得以解决的意义,从社会、历史等方面来看,比用判决的方法解决,具有数倍的价值。”对此,我们自然会想到,法院自然而明确地表明了它的决心。    
    至于第1条附加条款的添加经过,前面已经交代了。法院对鹿岛公司的要求,在拟定2000年11月10日的“和解条款方案”时已经考虑进去了。即,用括号增加了一段:“但是,被告保留意见——认为上述《共同声明》并不意味被告人承认自己有法律责任,原告们对此表示理解。”很明显这段话决不是承认不存在法律责任。对不知和解经过,突然于某天得知和解内容的人来说,恰巧看到某些报道中的评论就可能会盲从,诸如:第1条款的附加文不是意味着原告同意鹿岛公司没有法律责任吗?这些人无暇去分析和解条款的文字是如何精心地选择的,所以这样理解也毫不奇怪。但是,如果根据诉讼的主张和举证并从和解谈判的经过全面考虑的话,就会理解,即将达成协议时,还能在条款里严密地表述观点,这点很重要(通常认为只要能达到和解目的就无妨,因此在最后阶段容易出现照顾一方当事人的面子的倾向。但是从本案和解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第1条来看,可以说法院遵守了以《共同声明》为基础的原则)。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对和解条款的简单解说(2)

    2. 关于第2条    
    此项说明了为解决11名原告等全体受难者的问题,适用信托法理达成和解。如法院所述,信托方式作为根据历史事实,谋求解决全体受难者的问题的方法是“不拘泥于以往方式的大胆创新”的产物。而从中国的原告们来看,却是必然的。这个主意能够具体化,要完全归功于中国红十字会决定参与本案和解。由于采用了信托方式,只是以信托金来表现。从外在形式上把握的话,像这样全体解决的法律理论的构成,是为战争受害者弥补损失、恢复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5亿日元的性质就是补偿金。    
    本案和解的特点是把在花冈作业点牺牲了的劳工作为对象。这同美国和德国以现在的幸存者为对象采取补偿措施的做法完全不同。要求战后补偿的诉讼,尽管采用了原告个人的形式,实质上是作为一种集体代表诉讼被提起的。所以,应该说这种包括所有受害者的解决方式有很大的先例性价值。    
    3. 关于第4条    
    此项规定了信托行为的条件,成为今后规范基金事业的根本。管理委员会被授予一切权限,除了运用、管理基金、认定目的的完成之外,还包括剩余财产的处理。此外,管理委员会的选任(当然也包括解任)均属于原告的权限。实际上,和解达成之后的原告将通过选任委员,向基金事业反映自己的意向。    
    一般的和解,随着其成立的同时,或者接受了一定的支持,而达到了目的,和解就结束了。但是,本案和解的特征是必须通过今后的基金事业来谋求实现的。还必须对幸存者、遗属进行调查,调查50多年以前的受害者决非易事。为了通过调查,让尽可能多的受害者得益于基金事业,光靠中国红十字会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得到中国各个部门的理解和协助。中日关系的现状,包括战后损害赔偿问题,可以说仍处于混浊状态。即使落下一滴清水,若不积极宣传其意义,并取得中国人民的理解,马上就会消失。作为最初的尝试,如果基金事业由于中日两国的合作取得成功的话,就很可能使它成为一支力量,使一滴水变成一股清泉。衷心期待各位通过开展基金事业,进一步加深对这次和解宗旨及其意义的认识。    
    2001年3月26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组织章程,完备了事业体制,正式开始了基金事业的工作。作为和解后的第一次慰灵活动,基金资助30名以上的幸存者、遗属于6月28日至7月5日访问日本秋田县大馆市,在故地参加该市主办的慰灵祭。鹿岛公司也派了常务董事代表参加,首次实现了双方均有代表参加的慰灵祭。为了将长年的敌对关系真正转变成友好关系,不仅需要很大的决心,更需为恢复信赖关系付出不懈的努力。后续的基金事业决非一纸和解文书,它具体体现了和解的精神,应该发挥的作用是很重要的,衷心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和援助。    
    4. 关于第5条    
        4月21日法院提出的和解劝告书第4项规定“和解条款应明记本案和解是为解决花冈事件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保证解决的具体方针政策。”本条是把第4项更加具体化了。法院在和解谈判的最终阶段进行调解时,双方对此条几乎没有争议。这是因为此条以前各个条款都包含了解决全体受难者问题的意思,并在文字上确认了本案和解旨在解决全体受难者的问题。所以,此条纯属于技术性的条款,既然是谋求全体解决,落实到文字只能是如此。在和解劝告书中虽然用了“保证”这个词,不管信托法理能否发挥重要作用,最多只能让第三者(因信托行为在理论上是存在的)获得作为受益人的权利,而不能作为义务让他们承担,不能处理或约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法律权利,这是民事诉讼的原则。说是保证,实质上只不过是写在文字上的东西。11名原告以外的受害者只有理解了本案和解的宗旨和意义,同意行使作为受益者的权利,同时同意本案和解后,和解才开始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在没有集体代表诉讼(clear action)这一法律制度的日本,以解决全体受害者问题为目标的条款,不管怎样都不得不变成这样的训示规定。本案和解能否不负众望全部解决问题,完全取决于中国受害者的理解和管理委员会的努力。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对和解成功的反响

    花冈事件达成和解被公布之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对报上突然出现的、加上醒目标题的花冈和解的报道有惊讶的,有赞叹的,看到这些,不禁再次认识到解决历史事件意义之重大。尤其是为实现战后补偿,夜以继日地努力奋斗的律师和市民团体的反应特别强烈。若从经过一年有余的协商,好容易达成了协议这一过程来看,若以现在的各种条件为前提,我深深感到,这次和解从任何意义上说都已达到极限了,不可能期望有更好的结果。我想作为法院也有同样的心情。    
    关于花冈和解,今后请各位从各种角度进行研究。花冈和解不同于单方面的判决,通过鹿岛公司这个企业的种种行为,反映了日本公司的状况,把它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价值的。另外,从加害者责任的立场出发,在花冈事件的发生地大馆市的研究者和市民,为了不让历史被遗忘,开展了扎扎实实的活动,持续地接待幸存者和遗属,开展了慰灵活动和留下记录的活动,其意义也是令人难以忘怀的。花冈暴动后,许多市民亲眼目睹了中国人遭受残酷虐待的状况,如追捕逃跑的中国人,驱使中国人去搜山等。当时政府实行情报管制,但花冈事件已是公开的秘密,而且在美军对战争犯罪的揭发中,许多证言、现场资料留在记录上。受害者的索赔运动是如何利用这些回忆、资料的,值得加以验证。    
    和解成立后,各个方面发表了许多评论、社论,花冈和解在中国也得到了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一些相关人士和研究中日关系、历史的专家学者对此给予了积极评价。但是,也有部分研究者和个别网站散布了性质完全不同的言论。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中,也有个别基于主观的理解而民族情绪高涨,有人还作为媒体人士去鼓动这种情绪。我认为这是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造成的,中日两国对历史认识的分歧就是其中之一。而直接的原因是他们没有遵循以下的原则,即在评论日本国内法院宣布的和解时,若不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概念,就不能做出适当的评价。这种错误的言论将产生误导的效果,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基于误解的评论是如何危险的。    
    这个例子就是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管建强的《析花冈事件的和解模式与对日民间索偿》。此论文发表在2001年4月9日的人民网日本版上,作为中方国际法专家首次就花冈事件和解发表的论文被加上编者按推荐给读者。日本版此后刊登的文章,也把它作为中方专家的意见经常引用,或以它为依据。除管论文外,还有一二篇“论文”,但水平不高并更带有感情色彩。所以,我将管论文提出来,作为一篇批判花冈事件和解的代表著。下面先介绍一下管论文的主要内容。    
    《析花冈事件的和解模式与对日民间索赔》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析驳回起诉的理由与诉讼时效

    在这部分,管论文简单地描述了2000年11月29日,经过20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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