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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义作者章学诚-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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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清福诸编之分别也。列传亦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
有长可见者,次之。如职官而无可纪之迹,科目而无可著之业,於法均不得立传。
盖志属信史,非如宪纲册籍,一以爵秩衣冠为序者也。其不应立传者,官师另立
历任年谱,邑绅另有科甲年谱,年经月纬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辞填入。
即其中有应立传者,亦不必更於谱内,注明有传字样,以昭画一。若如近日通行
之例,则纪官师者,既有职官志,以载受事年月,又有名宦志,以载历任政绩;
而於他事有见於生祠碑颂、政绩序记者,又收入艺文志。记邑绅者,既有科目志,
又有人物志,亦分及第年分与一生行业为两志;而其行业有见於志铭传诔者,则
又收入艺文志。一人之事,叠见三四门类,於是或於此处注传见某卷,於彼处注
详见某志,字样纷错,事实倒乱,体裁烦碎,莫此为甚。今日修志,尤当首为釐
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议援引。史志引用成文,期明事实,非尚文辞。苟於事实有关,即胥吏
文移,亦所采录,况上此者乎?苟於事实无关,虽班扬述作,亦所不取,况下此
者乎?但旧志艺文所录文辞,今悉散隶本人本事之下,则篇次繁简不伦;收入考
传方幅之内,其势不无删润。如恐嫌似剿袭,则於本文之上,仍标作者姓名,以
明其所自而已。而标题之法,一仿《史》、《汉》之例。《史》、《汉》引用周
秦诸子,凡寻常删改字句,更不识别,直标“其辞曰”三字领起。惟大有删改,
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别之。若贾长沙诸疏是也。今所援引,一
皆仿此。然诸文体中,各有应得援引之处,独诗赋一体,应用之处甚少。惟地理
考内,名胜条中,分注之下,可载少许,以证灵杰。他若抒写性灵,风云月露之
作,果系佳构,自应别具行稿,或入专主选文之书,不应搀入史志之内,方为得
体。且古来十五《国风》,十二《国语》,并行不悖,未闻可以合为一书。则志
中盛选诗词,亦俗例之不可不亟改者。倘风俗篇中,有必须徵引歌谣之处,又不
在其例。是又即《左》、《国》引谚徵谣之义也。
八,议裁制。取艺文应载一切文辞,各归本人本事,俱无可议。惟应载传志
行状诸体,今俱删去,仍取其文裁入列传,则有难处者三焉;一则法所不应立传,
与传所不应尽载者,当日碑铭传述,或因文辞为重,不无滥收。二则志中列传,
方幅无多,而原传或有洋洋大篇;全录原文,则繁简不伦;删去事迹,则召怨取
议。三则取用成文,缀入本考本传,原属文中援引之体,故可标作者姓名及“其
辞曰”三字,以归徵引之体。今若即取旧传,裁为新传,则一体连编,未便更著
作者姓名。譬班史作《司马迁传》,全用《史记自序》,则以“迁之自序云尔”
一句,标清宾主。盖史公《自序》,原非本传,故得以此句识别之耳。若考武以
前纪传,全用《史记》成文者,更不识别;则以纪即此纪,传即此传,赞即此赞,
其体更不容标司马迁曰字样也。今若遽同此例,则近来少见此种体裁,必有剿袭
雷同之谤。此三端者,决无他法可处,惟有大书分注之例,可以两全。盖取彼旧
传,就今志义例,裁为新传,而於法所应删之事,未便遽删者,亦与作为双行小
字,并作者姓氏,及删润之故,一体附注本文之下。庶几旧志徵实之文,不尽刊
落,而新志谨严之体,又不相妨矣。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合谨严之例者,一仍其
旧,以见本非好为更张也。
九,议标题。近行志乘,去取失伦,芜陋不足观采者,不特文无体要,即其
标题,先已不得史法也。如采典故而作考,则天文、地理、礼仪、食货数大端,
本足以该一切细目。而今人每好分析,於是天文则分星野占候为两志,於地理又
分疆域山川为数篇,连编累牍,动分几十门类。夫《史》、《汉》八书十志之例
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如访人物而立传,则名宦、乡贤、儒林、卓行数端,
本不足以该古今人类。而今人每好合并,於是得一逸才,不问其行业如何超卓,
而先拟其有何色目可归;得一全才,不问其学行如何兼至,而先拟其归何门类为
重;牴牾牵强,以类括之。夫历史合传独传之文具在,曷尝必首标其色目哉?所
以然者,良由典故证据诸文,不隶本考而隶艺文志,则事无原委,不得不散著焉,
以藏其苟简之羞。行状碑版诸文,不隶本传而隶艺文志,则人无全传,不得不强
合焉,以足其款目之数。故志体坏於标题不得史法,标题坏於艺文不合史例;而
艺文不合史例之原,则又原於创修郡县志时,误仿名山图志之广载诗文也。夫志
州县与志名山不同。彼以形胜景物为主,描摩宛肖为工,崖颠之碑,壁阴之记,
以及雷电鬼怪之迹,洞天符检之文,与夫今古名流游览登眺之作,收无孑遗,即
徵奥博,盖原无所用史法也。若夫州县志乘,即当时一国之书,民人社稷,政教
典故,所用甚广,岂可与彼一例?而有明以来,相沿不改,故州县志乘,虽有彼
善於此,而卒鲜卓然独断,裁定史例,可垂法式者。今日尤当一破夙习,以还正
史体裁者也。
十,议外编。廿一史中,纪表志传四体而外,《晋书》有载记,《五代史》
有附录,《辽史》有《国语解》,至本朝纂修《明史》,亦於年表之外,又有图
式;所用虽各不同,要皆例以义起,期於无遗无滥者也。邑志猥并错杂,使同稗
野小说,固非正体;若遽以国史简严之例处之,又非广收以备约取之意。凡事属
琐屑而不可或遗者,如一产三男,人寿百岁,神仙踪迹,科第盛事,一切新奇可
喜之传,虽非史体所重,亦难遽议刊落;当於正传之后,用杂著体,零星纪录,
或名外编,或名杂记,另成一体,使纤夥铮潱扔忻爬嗫晒椋葬嵡逭刂
体裁也。谣歌谚语,巷说街谈,苟有可观,皆用此律。
甲申冬杪,天门胡明府议修县志,因作此篇,以附商榷。其论笔削义例大意,
与旧《答甄秀才》前后两书相出入。而此议前五条,则先事之事宜,有彼书所不
及者。若彼书所条,此议亦不尽入,则此乃就事论事,而馀意推广於纂修之外者,
所未遑也。至论俗例拘牵之病,此较前书为畅;而艺文一志,反覆论之特详。是
又历考俗例受病之原,皆不出此,故欲为是拔本塞源之论,而断行新定义例,初
非好为更张耳。阅者取二书而互考焉,从事编纂之中,庶几小有裨补云。(自跋)
○天门县志艺文考序(艺文论附)
呜呼!艺文一考,非第志文之盛,且以慨其衰也。有志之士,负其胸中之奇,
至於牴牾掎撅,不得已而见之於文,伤已!乃其所谓文者,往往竭数十年萤灯雪
案,苦雨凄风,所与刻肝肾,耗心血,而郑重以出者。曾不数世,而一觚拓落,
存没人间,冷露飘风,同归於尽,可胜慨哉!幸而輶轩载笔,得以传示来兹。然
汉史所录,《隋志》阙亡者若而人;《隋志》所录,《唐书》残逸者若干家;
《崇文总目》,《中兴书目》,《文渊阁目》,上下千年,大率称是。岂造物忌
才,精华欲秘欤?抑所撰述,精采不称,不足传久远欤?而两汉以下,百家丛脞,
雅俗杂揉,猥鄙琐屑之谈,亦具有存者,则其中亦自有幸不幸焉。《景陵旧志》,
艺文不载书目,故前人著作,未尽搜罗;而本传附录生平著书,今亦不少概见。
然则斯考所采,更阅三数十年,其散逸遗亡,视今又何如耶?此余之所以重为诸
家惜也。今采摭诸家,勒为一考,厥类有四:曰经,曰史,曰子,曰集。其别有
三:曰传世,曰藏家,俱分隶四部;曰亡逸,别自为类,附篇末。
论曰:近志艺文,一变古法,类萃诗文,而不载书目,非无意也。文章汇次
甲乙成编,其有裨於史事者,事以旁证而易详,文以兼收而大备。故昭明以后,
唐有《文苑》,宋有《文鉴》,元有《文类》,括代总选,雅俗互陈,凡以辅正
史,广见闻,昭文章也。第十五《国风》,十二《国语》,固宜各有成书,理无
可杂。近世多仿《国语》而修邑志,不闻仿《国风》而汇辑一邑诗文,以为专集;
此其所以爱不忍删,牵率牴牾,一变艺文成法欤。夫史体尚谨严,选事贵博采。
以此诗文拦入志乘,已觉繁多,而以选例推之,则又方嫌其少。然则二者自宜各
为成书,交相裨佐明矣。至著作部目,所关至钜,未宜轻议刊置。故今一用古法,
以归史裁。其文之尤不忍删者,暂隶附录。苟踵事增华,更汇成书,以裨志之不
逮,呜呼!庶有闻风而嗣辑者欤?
○天门县志五行考序
尧水汤旱,圣世不能无灾。回星反火,外物岂能为异?然而石鹢必书,螟蝗
谨志者,将以修人事,答天变也。自《援神》、《钩命》,符谶荒唐,遂失谨严。
而班、范所录,一准刘向《洪范》之传,连类比附,证合人事,虽存警戒,未始
无附会矣。夫天人之际,圣人谨焉。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五行灾祥,杂出不一;
圣人第谨书之,而不与斤斤规合,若者应何事,若者应何人。非不能也,盖徵应
常变之理,存其概,足以警人心,而牵合其事,必至一有不合,或反疑灾变之不
足畏,毋乃欲谨而反怠欤?草木变异,虫兽祸孽,史家悉隶五类,列按五事。余
以为祥异固有为而作,亦有不必尽然,难以附合者。故据事直书,不分门类,不
注徵应,一以年月为次。人事有相关者,杂见他篇,可自得焉。
○天门县志学校考序
阙里备家乘矣,成均辑故事矣。胶庠泮水,寰宇同风,曷事连编采摭,更为
专考?抑自两汉以下,政教各有所崇,而学校有兴无废。披水筑宫,拂虡拭履,
有事则於中讲明而施行之;无事则父老子弟,於以观游自淑,而礼法刑政,民彝
物则,胥出於是焉。则学校固与吏治相为表里者也。典型具在,坠绪茫然,抚钟
鼓而想音徽,可以蹶然兴矣。
○与石首王明府论志例
志为史裁,全书自有体例。志中文字,俱关史法,则全书中之命辞措字,亦
必有规矩准绳,不可忽也。体例本无一定,但取全书足以自覆,不致互歧;毋庸
以意见异同,轻为改易。即原定八门大纲,中分数十子目,略施调剂,亦足自成
一家,为目录以就正矣。惟是记传叙述之人,皆出史学。史学不讲,而记传叙述
之文,全无法度。以至方志家言,习而不察,不惟文不雅驯,抑亦有害事理。曾
子曰:“出辞气,斯远鄙倍矣。”鄙则文不雅也,倍则害於事也。文士囿於习气,
各矜所尚,争强於无形之平奇浓淡。此如人心不同,面目各异,何可争,亦何必
争哉?惟法度义例,不知斟酌,不惟辞不雅驯,难以行远;抑且害於事理,失其
所以为言。今既随文改正,附商榷矣。恐未悉所以必改之故,约举数端,以为梗
概。则不惟志例洁清,即推而及於记传叙述之文,亦无不可以明白峻洁,切实有
用,不致虚文害实事矣。
如《石首县志》,举文动称石邑,害於事也。地名两字,摘取一字,则同一
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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