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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您说过在哲学界不存在相对主义和民族主义。哲学发源于希腊。但它既不属于西方,也不属于欧洲,而是一门带有普遍意义的科学。它从希腊的社会现实出发,但得出的规律性概念却不局限于某个特殊的国家或种族。或者说,每个人都可以从普遍的哲学规律中吸收养分,因为哲学规律是不受国界限制的。
您多次指出,必须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来看待现实世界。而哲学并不是千篇一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民族的文化和特性决定了各国对哲学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当代社会,要想继承精神遗产,就不能“自我封闭”,这点是至关重要的。
德: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哲学意义的问题。哲学发源于一种语言和一种文化,即希腊的语言和文化。尽管在其他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强大的思想和理论体系,但不能算是哲学体系。因此可以说希腊是哲学的发祥地。
但哲学是作为一种普遍规律而产生的,并且不断地向各地传播。胡塞尔和海德格尔都谈过这样的看法。如果说哲学扎根于某个具体的国土(希腊),那么它同时又在努力地脱离这片国土,并且使人们不仅用希腊语,然后用德语(海德格尔的论点)谈论哲学问题,而是用不同的语言交流哲学思想。可以说,哲学一直在努力冲破语言、国土、民族和文化界限的束缚,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
哲学的发展实际上是哲学的普遍性逐渐得到承认的过程。在25个世纪里,哲学的普遍性不断地得以发展、传播和推广。今天,哲学仍应继续努力,以冲破民族的、地缘的和政治上的束缚。实际上,人们也正在以哲学的名义摆脱部族中心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但不管昨天还是今天,欧洲一直在自相矛盾。一方面它拿着自己制造的武器来反对自己,另一方面,它通过搞殖民扩张向世界人民和各种文化提供了攻击欧洲的政治武器。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人为民族独立而斗争,而他们的独立意识却是从欧洲启蒙时期的哲学中得到的。最明显的事例就是纳尔逊·曼德拉。他不仅受欧洲哲学的影响,而且受英国哲学的影响。他经常借用欧洲哲学中的逻辑和论据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再举国际法为例。国际法的框架基本上源于欧洲法律。但欧洲的法律并不完善,尚有待改进。因此国际法应该努力突破欧洲法律的局限,但不应完全脱离欧洲的法律,因为欧洲的法律也有其合理的成分,而且也在不断改进。
必须了解欧洲法律的局限性,并且对这些局限性进行解构。在制定国际法时应该突破和超越这些局限性。有关人权的法律也有待改进和不断完善,要突破以往的局限性,要制定妇女法、劳动法、儿童法等。但这些法律应该以《人权宣言》的名义来制定,它是在1789年公布的。
应该承认,虽然希腊哲学源于欧洲,但它具有普遍意义。这就是说,哲学的任务是不间断地摆脱相对主义的束缚,冲破各种限制,努力跨越民族和地域的限制,以便更广泛地发挥哲学的影响力。
第一部分第2章 政策的差异(1)
卢:关于种族问题的讨论可以从种族的差异开始谈起。1965年您第一次将“差异”这个词中的字母“e”改为“a”。您是在一篇评论安托南·阿尔托的文章中这样改的。您那篇文章的题目叫《悄悄话》。以后,您于1968年1月27日在法国哲学协会作了题为《延异》的长篇演讲。我想要说的是,开始时,尽管您没明确说明,这个词仍会使人想起尼采的《悲剧的诞生》和乔治·巴塔耶关于异质的概念。这些概念指的是一种“负面”的、与众不同的和难以形容的东西。您从中发现了某些与阿尔托的残酷性戏剧相似的地方。在阿尔托的戏剧中,人们分不清谁是剧作家,谁是演员,谁是导演。总之,延异是一种“即兴的无政府主义”。它形容的是消极的事物以及那种总是与同质性相反的异质性 。
通过这个深思熟虑的概念,您对现代社会提出了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即怎样在承认团体及个人之间存在微观差异的同时,能够正确地认识宇宙中存在的普遍规律;怎样在承认人类共性的同时,又不否认不同民族之间在社会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各民族心理的特殊性。现在人们将这种民族心理研究称为民族心理学,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民族心理分析学、民族教育学、民族医学、民族心理分析等等)。
德:您是不是在问,我到底是共和派还是民主派?首先请允许我对延异和差异作些抽象的解释。延异指的是宏观的普遍差别,而差异指的是微观的差别。只有承认差异的普遍性,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微观的差异,不管是文化、民族、语言方面的,还是人种方面的差异。从地球上有生物的时候起,延异就开始存在了,那是一种生/死或存/亡的关系。在很早以前,在还没有人类的时候,在动物界里,这种关系就形成了。延异现象是伴随着生物和生命的产生而产生的,它超越了“人类”与“动物”的界限,超越了各种文化、哲学与传统的界限。
延异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并不是分离、偶然或对立的,而是一种阶段式运动,一种时间上的差异化,一种并非对立的相异性。因此延异包含着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双重含义,既有差别又有一致。延异与差异的法文发音虽然相同,但在意思上却不完全相同(索绪尔学派的语言学家对差异原理进行过大量的研究)。
我对那些具体的带有对立性质的差异也提出了质疑。我想坚持的观点是,延异并不是对立,甚至不是辩证的对立。延异包含有与他者相同的意思,不能只强调延异所包含的差别和不同的那些方面。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从这个表面上抽象的解释中找出指责所有提倡社团主义的理由。
从总体上讲,我有充分的理由解释我的理论,尤其是在《他者的单一语言论》中的解释。我一直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持有疑义,有人经常将这两者联系在一起。我一直认为应该把政治概念和地域概念加以区别。我理解您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担忧。与您一样,我反对目前在各地盛行的社团崇拜运动,其中包括女权主义运动。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增强政治上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要求我们加强与那些反对各种种族歧视人士的团结协作。当一个民族的特性和语言受到边缘化、少数化和非法化的威胁时,或某些宗教社团受到压制的时候,这种团结就显得更加重要。
但这并不能阻止我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质疑。不论在哪里,当我谴责种族歧视的时候,我都要说明我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观点。不管是对妇女、同性恋者还是其他社团,我理解当前解释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觉得各种团体应该团结一致,哪怕这种团结或联合有时是暂时的、谨慎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联合应该在清醒和明智的态度下进行。尽管我的力量有限,我还是毫不犹豫地支持妇女运动、同性恋以及被压迫民族的正当要求,但我不会支持他们的那些不合理的或危险的要求。社团主义和国家民族主义都是危险的,都是不利于这种有限团结的。对危险性应该随时进行评估,应该针对各个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并不是相对主义,而是负责任的做法。
负责任的政策是根据当前复杂的、矛盾的形势,采取符合时间及场合要求的、有分寸的联合。因此我的主张融合了共和派和民主派的意见。两派的意见有相似的地方。不过在法国,这两派的主张越来越因人为的因素而产生分裂和对立。法国对这两个派别越来越持批评态度。然而我既是共和派又是民主派,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场合及对象,才能决定倾向于这一派或那一派。您知道,政治选择往往并不是表明支持或反对某种意见,而是倾向于某种意见。在两种对立的观点面前,有些人明确地支持某一派,反对另一派;而更多的人则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两者中间倾向于某一方。
卢: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您对关于男女平等的辩论有何看法?
德:我对这项法律的论点、逻辑和表述方式持有疑义。我与您的看法一致,对将性别差异写入宪法的做法心存疑虑。
卢:您担心会制定限额吗?
德:正是这样。但是,当有人对我说“必须对男女平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的时候,我发现,如果表示反对,我等于认可一种灾难性的事实。法国在妇女参政方面属于落后的国家之一。如果说对这条法律我必须在同意与不同意之间作出选择的话,我宁可选择同意,尽管我对这条法律有许多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我表示反对,那就等于接受下面这种不能容忍的事实: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可能成为妇女参政比例最低的国家。这将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尤其严重的是,那种男性中心主义的“理论”或“思维”将会变成实际上的政治行为。近35年来,有些人一直在积极提倡男性理性中心主义。
卢:我认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妇女参政比例低的问题。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是现在这样。实际上,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妇女与男人做同样的工作,比例也大体一致。在有些领域中,妇女的比例甚至超过男人,比如在有关心理学的研究和从业方面。根据某些社会学家和统计学家的观点,妇女从业比例较高的领域正在贬值。说实话,我不太同意这种观点。
总之,我反对男女平等参政的法律。因为我觉得妇女地位的提高是不能通过确定名额来解决的,我甚至觉得这带有侮辱的性质。另外,有些男女平等参政法律的支持者们—尤其是妇 女—把反对该法案的人视为厌恶妇女的人或企图“否认性别差异”的人,他们把矛头指向西蒙娜·德·波伏瓦,指责她不是一个完整的女性,因为她没生过孩子。这些男女平等参政法律的支持者们由此而得出了“母权中心主义”的结论:只有生过孩子的女人才是完美的女人。但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老生常谈。
在其他欧洲国家,尤其是瑞典,没有必要通过类似的法律来保证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也许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为什么在某些领域男女之间的比例如此悬殊,原因在哪里。
德:我在《人道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里谈了我的意见。我指出,通过法律和修改宪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国的政党和政界人士希望借助于司法和政治决定来解决他们本身并不想改变或不能改变的状况。因为他们内部存在着许多阻力,这些阻力使他们的机构和能力处于瘫痪状态。这种做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做法不一样。为了反对人们已不能公开接受的男性优越论以及在欧洲被视为荒唐行为的男女参政比例不对称问题,法国议会中的某些党派必须采取激烈的行为才能达到目的。
卢: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您所说的意思是不是首先应该用激烈的手段与威胁自由的所有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哪怕事后再对过激的做法进行批判都在所不惜。
德:实际上,应该在不向折中主义让步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