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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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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孝道的制度化来看    
    中国到秦、汉之际,由于专制政体的出现,为了维护天子至高无上的权威,“忠臣”必然被定为最高的价值,这就难免与孔、孟以来逐渐提升到取代一切价值的孝道发生了冲突,惟一能解决这冲突的办法,就是使忠、孝混同。《吕氏春秋》、《礼记》(包括《大学》、《中庸》)、《大戴礼记》等典籍,许多谈到忠、孝的地方,就正反映出以忠、孝混同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过程。    
    孟子所说的“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虽已将本属道德范围的孝、弟,扩充到政治领域,但从舜为天子,其父瞽瞍杀人这一事件解决的方式来看,他是宁可牺牲君位以保障父权,孝道仍是最高的价值。到了《礼记》的时代,儒家已面临君、父双重权威并存,忠、孝难以两全的困局。为了克服此一困难,只有朝二者混同的方向发展,所以《大学》里就已出现“孝者所以事君也”的观念。此外《礼记·祭义》:“事君不忠非孝也。”《祭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大戴记·曾子主孝》:“孝子善事君。”“事君不忠非孝也。”《吕氏春秋·孝行览》:“人臣孝,则事君忠。”《孝经》中忠、孝混同的思想,实代表这一思想潮流的集大成,其中有许多观念,在前引诸书都可以找到。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形成的文化动因(2)

    由于汉代的君臣,了解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的道理,所以提倡家族主义下的孝道,即无异提倡专制主义下的臣道。孝道不但可以维持家族内的和平,同样也可以巩固社会和政治。因此,从汉代开始,就利用政府的力量推行孝道,并为孝子安排特殊的出路。嗣后历代帝王莫不以奖励孝道为政治第一要务。    
    为了推行孝道的方便,也为了强化忠、孝混合的效果,汉代又提出“三纲”之说,作为伦理教化的纲常。一般都误以为三纲之说始于汉章帝时代的《白虎通义》:“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实这观念在东汉以前早就有了,如《吕氏春秋·恃君览》:“父虽无道,子敢不事父乎?君虽不惠,臣敢不事君乎?”这里已提出二纲。《韩非子·忠孝篇》:“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这不就是三纲之说吗?不过有人怀疑《忠孝篇》不是韩非的作品,所以时间性很难确定。但我们还可以举出另外的例子,那就是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是他才正式提出三纲。他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董仲舒不但根据他的阴阳哲学,提出了三纲的观念,而且为三纲建立了形而上的根据,也就是说,三纲是天经地义的。《白虎通义》是章帝时儒臣经师们在宫中“白虎观”会议五经异同的记录,所以其中的三纲说,无异是把董子的“私言”化为“公论”。人类学家林顿(Linton。R。),把文化区分为“理想文化”和“实在文化”等。照这个分法,我们可以说,在三纲说成立以前,忠、孝还只是文化的“理想范型”,三纲说化为公论以后,忠、孝已由“理想范型”逐渐进入到“实在范型”,对广大的臣民就能产生实际的规范作用,而成为伦理教化的大本。从这时期开始,精心塑造权威性格的文化工程,可算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过,三纲的建立,仍只是孝道走向制度化过程的一部分,要等到把孝道纳入法律的范围,制度化的工作才算竟了全功。    
    从孔、孟到秦、汉,演变出来的孝道第一主义思想,以及忠、孝之间可能引起的冲突等问题,在中国历代的法律中都充分地表现了出来。历代法律为了维护儒家的亲亲原则,对一般民众之间的犯罪行为,还能保存“同一犯罪、同一处罚”的原则,可是这一原则对家族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就完全行不通。家族亲属之间的刑罚,是根据“长幼有序”的原则和亲疏关系决定的,尊长加之于卑幼,愈近亲罚愈轻;反之,卑幼加之于尊长,愈近亲则罚愈重。譬如依唐律规定,在普通人之间只一年的罪行,子孙加之于父祖就要斩首,相反地,如父祖加之于子孙,就可以不论罪。不仅对亲生父母,同样的罪行,如果从子加之于伯叔父母,也要处绞的重刑,伯叔父母加之于从子,照样可以不罚。兄弟姐妹已属同辈,可是因法律受制于尊卑长幼的伦教,刑罚依然不得平等。普通人被判一年的罪,如果弟加于兄,妹加于姐,就要罚流三千里,而兄加于弟,姐加于妹,则不论罪。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形成的文化动因(3)

    普通人之间的恶言詈骂如何处罚,唐律没有规定,明律骂人之罪罚“笞一十”。但唐律已载“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打父母则处斩。斩比绞罪重,斩不待秋冬随时执行,没有特赦的机会,绞刑一定要等到秋冬才执行,尚有一线的生机。殴打父母,法律明文规定处斩,但也有因皇帝的意思,加重处罚的例子。清同治四年,湖北地方某士大夫与妻共同鞭打其母,同治下令把这对夫妇处剥皮之刑,并将骨骸烧化为灰,飞散空中,不使污秽遗于天壤。这件案子还罪及无辜多人,夫之尊长、妻之双亲减绞刑一等,邻里以不告坐流罪,地方官以教化不力,免职。    
    五代、北宋时,中国已有“凌迟”的极刑,元代以下就以凌迟之刑处分杀祖父母、父母者。明律:“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注:“已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已杀讫者,皆凌迟处死。”孔子解释“无违”,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唐律根据圣人的教言,规定祖父母及父母在,子孙不可“别籍异财”,不可“供养有阙”,否则就是不孝。父母去世,丧制未终,不穿孝服的、忘哀作乐的,一律处刑三年;在路上碰到奏乐,伫足而听的或是参加喜宴的,都要杖一百。    
    论语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则故事影响后世很大。它造成中国人亲属间之罪恶互相隐蔽的普遍现象,历代立法者,为了维护亲亲主义的权威,宁可牺牲法律求公平的精神,而明文加以认可。汉律就已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宣帝时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首匿者,言为谋首而藏匿罪人),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唐律更把应用亲属的范围扩大:“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皆勿论。”法律容隐亲属罪行,不守此法者,反而要被处以重刑,如西汉刘爽告其父衡山王谋叛,结果以不孝罪名弃市;梁武帝时,有子证其母诱拐罪的,也被流谪交州。唐律可能发觉这种极端容隐亲属罪行的现象,不利于巩固皇家权力的要求,所以在上引的法律条文下,增加“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这是说亲人间如有造反的,依法就不应隐蔽。说明在专制政治下,君权可以高过父权,忠、孝之间万一发生冲突,只好舍孝而全忠。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因悉心维系亲亲主义而产生的问题还很多,如“复仇”问题,如“割股”问题,在此不必细叙,读者也可以想像到,只要是在孝道的名义下,种种罪行不是被公认,便是被默许。孝道从圣训经由制度化,早已成“天经地义”,就是连幻想或神话的故事里,也都不能违背这一原则。像《西游记》里的孙悟空,代表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孩,但他本领再大,怎么也翻不出代表父权的如来佛、玉皇的手掌心。又如《薛仁贵征东》,后半部描写父母及儿子的三角关系,与西方“伊底帕斯”的故事很类似,但结局却截然不同,《伊底帕斯》里是儿子杀死了父亲,在《薛仁贵征东》里却是父亲杀死了儿子。这情形或许可以了解,制度化孝道的权威,不仅控制了人们的意识层,甚至深入到潜意识层。总之,生活在中国传统里,一个人能顺从,不仅足以自保、自利,且代表最高的美德。因此权威性格的反应,早经陶养成自动化的习惯,至今我们的大学生权威性格的得分,仍高过其他国家,可谓其来有自。经两千多年精炼而成的国民性,不是短短几十年的时光就能完全改变的。


第二部分权威性格的特征(1)

    为了能促使中国人的权威性格做有效的转变,有对这种性格的特征加以了解的必要。    
    1。严守习俗。习俗常常拒变,每一个传统性的社会都是如此。近代由于科技发达,社会变迁的速度加快,习俗也随着变迁的社会情况而变迁,大抵与经济功能有关的习俗,如生产技术方面的改变的速度较快,与信仰或生活规范有关的习俗,改变的速度就比较慢。习俗中速度改变最快的部分,如妇女的服饰,社会学家有称之为时尚(Fashion)的。一种习俗如经过宗教、道德或政治权威的认可与支持,它就会含有价值判断的意义,而转升为“民德”。习俗一旦转化为“民德”,就产生强迫个人遵守的力量。中国传统中数不清的习俗,大都是经由这样的转化而成为“天经地义”的。像不许妇女改嫁,本只是男子中心社会的一项习俗,可是一经理学家的评定,“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就被社会视为维持善良风俗的金科玉律。如果照人类学家潘乃德(R。Benedict)的说法,文化乃个人性格外射(Projection)而扩大的银幕,那么严守习俗的传统,不过是权威性格投射的银幕罢了。中国人保卫传统习俗的情绪那么强烈,对违犯惯例的人那样歧视,问题就在权威性格上。近百年来,在西方文化冲击下,不要说像政体革新那样大的问题要一再失败,就像改变小的习俗如剪发、短裙、短袖,都会引起风波。另一方面,复古的声浪却此伏彼起,许多的习俗被革除又再复兴(像祭天、扫墓之类)。这都反映出我们是一个权威性格很强的民族。    
    2。不加批评地服从权威(如父母、长上、超自然的力量等),特别是理想化了的道德上的权威。由于孔、孟人文精神的表现,曾使他们对代表超自然力量的天神产生过怀疑,偶然也有批评,但对父母、长上等权威,自始就主张无条件地服从。在民智未开的社会,超自然的天神,对人民的心理有绝对控制的力量。汉以来的传统,就利用这种心理,不但视君为天子,连同双亲和丈夫也被视为“天”,类同于超自然的力量,把君、父、夫建立起绝对的权威。如有人敢对这种权威略示异议,都可能成为惊世骇俗的行为,东汉王充就是一个例子。他在一篇自传式的文字里,因坦率地提到他父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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