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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劳工的赔偿看“花冈和解”
林伯耀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2)
对于德国政府反省战时所犯下的罪行和清算历史的行动,人们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当然这一评价只限于同日本相比较的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相反,“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至今还对德国政府在处理赔偿问题上抱有很多的不满。总之,受害者们的反应是“从最初就没有被定为赔偿对象”,“即使被承认,其赔偿金额也是极少”,“因解决过晚,有很多当事人已死亡,所以也没有成为赔偿对象”等等。即使是这样,我们无法否认,德国政府在对待过去的战争犯罪的赔偿方面,同日本政府相比较,采取的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尤其是2000年德国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100亿马克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是划时代的赔偿事业。德国政府和企业与受害者团体所签订的合同里,虽然存在着合同书里规定的日期前死亡的受害者的遗属没有资格领取赔偿金的缺点等,但仍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这里虽然有着德国政府主动设立基金的积极的一面,但我们决不能忽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的实现是同受害者们长达半个世纪的斗争的积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也必须站在长期的战略角度来评价“花冈和解”。
一、战时(1939年~1945年)从德国以外的国家强掳的劳工共约990万人,其中从国外集中营强掳的人数约有40万人。据统计,在战争末期的1944年的秋天,被强掳的劳工分别来自26个国家,计7,606,760人,其中5,976,673人为(其中从苏联强掳2,174,644人;从波兰强掳1,662,336人,约占半数)民间劳动者,剩下1,930,087为(其中苏联的战俘为631,559人,法国战俘为599,967人)战俘,总的来说,在当时即1944年9月,支撑着德国经济三分之一的工人是被强掳来的劳工。
二、战后,在德国内外掀起了众多对过去靠强掳劳工而受益的德国企业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据说诉讼数多达几百件,甚至有达到了1,000件的说法。其原因是,据说使用强掳劳工的企业之数也从200多家到2,000多家,说法不一。
三、战后,西德政府为了被“纳粹的不正当行为”迫害的人们能够得到全面赔偿,最初做为联邦法制定的法律是“联邦补充法”。但是,因该法存在着众多的缺点,经过反复的修改,终于在1956年6月29日的第三次的修改时,以“联邦补偿法”取代了“联邦补充法”。但是,这项法律对“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的定义规定如下:
“对因纳粹以政治性敌对关系为理由,并以人种、信仰,或者是以世界观为理由暴力迫害的,在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物、财产、职业上和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的受害者”(第1条第1款);并对关进集中营的人,虽然发放了微薄的赔偿金,来作为剥夺自由的代价赔偿(1天以1美元算),受害者并没有成为国家补偿的对象。不仅如此,这项补偿法里有着“属地原则”的限制,它只限于到1952年12月31日前,持续居住在这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西德)地域的人。
四、1970年12月7日,当时的西德总理勃兰特,跪拜在华沙无名烈士墓和犹太人隔离区;1985年5月8日,在联邦议会上赫尔佐克总统高尚的演说,虽然对外加深了德国确实是在真挚地面对过去的历史的印象,但亲自参与并使用强掳劳工、强制劳动的德国企业对其受害者却表现出极其傲慢和推卸责任的态度。他们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在谈判席上,以“企业只是服从了政府的命令”为借口,没有承认企业自身的罪过和责任。还有的企业狂言“相反地我们挽救了收容者的生命”等荒谬的说法。甚至有的企业以“敲诈勒索”的说法来污蔑要求补偿的受害者。
五、对企业进行起诉的大部分诉讼,虽然有一部分在一审胜诉,但在西德的联邦通常法院(最高法院)上,不是败诉就是以驳回上诉而告终。败诉及驳回上诉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因为当时的政府、法院及企业认为“使用强掳的劳工是‘战争和统治占领地所带来的一般现象’,因此企业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所以政府和法院没有把强掳劳工当做为“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一部分。
2. 对于居住在外国的劳工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可延期到签订伦敦债务协定(LschA)(1952年2月27日,同西方20个国家签订,后来又有12个国家参加)上的‘讲和(和平)条约’为止(第2编第5条)”的规定,以“时期尚早”为理由,同样地被排除在外。
3. 进入80年代、90年代,又说“时期太晚”,以“失去时效”为由,驳回上诉。
六、但是,也不能说德国政府方面对于被强掳的劳工完全没有进行赔偿。通过两国间的协定,对其他“纳粹的不正当行为”的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对强掳的劳工进行了多多少少的赔偿。但是,并没有把强掳的劳工当做补偿的正式对象。1952年3月,西德和以色列之间缔结了《卢森堡协定》。从1959年到1964年间西德同12个国家缔结的一揽子协定以及1991年10月的“德国·波兰和解基金”的设立都是同样的情况。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德日政府在民间赔偿问题上(3)
七、“记忆·责任·未来”基金成立之前,对强掳劳工受害者,通过“和解”支付了赔偿金的公司只有11家左右,其支付和解的赔偿金共计为1.175亿马克。这些长期斗争,作为一个很大的原动力对基金的设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家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赔偿对象仅限于犹太人和生存者。不仅如此,再细看“和解”条款的话,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加害者都以没有承认“自己的法律责任”,也把不侵害其他企业的权力等做为条件签署的。甚至有的企业在“和解”后把支付给受害者的金额竟说成是“慰劳金”。因此我们从顽固的德国企业在赔偿金的态度上,完全可以看透他们毫无诚意反省和谢罪之意。德国企业对受害者的这种恶劣的态度,跟日本的加害企业几乎没有什么两样。也就是说在资本的逻辑方面德国和日本是一致的。尽管如此,被害者们没有忽略在跟法庭做斗争的同时,在大街小巷、在广场、在国会等公共场所里,动员广大市民,说服政治家,动员新闻媒体,以使他们改变态度。其结果,他们获得了一件件“和解”,虽然每一件胜利都很小,但“积少成多”就赢得了舆论的支持,这是不可忽视的。通过长期的跨国性的共同斗争,各国的强掳劳工们团结一致,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获得了“记忆·责任·未来”基金——这一划时代的补偿事业。
八、在分析“花冈和解”之际,我们应该站在如下立场来分析:
1. 要顾全大局。
2. 主次要分明,把握清楚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
3. 从理性和现实出发,不要从狭隘的民族感情出发。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和其家属在身心上所受到的创伤是永远也无法愈合的。但是,政治毕竟是现实。
4. 不要从主观愿望、空想主义、理想主义出发,要站在长期的战略上思考问题。
我们无法否定“花冈和解”是双方妥协的产物。但我们通过局部的妥协,从整体上获得了从未取得过的成果。如果从中日两国社会的现实状况判断的话,对受害者来说,获得的东西并不少。如果没有中日两国民众通过长期的共同斗争和支援是无法取得目前的结果的。
必须以“花冈和解”为基础,继续同鹿岛或者同其他类似的加害企业斗争。因为距离达到真正的“和解”,就是说要达到“恢复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相互信赖”的关系,还相差甚远。
2001年5月,为了促进中国劳工对西松建设索赔活动,笔者访问香港时,有幸拜见了尊敬的杜学魁先生。在谈到“花冈和解”时,杜先生因受到美国方面不充分的报道的影响,起初抱有一些误解,但同从日本来的友人们认真地交换了意见并仔细地阅读资料以后,第二天,杜先生对我们说“我确实有过误解,在此重新对取得了花冈和解的友人们表示敬意和祝贺”,并且还说,“我们不是对日本人进行报复,我们的目的是要让两国人民正视历史,奠定未来友好的基础。鹿岛的反省虽然不充分,但通过支付赔偿金,做为结果已向世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仅凭仇恨是无法解决历史问题的。我们必须以“花冈和解”为基础,为了取得拥有更加优越条件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和解”的胜利而努力,直到最终赢得日本政府的谢罪和赔偿为止。
第三部分:求大同存小异团结起来继续斗争在柏林、东京和北京的思考(1)
(日本) 驻德记者
自由撰稿人棧逄焕伞 �
我得知盼望已久的花冈事件和解成立的消息,是2000年11月29日。1998年10月德国革新政权成立,在其联合政权协定里明确写道:“要实现‘强制劳动个人补偿财团’的创立。”自那以后,在我认为,这一国际谈判的过程也无疑会对日本战后补偿的解决产生重大影响。于是,我主要在《星期五周刊》杂志上尽可能详细地做了报道。
在花冈事件上诉审理中,法院表示有和解解决之意是在德国“巨大的和解谈判”终于走上正轨的1999年7月之后的事。我认为由于“有历史渊源”将引起日德互动,于是我尽可能报道了细节。经过极为复杂而又千辛万苦的谈判,2000年7月施密特政府达成了关于成立补偿财团的国际协定。我称之为“对日本将直接产生重大影响的场外本垒打”。后来,即使有机会,我也不敢向新美隆律师和田中宏教授打听花冈事件和解谈判的进展情况,而是一味地在等待捷报。因为我知道严守秘密是外交谈判的绝对原则。
在得知和解成立消息的那天,我发出的电传是这样写的:
新美隆先生、强掳中国人问题思考会的各位先生:
恭贺盼望已久的花冈事件达成和解!诸位为此进行了10年以上的不懈的努力,谨表敬意。
由此,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
这里信息不多,也不知详情。已去世的劳工家属也包括在补偿对象之中,这是划时代的。我推想,这一点是不是比德国对个人补偿更胜一筹。关于此事,柏林广播电台当天已详细报道。
德国以及欧美国家的报纸大量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