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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黑格尔着-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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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用几个例子将这种变换加以比较,比如说我们可以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具有强大肌肉的动物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激动力的动物有机物,或者把在知觉看来是一种高度微弱的状态规定为一种具有高度感受力的状态,或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把它规定为一种异乎寻常的激情,并且确切地规定之为感受力向更高强度的一种提高,一种“加方”或“升幂”(这个说法为的是不把感性的东西转译为概念而转译为一种条顿拉丁文)。    
  说动物具有强大肌肉,也可以由知性改说为动物具有一种强大的肌肉力,同样,高度的微弱也可以改说为一种渺小的力。用激动力来进行规定比以力来进行规定优越,因为力只表示无规定的自身反映,而激动力则表示有规定的自身反映,肌肉所独有的力正就是激动力;而激动力这一规定性也比强大肌肉之作为规定性较为优越,因为在激动力里,如同在力里一样同时已经包含有自身反映了。同样的,微弱或渺小的力以及有机的被动性等等则都是感受力的一种特殊的或有规定的表示方式。但是,如果这个感受力这样自为地规定和确定了,并与数量的规定结合起来,成为较大的或较小的感受力,正如较大的或较小的激动力那样,则这样的感受力或激动力又完全降低为感性因素变为一种普通形式的特质或属性,它们的关系就不是概念,而是数量,而对立关系既然陷入于数量,就变成一种无思想的差别了。如果说,在力、强、弱这类名词里本来就没有无规定性,可是现在较高的或较低的感觉力和激动力的相互对立,以及它们的互相消长,同样不是空虚无规定的玩艺。较强的或较弱的感觉力和激动力,正如强与弱之为感性的无思想的规定那样,也是一种无思想地理解了并同样无思想地陈述了的感性现象。出而替换那些非概念性的名词的,不是概念,而是以规定充实了自己的强和弱,强和弱用以充实自己的规定,就其本身而言是以概念为根据并以概念为内容的,但它已完全丧失了它的这个原始性质。——这种内容是以简单性和直接性的形式被当作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而这样的一些规定性,其差别是由数量构成的;由于简单性和直接性的缘故,同时又由于数量的缘故,原来作为概念而存在着并被当作概念看待的东西,就保留着感性知觉的方式而距离'理性'认识很远,就象以力的强弱或以直接的感性特质来进行规定之远远不是认识那样。    
  '(3)整个有机物,它的自由与规定性'    
  现在有待于考察的还有有机物的外在自己本身是怎样的东西以及这个外在的内外两面怎样地彼此对立的问题;外在有内外对立,正如我们前此已经考察过的内在之有自己的内外关系一样。    
  就其本身来看,外在就是有机的一般形态,就是将自己变成存在原素之一部分的那个生命系统,而本质上同时也可以说就是有机物的为他存在,或在其自为存在中的对象性本质。——这个外在首先是作为它的外在的无机物而出现的。    
  如果从一个规律的关系上考察,如上所述,这种无机物并不构成一个规律的方面以与有机本质相对立,因为有机物既是绝对自为的,同时又与无机物保有一种普遍的和自由的关系。    
  但如果就有机形态本身来详细规定这两方面的关系,则我们看到,有机物的形态一方面是与无机物相对立的,而另一方面又是自为的反映于其自身的。现实的有机物乃是一个中项,它将生命的自为存在与一般的外在或自在存在结合在一起。——但自为存在这一端是内在亦即无限的单一,它使形态的环节自身从它们的持存中亦即从环节与外在的联系中返回于它自身,同时自为存在这一端是无内容的东西,它在形态中取得它自己的内容并在其中表现为形态的运动过程。    
  在这个极端里,亦即在简单的否定性或纯粹的个别性里,有机物是绝对自由的,由于它有绝对自由,它才自觉安全,而与为他存在和形态环节的规定性各不相干。这种自由同时也是环节自身的自由,有此自由,环节才有表现和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着的东西的可能性;而且在这个自由中,环节与环节也就各自独立互不相干,如同它们之对待外在那样,因为这种自由的单一性就是存在,因而就是它们的单一的实体。不论形态或为他存在会怎样地变化多端,这个概念或这个纯粹的自由乃是一个而且是同一个生命;对这个生命之激流而言,究竟它所推动的是那一种水磨,那是完全不相干的事。——现在我们首先必须注意,这个概念在此地不能被理解为过程或有机环节的发展,象在以前讨论有机物的内在时所理解的那样,我们要把它理解为单一的内在,这个单一内在就是与现实的生动的东西相对待的那个纯粹普遍的方面,或者说,我们要把它理解为有机形态的客观存在着的肢体之所赖以持存的原素,因为我们在此处所讨论的是有机物的形态,对有机形态而言,生命的本质就是持续存在的单一性。其次,必须注意为他存在,或现实形态的规定性,当它被接纳到这个单纯的普遍性中亦即它的本质中时,它同样是一个单纯的普遍的非感性的规定性,这样的规定性可以说就是数。——数是有机形态的中项,它结合着无规定的生命和现实具体的生命,象前者一样的单纯又象后者一样的有规定。在整个有机物的内在里表现为数的这个方面,整个有机物的外在就必然会按照这里的方式表现为各式各样的现实,如生活方式,如颜色等等,总之,就必然表现为生命现象中所展示出来的全部差别。    
  如果我们比较整个有机物的两大方面的内在方面,有机物的一大方面是内在,另一大方面是外在,而内在与外在自身又各有一个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我们就看到,内在的内在方面是活动不已的抽象,亦即概念,而外在的内在方面则是持存不变的普遍性和这普遍性里的持存不变的规定性,亦即数。因此如果说前者'内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有概念在它那里发展着它的环节,好象环节之间的关系具有必然性,因而幻想着要去建立规律,那么后者'外在的内在方面',由于数是它的规律的一个方面的规定性,就立即放弃这种想法。因为数恰恰是一种完全不动的、僵死的、漠不相干的规定性,在这里,一切运动和关系都已消灭,它已拆断了它通往情欲的生动表现、具体生活、和其他一切感性现实的桥梁。    
  'Ⅲ.将自然当作一有机整体来观察'    
  '1.无机物的组织:比重,凝聚性,数'    
  考察有机物的时候,外部只考察其形态,内部只考察形态的内在方面,这样的考察办法,事实上已不复是一种对有机物的考察。因为,那应该具有相互关系的两个方面只被设定为各不相干的,因而使那构成有机物的本质的自身反映,被扬弃掉了。我们在这里要做的毋宁是把已经试验过的内外比较法应用到无机物上来;在无机物里,无限的概念只是内在的本质,它潜藏于内部,或者外落于自我意识之中,而不再象在有机物那里一样具有它的客观呈现了。    
  因此,这种内在与外在的关系还应该在它自己的领域里予以考察。    
  首先,有机物的形象的内在方面,在一个无机物这里就是简单的个别性:比重。作为一种简单的存在,比重也象它的唯一规定性、数那样可以被观察,或者更明确地说,可以通过观察比较而被发现,因而似乎可以构成规律的一个方面。    
  而形状、颜色、硬度、韧性以及无数的其他特质将会共同构成规律的外在方面,作为内在规律性、数的外在表现,这样,两方面就可以互为映象。    
  可是由于否定性在这里不是被了解为过程或运动,而被理解为静止的统一或简单的自为存在,所以这个否定性就毋宁呈现为这样的东西:事物因它而反抗运动,并因它而保持自己于其自身,与运动过程漠不相干。但是,由于这个单一的自为存在是一个与其他自为存在漠不相干的静止的东西,比重于是就成了与其他属性同时并存的一个属性;而既然同时并存,它与这些属性之间的一切必然关系或一切规律性也就一律不存在了。——比重作为这样的单一的内在,在其自身中是没有差别的,或者说,它只有非本质的差别;因为它的纯粹的单一性把一切本质的区别都取消了。因此,这种非本质的差别,亦即数量或大小,就必须在对方中即在其他属性的复多性中建立它的映象或他物,以便因此而成为一个区别。如果这个复多性本身综合起来被规定为对立的单一性,或凝聚性因而这个凝聚性成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就象比重之为纯粹的自为存在那样,那么第一,这个凝聚性乃是不同于前一规定性的、纯粹的、建立在概念里的规定性,而建立规律的办法因此也将是在前面讨论感受性对激动性的关系时已经谈到过了的那种办法。——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凝聚性作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的概念,仅只是与比重相对的那一方面的抽象,其本身并无存在。因为在他物中的自为存在是这样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无机物要把它的自为存在表示为一种自我保存,它就依靠这自我保存而不至于成为这个过程的一个产物。但这恰恰是违背无机物的本性的,它的本性里本来没有目的或普遍性。它的过程勿宁只是它的自为存在,是它的比重赖以扬弃其自身的那种特定的行为。而它的凝聚性会在其中达成其真实概念的这个特定的行为和它的比重的特定的大小或数量,这两者乃是完全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如果我们完全撇开行为的种类不管而考虑数量观念,也许我们会想到比如这样的一种规定:作为一较高的自在存在、较大的比重比较小的比重更会拒绝参入于过程。但是相反的,自为存在的自由则只在轻便中才能与一切事物发生关系而又保持自身于事物的多样复杂之中。只有内涵而没有关系的外延,乃是一种空无内容的抽象,因为外延构成内涵的实存(或实际存在)。但无机物之保存自我于其关系中,前面已经说过,并不是自我保存的本性,因为无机物本身没有运动原理,或者说无机物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否定性和概念。    
  反之,如果不把无机物的这另一方面视为'运动'过程而视之为固定不变的存在,那么这个另一方面就是普通所说的凝聚性。凝聚性是一种单一的感性特质,它的对方是松散了的环节,它分散而为许多互不相干的特质或属性,而又象比重那样归属于凝聚性之下;于是许许多多互不相干的属性结合一起就构成凝聚性的对方。但在这里,正如在别处一样,数是唯一的规定性,数这个唯一的规定性不仅不表示这些属性相互的关系和过渡,却恰恰表示根本就没有任何必然关系,按照它的本性说,它代表一切规定性的消灭,因为它所代表的规定性乃是一种非本质的规定性。因此,可以说,一系列的物体,如果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们的比重上的数的差别,而另一系列的物体,其间差别在于属性的不同,那么这两系列的物体就决不互相平行,即使为了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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