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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安全监察建设和考核。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监察队伍的建设,大力支持安全监察工作,生产矿井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按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地面生产厂处和非煤企业必须有专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安监部门的撤销、合并或专职监察干部的变动必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加大对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凡因现场失察或监察不到位造成的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和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隐瞒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对所有单位的安监处长给予黄牌警告,连续2次引咎辞职。
(3)加大各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人身和生产事故,按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工亡事故的矿处党政主要领导过“三关”,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区队干部撤职,直接责任者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亡事故的区队停产整顿2天。重伤事故和二级以上的非伤亡事故参照工亡事故处理。深化反“三违”活动,明确各级反“三违”的指标,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对“三违”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