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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女性-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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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受宠不变,誓雪国耻。当得知越国“十年生聚、十年教训”,将兴师伐吴时,她细心绘制了姑苏城四周地形及军事设施图,折成一朵花,机智地使人送回越国,为越国灭吴雪耻立了大功。又如三国时期,司徒王允家的歌姬貂婵,美艳绝世,她为了帮助王允除掉祸国殃民的奸臣董卓,设计嫁到董家,巧妙地离间董卓和吕布,借吕布之手杀死了董卓。且不去考证西施、貂婵的史实曲直,至少,以美女联姻来达到报仇雪耻的政治目的的事例,历代为数不少。  也有为民族关系而嫁女和亲的联姻。魏文帝曹丕为了同鲜卑相亲,把女儿嫁给鲜卑宇文部大人邱不勤为妻,对稳定东北边疆起了一定的作用。北魏的孝文帝为了联合汉士族共同统治北中国,以巩固鲜卑贵族在黄河流域的统治地位,下达了鲜卑人汉化的命令,并把与汉人通婚作为鲜卑人汉化的重要措施。规定皇家子弟必须娶汉人士族之女为正配,已成亲的皇家子弟也得重娶汉士族之女为正配,降元配为侧室。孝文帝自己也娶汉族士人卢、崔、郑、王及陇西李氏入宫,还命令自己的弟弟元禧聘陇西李辅之女;元干聘代郡穆明乐之女;元羽聘荥阳郑平城之女……成为鲜卑人与汉士族通婚的范例。  历史上流传着不少为民族关系而嫁女和亲的动人故事。  西汉初年,匈奴贵族经常率领骑兵骚扰汉朝北部边郡,抢掳人口和牲畜。汉武帝为了加强与西域乌孙国的关系,以联合夹攻匈奴,决定将细君公主嫁给乌孙王猎骄靡。细君公主是江都王刘建的女儿,美丽多才,虽也明白结交乌孙国于民族有利,但也因自己乃一年轻弱女子,千里迢迢远嫁异国他乡,语言不通,习俗迥异,心中不免忧虑。汉武帝亲自召见她,鼓励她以国事为重,并准备了丰盛的嫁妆,派了属官、宫女陪同远赴乌孙。细君公主嫁往乌孙,促进了汉与乌孙两族间的友好,发展了两族间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只是,细君公主思念故国亲人,曾作诗寄予情怀:     吾家嫁我兮天一方,远托异国兮乌孙王。    穹庐为室兮毡为墙,以肉为食兮酪为浆。    居常土思兮心内伤,愿为黄鹄兮归故乡。    此外,“昭君出塞”的故事也历代流传,家喻户晓。王昭君是西汉约公元前五十年至公元元年之间在世的人,十七岁初选入宫。王昭君不仅美丽异常,仪容楚楚动人,而且聪颖伶俐,吟诗抚琴,样样出色。因不愿巴结奉承人,而被冷落宫中。当时,北部匈奴首领呼韩邪单于上书汉朝求婚,为达到安抚和亲的目的,汉元帝答应将公主嫁给他。王昭君闻讯,她不甘于长久冷落宫中,就主动要求远嫁匈奴。她怀抱瑟琶,路漫漫,雪飘飘,踏上通往匈奴的边塞之路。呼韩邪单于得到昭君这样的绝世美女,对汉室感恩戴德,他收敛抢掠,不断贡物于汉王朝。至此,昭君出塞广为流传,成千古佳话。  唐朝文成公主进吐蕃更是著名的汉藏和亲佳话。文成公主原是唐太宗宗室养女,美丽多才。贞观十五年,唐太宗应允吐蕃松赞干布的求婚,他特派礼部尚书李道宗送文成公主入藏,并鼓励文成公主要为国家多做贡献。文成公主的嫁妆中,除了珠宝、器物、绫罗、饰品外,还带去大量文史典籍以及开发西藏所需的天文地理和生产技术书籍,如《艺林三百六十法宝鉴》、《工艺六十法》等等,随同前去的还有许多工匠。唐太宗又特别赠送了金佛像,朝廷举行盛大欢送仪式,文武百官济济一堂。文成公主带着侍女、乐工、工匠百余人,辞别故土,取道青海,前往西藏。文成公主进藏,使整个西藏为此沸腾,松赞干布亲自率领大队侍从,从拉萨赶往青海迎接,并专门修筑了华丽的宫殿,举行隆重的婚礼。从此,汉藏两族增进友好往来,并使西藏的经济文化发生巨大变化。入藏汉族工匠传播了冶金、农具制造、纺织、建筑、制陶、碾米、酿酒、造纸等技术,并改变了那里刀耕火种的落后生产方式。松赞干布崇尚唐朝政治、经济,他模仿唐制,不断派人到长安学习先进成果,汉藏和亲促进了两民族的友好往来和繁荣。  政治婚中,还有为巩固团结、安定内部而联姻的。  隋末农民军将领王世充把妹妹嫁给单雄信;元末农民起义军将领郭子兴嫁养女给朱元璋;明末农民起义军将领高迎祥嫁女给部下闯将李自成;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嫁妹妹给西王萧朝贵,将侄女嫁英王陈玉成等等。  其他,有为仕途晋级而嫁女联姻的,有为奉承权贵而嫁女联姻的……总之,政治联姻的形式随目的的不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清代,为屯兵戍边而产生的官配政治婚。  清代乾隆年间,清军收复天山南北之后,为了巩固边防,遣送一大批罪犯到新疆屯田,其中有农民起义被俘的义军兵士、有文字狱下越轨犯忌的文人墨客、厌战逃跑未遂的兵丁……乾隆末年,新疆有遣犯数十万之众,而且清一色是男人的世界。没有女子,就后继无人,而且,数十万男子屯边,如无家室,极易暴动;逃亡。清朝官府就遣送女子到新疆繁衍人口,其中有农民起义军将士的妻女、灾区逃难的女子以及犯罪女子等,由官媒决定,将这些落难女子配给安分守己的遣犯,官媒乘机勒索聘金。在那个男子多于女子数十倍的地方,能用重金聘得一女子,实是万幸。光绪十年,新疆建省后,遣犯陆续入籍为民,享有平民一样的待遇,至此,官配的夫妇就在那里落地生根了。  政治联姻,实质上是无视个人情感和意愿,突出政治目的的异化了的婚姻。从某种角度说,婚姻已被赋予了更深更广的买卖性质。无论是对巩固统治、发展民族关系有利还是无利的政治联姻,婚姻都已不是建立在男女情爱、血缘关系上了,而只是一种政治手段。因此,中国的女性在这里只是充当了一个砝码或一件礼品的价值,如充当贡品的“献美女”,充当礼品的“赐美女”等等,充当政治手段中砝码作用的“嫁女联姻”等。当然,正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已完全渗透入政治,也随着政治上的起伏而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而且,历史上多次形成了“后妃与政”与“外戚专权”等事端。延至现代,则因这种与政治荣衰连结一体的政治婚,造成任人唯亲、投鼠忌器,而有碍于政治廉明。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自由婚

  自由婚,应是真正建立在男女之间自由交往、互相爱慕基础上的婚姻,然而,因为对于婚姻问题,中国传统认为家族利益比个人情感重要,延嗣后代比恋爱重要,“大婚,万世之嗣也”,因此,纯粹的自由婚颇为艰难。  《诗经》中有不少诗篇反映男女间的恋爱。《召南·野有死麇》中:“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是说姿容丰美的男子将死麇包在白茅里,作为礼物来诱惑怀春的女子。《邶风·静女》:“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是描写男女在僻远处幽会。《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描写了男女相悦,订期会面的情景。《郑风·野有蔓草》:“野有蔓草,零露溥兮,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这是描写青年男女一见钟情,互相爱慕的情景。而《郑风·褰裳》中:“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则反映了男女互相求婚以及女子在婚恋上无拘无束,自由奔放的情形。  在汉《乐府》中,也有不少表现女子自由恋情的民歌,如:    阳春二三月,草与水同色。攀条摘香花,言是欢气息。  阳春二三月,草与水同色。道逢游冶郎,恨不早相识。  望欢四五年,实情将懊恼。愿得无人处,回身与郎抱。    在秦汉以前,尚未具备严格礼制时,男女间的交往和恋爱还是较自由的,且尚无一整套束缚女子的宗法礼教,贞操观念也并不很受重视。自由婚不论在皇族还是民间,或多或少存在着。如《左传》中所记载的,被后代史家斥为“春秋淫乱”的一些史实:  卫宣为其子娶于齐而自娶之。  鲁庄公从孟任私奔。  鲁哀姜与夫弟庆父通。  声伯之母不聘,无媒。  鲁泉邱人女奔孟僖子。  陨阳封人女奔楚平王。  楚平王为其子娶于齐而自娶之。   这些都是礼教初成时期的自由婚恋情形。此外,如齐襄王法章和他的王后自由恋爱婚配的故事,也颇能反映礼教初成时期的婚恋:  公元前二八四年,燕国联合秦、赵、魏等举兵伐齐,齐王逃往莒城,为人所杀。齐王之子法章为避乱隐姓埋名,在莒城太史敫家当雇工种菜。太史敫的女儿同情法章的遭遇,又爱慕他的人品相貌,时常帮助法章,在接触中,两人互相爱慕,并结为事实上的夫妻。后来,齐国大臣抗燕平乱,法章做了齐国国王后,就立自己避乱时的恋人为王后,齐襄王与王后的自由婚触犯了礼教,诸多人反对,连太史敫也认为女儿不是明媒正娶的,有辱家风而不认女儿女婿,但齐襄王始终与王后互敬互爱,终于得到齐国人及后代人的赞美。  进入封建社会后,自由婚在婚姻形式中所占的比例就微乎其微了,虽男女互相爱慕,恋爱至深,也只能深锁心田,或双双殉情,或私奔犯律。流传较广的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故事颇有代表性。  卓文君是西汉时期四川临邛一个富豪的女儿,聪敏美貌。婚后不久,丈夫病逝,她十七岁就守寡了。在一次酒宴中,当时的才子司马相如爱慕文君美貌,即席抚琴唱出一首《凤求凰》,卓文君深解其意,同时,也爱慕司马相如的才华,便双双私奔,逃到司马相如的家乡成都。但两人家徒四壁,身无分文,典卖尽了衣物也难以温饱。于是,他们回到临邛,借些银两,在城郊要道处开了个小酒楼。身为豪门千金的卓文君为了爱情当垆卖酒,她的父母闻之,气得终日闭门不出。后来,司马相如以文才得到汉武帝赏识,封官加爵。卓文君父母悔而认亲。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私奔向来被视为女性败坏门庭的奇耻大辱,但是,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的事却历代相传,足见人们内心深处对自由婚的向往,特别是青年男女。  中国的女性真正获得婚姻自由,是近半个世纪开始的。而在当代,自由婚已经以法律形式得到保护和社会的公认。但是,真正自由婚的比例还不是很高,并且,有些人从包办婚姻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比如,恋爱至上,男女一见倾心,自由“乱爱”,今天同居,明天分手,闪电式恋爱结婚,又闪电式离婚,不慎重对待婚姻与家庭。有的把婚姻仅仅看作两人间的性爱,置伦理道德于不顾,把结婚视为可有可无的形式,而热衷于追求第三者,或任意找情人,把恋爱与家庭对立起来。  当然,真正的自由婚使女性从形形式式不合理的婚姻形式中得以解放,是一种在尊重人格、尊重人的情感基础上的合情合理和平等的婚姻形式。


第二部分:女性的婚姻早婚

  汉以前,中国男女结婚的年龄就很早,女子许嫁往往在十三岁至十五岁的少年时代。  《礼记·曲礼篇》注里有:“女子十五许嫁则十五着笄,未许嫁者则二十着笄。”  《谷梁传·文公十二年》记载:“男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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