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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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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萨诸塞州1722年1月14日法令就有这类规定。    
  州下院(立法机关)委派的检查新闻工作的“新英格兰报刊委员会”鉴于:“被告的报纸有嘲弄宗教和使人轻视宗教的倾向,准许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发表亵渎宗教和对神不敬的文章,诬蔑传播福音的教士的行为,辱骂国王陛下的政府,扰乱本地的和平和安宁,兹建议:或禁止该报出版人兼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继续出版和发行该报,或令其将要发表的一切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长官审查;责成萨福克县治安法官令富兰克林先生交纳保证金并担保自己今后一年之内循规蹈矩。”委员会的建议被采纳并作为法律实施,但未产生任何效果。报纸在边栏将发行人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姓名改为本杰明富兰克林,从而逃避了禁令,而舆论也认为这样做合法。    
  (B)第314页    
  在1832年通过改革法案以前,郡的选举人(地产的代表)必须拥有可以获得40先令纯收入以维持生计的自有地产或租用地产。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时期于1450年前后制定的。亨利四世时期的40先令,相当于现今的30英镑。但是,一直到1832年,15世纪定下的这个金额始终未变。这表明英国的宪法是日趋民主了,即时间经过了那么久,而为选举人规定的财产资格还没有改动。参看: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国的陪审员由郡长推选(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    
  郡长一般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国王,每年由国王任命(布莱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章)。他的地位容易被人怀疑收受诉讼当事人的贿赂,而且如果他被疑有不法行为时,人民可以不让由他任命的陪审团审理,改由另一名官员负责推选新的陪审员。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权当选陪审员的人,必须拥有可以获得不少于10先令收入的地产(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应当指出,这个条款是在威廉和玛丽统治时期,即在1700年先后规定的,而当时的币值比现在高得多。大家知道,英国的陪审制度,也象该国的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一样,不是根据人的能力而是根据人的地产建立的。    
  最后,佃户也可以充任陪审员,但他必须是长期为善的人,而且交了地租以后,他的纯收入要达20先令(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C) 第314页    
  按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也象各州在本州系统的法院实行陪审制度那样采用陪审制度。但是,联邦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推选陪审员。联邦系统的法院从每个州按该州规定的办法选定的常任陪审员中抽调陪审员。因此,要根据各州的法律来说明美国的陪审制度的原理。参阅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3卷第38章第654—659页;萨金特:《美国宪法》第165页;以及1789年、1800年和1802年联邦有关这个问题颁布的法令。    
  为了详细了解美国陪审制度的原则,我查阅过几个相距很远的州的法律。下面就是我从查阅中获得的总印象。    
  在美国,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可以充任陪审员。但在纽约那样的大州,推选人的法定资格与陪审员的法定资格略有不同,而且这种不同与法国法律的规定相反,即纽约州的陪审员的法定资格比推选人的法定资格规定得较低。总的说来,在美国,推选陪审员的权利,也同推选议员的权利一样,可以及于一切公民。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在所有人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    
  每年,乡镇或选举区的行政当局请有权推选陪审员的人,在新英格兰是请乡镇的行政委员,在纽约州是请乡镇行政长官,在俄亥俄州是请遗孤财产保管人,在路易斯安那州是请县长,为本地区推选一定人数的有权充任陪审员和预计有此种能力的公民为陪审员。如这些官员本人当选为陪审员时,也不会引起他人反对。他们的权力非常广泛,而且具有强制性质,一般同州的行政官员没有两样,尤其在新英格兰,他们往往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或无能力的陪审员。    
  将如此选出的陪审员的名单送交县法院,然后用抽签办法从中选出有权参加各种案件审理的陪审团。    
  此外,美国人还通过一切办法使陪审团接近人民,并尽可能减轻陪审团的负担。陪审员的人数很多,每人最多只能连任三年。法院在每个县的县城开庭审理案件。美国的县(county)大致相当于法国的区(arrondissement)。因此,法院离陪审团很近,而不象法国那样在法院开庭时去召集陪审团。最后,陪审员是有报酬的,但因案件不同,有的由州支付,有的由诉讼当事人支付。一般说来,除去旅费外,每人每天可收入1美元(相当5法郎42生丁)。在美国,把做陪675审员看成是一项必须承担的义务,但这项义务并不难完成。    
  参阅布雷瓦德:《南卡罗来纳州法令汇编》第2卷第338页,第1卷第454和第456页,第2卷第218页。(共5卷,查勒顿,1814年)参阅立法机构编辑和出版的《马萨诸塞普通法》第2卷第331页和第187页。    
  参阅《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2卷〔阿尔巴尼,1829年〕第720页、第411页、第717页和第643页。    
  参阅《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诺克斯维尔,1831年〕第209页。    
  参阅《俄亥俄州法令集》第95和210页。    
  参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汇编》第2卷第55页。〔共2卷,新奥尔良,1828年〕    
  (D) 第318页    
  在仔细研究英国的民事陪审制度时,不难发现陪审员无法摆脱法官的控制。    
  当然,陪审团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在其扼要的陈述中也包括事实和权利。例如:有一所住宅,彼得说是属于他的,因为他花钱购买了它,这就是事实问题;但是,他的反对者对他说,出售人没有行为能力,这就是权利问题。陪审团只要说这所住宅将归彼得所有,这就等于认定事实和权利。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要有利于被告,英国人就同意陪审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在民事方面应用陪审制度时,英国人就没有保留这种想法。    
  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判决在法律的应用方面有错误,他可以拒绝接受,驳回给陪审员重新审理。    
  如果法官把陪审团的判决搁置起来,不予复审,则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因为他有办法抵制陪审团的判决。主要的方法是,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和成立新的陪审团。实际上,这样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而且他以后也再没有办法。我就亲眼看到过这样的事情。参看布莱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4章和第25章。           
《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下卷 序言    
   美国人之具有民主的社会情况,自然有赖于他们的某些法制和关心政治的民情。    
  这种社会情况也使他们产生了许多为欧洲的旧贵族社会所不知道的思想和观点。它破坏了或改变了昔日的各种关系,并由此建立起新的关系。市民社会面目的改变,丝毫也不亚于政界面貌的改变。    
  我在5年前出版的本书上卷里,研究了美国民主的主要问题。本卷将讨论它的次要问题。上下两卷相辅相成,合成为一部著作的整体。    
  我应当立即敬告读者,请不要产生可能严重歪曲我的原意的错误。    
  由于我把那么多不同的结果都归因于平等,所以读者可能以为我把平等视为当今发生的一切事情的唯一原因。这种看法就是认定我的观点太偏颇了。    
  在当代,人们的许多观点、情感和本性,并不一定来自平等,或者完全与平等相悖。因此,如果以美国为例,我可以很容易证明这个国家的性质、居民的起源、早期定居者的宗教,以及他们的既有知识和已有习惯,过去曾经和现在仍在对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思想和感情的活动发生巨大的影响,而跟民主毫无关系。欧洲发生的许多事情有其各种原因,而这些原因也适用于美国发生的大部分事情,但均与平等无关。这一切不同原因的存在和作用,我全知道,但这不是我要研究的对象我不打算探讨我们的一切倾向和一切思想的产生原因,而只想在某些章节谈一谈平等对一切倾向和思想的改变发生的作用。    
  人们可能感到奇怪:既然你坚信我们目睹的民主革命是不可抗拒的,并认为抗拒既无希望,又有失明智,那末,你为什么在本书里对这个革命所创造的民主社会又如此时时严加指责呢?我的答复很简单:正是因为我不反对民主,我才想认真地对待民主。    
  人们决不能从敌人那里得到真理,而朋友也很少提供真理。这就是我为什么要那样做的原因。    
  我相信,很多人愿意出头露面,报道平等许诺给人们的新的好处;而敢于指出平等会给人们带来坏处的,却为数不多。因此,我的注意力主要面对这些坏处,而且在清楚地看到它们时,还不怕将它们揭露出来。    
  我希望读者在本书的下卷亦能发现他们在上卷似已发觉的我的立论不偏不倚。面对把我们国家分裂成许多派别的互相对立的意见,我力求将我对其中的任何一项意见所持的同情或反感暂时隐藏于内心。假如读者发现书中有一字一语是在讨好曾经把我们国家闹得天翻地覆的大党中的任何一个,或者是在阿谀目前正在扰乱国家和削弱国力的小派系中的任何一个,那就请他们对我不吝大声谴责。    
  我所要探讨的问题非常广泛,因为世界的新形势所造成的观念和思想,大部分都包括在其中。有些问题确实超过了我的能力,我虽然对它们做了研究,但我自己也感到不够满意。    
  但是,纵使我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读者至少也会承认我基于抛砖引玉的精神来计划和着手写作这部书是正确的。           
《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第一部分 民主在美国对智力活动的影响 第一章 关于美国人的哲学方法    
   我认为,在文明世界里没有一个国家象美国那样最不注重哲学了。    
  美国人没有自己的哲学学派,对欧洲的互相对立的一切学派也漠不关心,甚至连它们的名称都几乎一无所知。    
  但是,我们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美国居民,都在用同样的方法指导他们的头脑,根据同样的准则运用他们的头脑。也就是说,美国人虽然从未下过工夫界说他们的准则,但他们却有一个大家共通的确定的哲学方法。    
  摆脱一统的思想、习惯的束缚、家庭的清规、阶级的观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民族的偏见;只把传统视为一种习得的知识,把现存的事实视为创新和改进的有用学习材料;依靠自己的力量并全凭自己的实践去探索事物的原因;不拘手段去获得结果;不管形式去深入本质——这一切就是我以下将要称之为美国人的哲学方法的主要特征。    
  如果想再深入一步,从这些特征中找出一个足以概括其余一切特征的最主要特征,那就会发现每个人在运用他们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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