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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方式来终止债务。
提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发生提存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
无法履行。
②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拾得遗失物交公就是一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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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亦即债的全部内容——债权债务全
归于一人承受。债是一种法律关系,至少须有双方主体。当债的双方主体合
二为一时,债也就自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的消灭根据。在法人合并时,
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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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规定或行政命令对债的消灭
债可因法律直接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终止。如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
则因1950年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解放前,
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的规定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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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连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在承担了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后,应对
方的请求继续完成自己没有完成的那部分合同义务。《经济合同法》第35
条、《民法通则》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继续履行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
①继续履行是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际履行原则在法律上的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实际履行同时约束合同
双方当事人,使其都负有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义务;二是在合同被违反后,
实际履行原则仍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要求双方必须实际履行合同,不允许
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可见,继续履行是违反合同后的
实际履行,是强制的实际履行,因此,继续履行是实际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②继续履行是法定的一种独立的、重要的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后,“对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能代替合
同规定的实物和劳务的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的一方
更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
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可见,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重要的
合同责任,它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不矛盾、不排斥、不代替,相反,三者
可并存并用。有时只有三者并用,才能达到既惩罚违约方又补偿非违约方的
实际损失,同时还能实现订立经济合同的实际目的。
③继续履行包括数量上和质量上的继续履行。
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一般表
现为合同的标的数量的减少或质量的不合格,这样继续履行就包括数量和质
量两方面的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未按期交付产品(工作或劳务),或交付
数量不足,在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之后,若对方请求,还必须按对方重新限
定或双方商定的日期如数补交货物、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如果违约方提供
给对方的产品 (工作或劳务)质量不合格,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之后,还
必须无偿修理不合格产品或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将错运货物无偿
地运到指定的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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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四种: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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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终止债务关系。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设立
债,也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债。通过协商终止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免除
债务,即债权人放弃债权,不让债务人负担债务:二是协商解除债,这种情
况一般是发生在争议时,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三
是债的更新,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用一个新的债代替原来的债,如租赁之
债改为买卖之债,就是用买卖之债终止租赁之债。
双方协商终止债时,协商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符合国家
的计划、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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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这里的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它是指在有关部门 (第
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
事人的协商,使他们在相互谅解中使债务纠纷获得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调
解有利于迅速解决经济纠纷和继续维持和巩固双方的协作关系。另一种是诉
讼 (司法)调解。债务纠纷案件,在第一审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当坚持《民
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
都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制和政策,作双方
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在
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这样有助于
矛盾解决和协议的达成。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具有法定内容和形
式的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
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但是,调解书送达时,
如果当事人拒收,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2条规定,视为送达前
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总之,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
悔的,就要开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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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1)概念: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
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活动。
(2)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
仲裁委员会。
经济仲裁有不同种类,经济合同仲裁是经济活动仲裁最主要的方面。
(3)经济仲裁的原则有:
①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当事人选择。根据《经济合同法》第48条、《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33条
等规定,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
裁审自择。
②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
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仲裁条例》第3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仲裁机关一次裁决即是终局裁决,不允许当事
人申请上级仲裁机关进行二级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依《仲裁条例》
第33条的规定,在接到仲裁裁决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
③着重调解原则: 《仲裁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
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仲裁制度的
一个特点。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双方当
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及时作出裁决。
④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
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不论以调解方式还是以仲裁裁决方式解决,都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调查
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无论单位大小、级别高低,都能平等地
行使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4)申请仲裁的时效;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时,不受时效
限制。
(5)《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之间,
法人同个体户、专业户之间,个体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另一类是三资企业之间以及它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
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6)经济合同仲裁程序:
①申请仲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②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的程序:
a。受理,b。准备与调查,c。主持调解,d。开庭仲裁,e。仲裁裁决。
(7)经济仲裁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执行。一方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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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8)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审判:
我国关于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在审级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一审程序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①起诉与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③进行调解。④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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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1)怎样提起债务案件的诉讼?
在债务案件的诉讼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应特
别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①重视掌握诉讼时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十分重
视经济效益。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使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保障,而
诉讼时效的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
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企
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这里讲的诉讼时效,通
俗地讲就是打官司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