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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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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案经验更加丰富
经验总是在活动中不断总结、提炼的,犯罪经验的获得也是这样。一般来说,初犯还谈不上有什么作案经验,但经过多次作案后,其犯罪经验就在不断积累中得到丰富,提高了作案技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在选择作案时机和作案手段,作案中自我控制、自我保护、伪装现场,以及作案后逃逸、销赃、毁灭罪证、制定攻守同盟等方面,都变得更为老练、狡猾,更具伪装和欺骗性。
(5)犯罪活动向多方向发展
由于犯罪人个人欲望膨胀,作案经验增多,作案技巧提高,犯罪主动性、冒险性增强,加上同伙的影响,使犯罪人从单一犯罪向多方面犯罪发展,即从犯罪“一面手”发展为犯罪“多面手”,成为五毒俱全的累犯、职业犯。犯罪活动向多方向发展,说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变得更加复杂,犯罪意识增强,犯罪经验更加丰富。其结果,必然加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6)犯罪人格的形成
犯罪人格,类似于前面提到的反社会人格。这种人格通常是由于某些犯罪人长时期从事犯罪活动,或长时期在犯罪团伙中与有犯罪恶习的人交往而形成的。在其人格结构中,犯罪心理占据了大部乃至全部,形成了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心理倾向或心理特征。一个人一旦形成了犯罪人格,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则不可避免,他会反复不断地实施犯罪行为,达到自动化的程度。一些人开始以犯罪为职业,把犯罪所得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或把犯罪活动作为满足自己精神需要的手段,因而成为惯犯、职业犯。对这种人,一般的说服、教育改造,都难以奏效。
3.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阶段
根据对大量犯罪案例的研究,一般将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定型化阶段
由于反复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心理得到强化,犯罪行为已不再是偶尔进行的情境性活动,而是相对稳定、巩固的自觉行为,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此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犯罪意识定型化,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观念体系和行为规范;犯罪方向定型化,从事较为固定的犯罪类型,如盗窃或者抢劫;犯罪行为方式定型化,形成一套固定的犯罪技能。
(2)个性化阶段
经过定型化阶段,犯罪心理由人格的一部分逐渐成为其人格结构中的主导因素,形成鲜明的犯罪人格。或者说,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结构逐渐被犯罪心理吞噬、取代、同化。此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形成牢固的反社会意识,畸变的需要结构,典型的犯罪性格,犯罪行为具有习惯性、连续性、狡诈性、残忍性。
(3)职业化阶段
在这一阶段,犯罪行为已成为犯罪人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生活的全部意义所在。此阶段的显著特点是:犯罪人以犯罪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犯罪行为向多方向发展;组织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组织分工;成员一般有公开职业做掩护。
综上所述,从动态角度分析,个体犯罪心理有一个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存在着不同的模式,主要有渐进式、突发式和机遇式。一般而言,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内化过程,这一过程一般要经历下列阶段:不良的交往与模仿、个体对消极社会信息的选择、形成不健全人格、违法尝试获得体验、犯罪意向萌发。个体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发展变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二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可能由于各种不良诱因的影响和犯罪行为的得逞而恶性发展,也可能由于其他积极因素的作用而良性转化。



































第五章  犯罪动机

第一节  需要与动机


第二节  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一、犯罪动机的概述
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
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学者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旋。即使不把动机列入犯罪构成,它仍然是法院在判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曹子丹等译,1984)在故意犯罪(特别是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动机常常就可直接表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通常,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是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就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而言,犯罪动机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犯罪动机首先应成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可以说研究犯罪动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全面了解犯罪心理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邱国梁,1988)。
1.犯罪动机的概念
关于犯罪动机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代表性的观点有:
①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马克昌,2000);
②犯罪动机是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得到满足的愿望或需要(赵长青,2000);
③犯罪动机就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邱国梁,1988)。
以上定义的共同点就是将犯罪动机视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可以说,都抓住了犯罪动机的核心内容和实质。但犯罪动机如何生成、它与犯罪意图和犯罪决意有何关系、犯罪主体的自我意识在犯罪动机形成中起何作用等问题,上述定义却未能深究。
有人认为,“犯罪动机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动机是有差别的。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动机通常将意图、愿望等视为其表现形式之一,而犯罪动机的概念只是仅指外显于犯罪行为的动机,至于单纯的犯罪意图(犯意)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尽管它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犯罪动机,但在其转化之前就不能称为一般的犯罪动机”(邱国梁,1988)。我们认为,从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的形成过程看,犯罪动机的形成机制和作用与一般的行为动机的形成机制与作用是相同的。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当犯罪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犯罪主体明确意识到,或者外在诱因的出现而激活犯罪主体的某种需要,且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相联系而形成故意犯罪的意向和想法时,就意味着犯罪意图的形成。例如,行为人囊中空空,急需金钱,当其头脑中闪现“偷”的想法时,即是犯罪意图。在犯罪意图阶段,由于只有认识因素参与,而缺乏相应的犯罪意志因素,因此不表现为罪过,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书责任。犯罪意图由于不具有动机性质,所以它还不是真正的犯罪动机,最多只能箅作是犯罪动机的萌芽。
第二阶段,当犯罪意图与具体的犯罪手段或侵害目标相结合,犯罪主体经过内心的动机斗争和冲突后选择犯罪动机而下定决心要实施犯罪时,犯罪意图就转化成了犯罪决意。可见,犯罪决意是犯罪意图发展的结果,“是一种决定性的犯罪意识,具有坚决性”(邱国梁,1988)。犯罪决意实质上就包含了犯罪动机的内容,此时,不仅有犯罪意识因素参与,而且有犯罪的意志因素,通常还会形成犯罪目的。而一旦形成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指向功能就分化成由犯罪目的承担,犯罪动机只起激励和调节作用。处于犯罪决意阶段,由于只是一种思想,还没有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行为,所以此时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此阶段犯罪动机的作用和功能就是促使犯罪决意和犯罪目的的产生,这是一种内在功能,还不表现为行为激励作用。
第三阶段,犯罪决意形成后,在犯罪目的的指引下,行为人常常会进行犯罪预备,如制订犯罪计划、准备犯罪工具、了解作案目标情形等。此时,行为人会将实现犯罪目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比较和经济分析,通过自我意识进行调节和整合,若行为人自认为犯罪所得将可能大于所失,那么,犯罪动机就得到强化,促使犯罪意志变得更加坚定,犯罪意识更
加清晰,并促使行为人将犯罪意识外化为具体的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犯罪动机表现为外在行为的激励作用。在这个阶段,由于行为人蔑视法律的规定,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意志努力,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以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应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如行为人认为犯罪所失将可能大于所得,那么,反对动机占上风,犯罪动机就会受到抑制,并向良性转化,促使行为人中止或者放弃犯罪。
2.犯罪动机的特征
犯罪人之所以犯罪,从其心理方面来看,就是由于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是犯罪动机发挥作用的结果,正是在犯罪动机的推动下,犯罪人才确定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方式,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犯罪动机是推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直接的心理动力,是促使犯罪人处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状态的内部原因。显然,犯罪动机虽然同样具有一般动机的特征,然而又不完全相同。从犯罪动机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动机有如下几个特点:
(1)犯罪动机的主观性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它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具有相对性
    犯罪动机是与犯罪行为相对的概念,没有犯罪行为便没有犯罪动机可言。犯罪动机引发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多么的卑鄙和邪恶,只要它引发的行为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错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犯罪动机,而只能将其看做是一般意义上的动机。
    (3)犯罪动机具有动态性
    犯罪动机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动态心理过程。首先,犯罪动机往往是在动机斗争过程中形成的。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常常不止一个,而是同时存在种种不同的动机。在各种不同动机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冲突或斗争,犯罪动机的形成就是各种动机斗争的结果。其次,犯罪动机是不断变化的。因为犯罪动机既受犯罪人需要的决定,也受犯罪情境中许多因素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犯罪主体的个性特征(特别是性格)的影响。犯罪动机自形成之时起,就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种变化或者表现为强度的增强与减弱,或者表现为因犯罪行为的结束而消失,或者为其他犯罪动机或非犯罪动机所取代而表现为具体目标的改变和社会性质的变化等。
    (4)犯罪动机具有低级性
    对一般人来说,既有较低层次的生理需要,也有较高层次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个体身上协调统一地存在着。生理需要的满足不是生活的全部,而是为了较高层次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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