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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凯恩斯-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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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罗伯森:《储蓄和贮钱》(Saving and Hoarding),载《经济学杂志》,1993 年9 月号,第399 页;
以及罗伯森、郝特雷及我三人之间之讨论,载《经济学杂志》。1933 年12 月号,第658 页。
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则有若干困难。当然,设就
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则由于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之真实所得,
会因之减少;但是要想把这种损失,与就业增加时可能有的投资增加,联系
起来,恐怕不会有多大结果。无论如何,我还不知道近代学人之对“强迫储
蓄”发生兴趣者,曾想把这个概念,推广之于就业渐增时情况。一般而论,
他们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把边沁氏之强迫节俭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情
况,须有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
Ⅴ
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
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
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
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
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
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
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
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
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
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
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
了资本帐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
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
干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
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量,必定等于
本期新投资。
说银行制度可以创造信用,产生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相应,
这种说法,只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生后果之一部分,而未见及全部。
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其现有信用量,而创造额外信用,授与一雇主,该雇主
则以之增加其本期投资;又设如无此额外信用,即无此额外投资;——设属
如此,则所得一定增加,在正常情形之下,所得之增量常超过投资之增量。
而且,除非在充分就业情形之下,否则真实所得与货币所得皆同时增加。公
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把所得之增量分配于储蓄与消费;雇主实现其意
旨一一即举债以增加投资——之速度,亦不能大于公众决定增加其储蓄之速
度,——除非该雇主之投资,仅系替代其他雇主之投资者,故此增彼减,总
投资并未增加。而且,如此产生之储蓄。其真实性与他种储蓄毫无二致。设
银行体系增加其信用,则货币数量必增,但除非一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
有其他形式之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其持有此新增货币。但就业量、所
得及价格不能不变,互相适应,故在新情况之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此新增
货币。
我们承认,如果某方面投资之增加,事先未曾逆料,则在总储蓄与总投
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现象发生;而若事先已充分料及,便无此类现象。
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a)产量增加,(b)
边际生产物之价值——以工资单位计算——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此
乃产量增加时必有之现象),以及(c)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增加(此
常与就业情况之改善相伴俱来)。这三种趋势,可以影响社会各集团间真实
所得之分配。
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件事实本身之特征,设产量之增 加,
并非由于银行信用之增加,而由于别种原动力,则以上三种趋势仍然存在。
要避免这种种趋势,只有不让就业状况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以后讨论
中得到的结论,此处提前应用了。
旧说认为储蓄常常引起投资,新说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无投资,或有投资
而无“真正的”(genuine)储蓄,二说相比,旧说虽然不完全,容易引起误
解,但比之新说,在形式上尚较为健全。旧说之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
人储蓄,则总投资亦必作同量增加。个人储蓄可以增加其一己之财富,这是
不错的;但由此推论,以为亦可增加社会全体之财富,则忽视了一个可能性:
即一人之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之储蓄,因之影响他人之财富。
储蓄与投资恒等,而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储蓄,不论
他自己或别人是否投资,投资于什么。这二者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
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
所得,不致有重大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影响他人之所得,故不能每个人
都同时储蓄一特定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则因所得一
定受到影响,故这种企图必自招失败。同样,社会全体之储蓄量也不能少于
当前投资;若有此种企图,则所得一定会提高到一种水准,使得各人愿意储
蓄之数,相加起来,恰等于投资量。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非常相似:即每人都有自由权,可以随时改变
其持有之货币量,但各人持有之货币量,相加起来,其总数又恰等于银行体
系所创造之现款数量。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
与其所得之多寡以及商品(主要是证券)之价格有关,——购买商品即不持
有货币。故所得与物价必然改变,达到一新水准,使得各人所愿意持有之货
币量,其相加总数,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货币数量。这是货币理论上之
基本命题。
这两个命题都从一个事实推演出来:即有一买者必有一卖者,或有一卖
者必有一买者。个人一己之交易量,在市场上甚为渺小,故可忽视需求之双
面性而无碍,但如在讨论总需求时,亦如此忽略,实为大谬。社会全体行为
之经济理论,与个人一己行为之经济理论,其重大区别就在这里:在后者,
我们可以假定当个人改变其一己之需求时,其所得并不受到影响。
第三编 消费倾向
第八章 消费倾向:(一)客观因素
Ⅰ
在第一编终了时,因为要讨论若干关于方法与定义上的问题,故把主题
打断,现在我们回到主题。本书分析之最终目的,乃在发现何者决定就业量。
到现在为止,我们只建立了一个初步结论,即就业量定于总供给函数与总需
求函数之交点。总供给函数主要系乎供给之物质情况,其中道理大都已为人
熟知。函数之形式也许有点生疏,但函数之基本因素则并不新奇。在第二十
章中,我们还要回到总供给函数,用就业函数(employment function)这个
名义讨论其反函数。不过一般而论,一般人却忽视了总需求函数之地位,故
本书第三第四两编专论总需求函数。
总需求函数之自变数为就业量,依变数为由此就业量所可预期获得之“收
益”(proceeds)。所谓“收益”乃二量之和——其一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消
费量,其二为该就业量之下之投资量。决定此二量之因素,大致划分得很清
楚。本编专论前者:即当就业量在某特定水准时,何者为决定消费量之因素。
第四编则进而讨论决定投资量之因素。
此处问题是:设就业量在某一水准,则用之于消费者将为若干?故严格
说来,我们所讨论的函数应当是把消费量(C)与就业量(N)连系起来。但
为方便起见,不妨以CW(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消费量)代替C,以YW(相当于
某就业水准N 之所得量,亦以工资单位计算)代替N,而讨论略为不同的一
个函数。后一种办法有一点可以非难,即YW 未必总是N 之唯一函数。YW 与N
之关系,也许须看该就业量之性质如何而受影响——虽然程度不深。换句句
说,如果总就业量N 相同,但在各业之分配方法不同,则因各业之就业函数
之形状不同(此点在以下第二十章中再讨论),故YW 之值可能不同。在某种
情况下,我们要特别顾及这个因素。不过一般而论,如果说YW 受N 所唯一决
定,大致还差不多,故可下定义如下:所谓消费倾向者,乃YW(以工资单位
计算的所得水准)与CW(该所得之用之于消费支出者,亦以工资单位计算)
之函数关系X,写作
CW=x(YW)或C=W·x(YW)
一社会之消费量,显然系乎下列因素:(a)所得数量,(b)其他客观环境,
(c)该社会各组成分子之主观需要、心理倾向、心理习惯,以及相互之间分
配所得之办法(产量增加时,分配办法也许略有变动)。消费之各种动机互
相影响,要想以之分类,不免有强为划分之嫌。但为廓清思路起见,可以分
为两大类讨论,称之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人性之心理特征、
社会习俗与社会制度;后二者虽然可以更动,但除非在反常的、革命的状态
之下,在短时期内,大概不至于有重大改变。下章将对主观因素作较详细讨
论。设欲作一历史的研究,或以一社会体系与另一不同类型之社会体系相比,
则必须顾及:这些主观因素之改变,如何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但在下文中,
我们大致将假定主观因素不变;因之假定:消费倾向仅随客观因素之改变而
改变。
Ⅱ
可以影响消费倾向之客观因素,其主要者如下:
(一)工资单位之改变显然,消费量(C)与其说是货币所得之函数,不
如说是(某种意义的)真实所得之函数,更为确当。设技术、嗜尚以及决定
所得分配之社会条件不变,则一人之真实所得,随其能够支配的劳力单位
(labour-units)之增减而增减,换言之,随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
减而增减:——虽然当总产量增加时,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一人之真实所
得之增加,不若其以工资单位计算的所得之增加之甚。故大致而论,我们可
以假定:设工资单位改变,就业量不变,则消费支出——与物价一样——将
作同比例的改变。在某种情形下,我们必须顾到:当工资单位改变时,某特
定真实所得量在雇主与固定收入阶级(rentiers)之间之分配办法,随之改
变,因此可能影响消费;但除此以外,我们已经计及工资单位之改变,因为
在规定消费倾向之意义时,所用自变数与依变数,都是用工资单位来衡量的。
(二)所得与净所得之差别之改变以上已经指出,消费量与其说是定于
所得,无宁说是定干净所得;因为依照定义,当一人决定其消费之多寡时,
他心目中想到的,主要是他的净所得。在一特定状况之下,二者之间也许有
一相当稳定的关系,即有一唯一函数,连系所得与净所得二者。但如果不是
如此,则设所得改变而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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