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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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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
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
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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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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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
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
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

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
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

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

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
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
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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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
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
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
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
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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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
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
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
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
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
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
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
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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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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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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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铁路施工
企业动用历年百含工资结余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
余处理意见的函》(财基字〔!〃〃〃〕#〃!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改善资产负债
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提高管理水平。动用历年累计百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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