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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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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个别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

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增加多少,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借铁路自杀、他杀者,铁路不承担任何费用。

凡利用铁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

补助,并视其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第七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

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铁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

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

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铁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

铁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在处理事故中,应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无理取闹,影响铁路正常运输

和铁路执勤人员正常工作的,由铁路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制造事故,破坏铁路设施,

扰乱铁路秩序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第九条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铁道部、公安部颁发的
《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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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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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般居民利用铁路自杀医药、抬埋费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财企(#)字 
%&’号

关于一般居民因罪或其他原因利用铁路自杀,以及铁路沿线人民不了解铁路常识,以
致造成伤亡者,除应及时追究责任,如责任属于伤亡本人者,应由其本人负责,属于铁路
者,应由铁路负责外,所有死亡及伤残之费用,兹特决定办法如下:

(一)对死亡之尸体,应协同地方勘察证明后,通知死者家属负责抬埋,无名尸体暂由
路局负责抬埋,无人认领时,所用之一切费用,由路局在一般支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对伤害者不论责任属于何方,应由就近铁路医院负责急救,如距离铁路医院较远
时,应协同地方送就近地方医院急救,所需费用应按照事故之责任分别由责任者一方负
担,如责任确属其本人,而本人又确实无力负担时,在铁路医院医疗者,应由路局在一般支
出“其他费用”项下列支。在地方医院医疗者,医疗费由地方负责。至于因伤成残不能生
产者,由地方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解决,特此通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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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转发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
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铁客客(#)字 
&!’&号

现将国务院国秘字第 
##号批文“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
病、死亡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附件二),应即在有关单位进行

(附件一)并做了补充办法
传达教育,自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实行。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铁客工武(’%)字
第 
(号部令“对旅客在车站上及列车上发生急病或因病死亡时之费用处理办法”同时废
止。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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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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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
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年 
%月 
&’日国秘字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卫生部,铁道部:
国务院同意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现在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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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
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
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
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
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
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
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
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
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
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
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在粮票寄到以前,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
同检验,备棺暂埋;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
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

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埋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

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
台以外,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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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 
!〃〃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
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
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
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也不发给报销凭
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消,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
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
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
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
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
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
运输支出科目 
#〃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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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摘录) 


!〃#〃年 
月 
%&日(#〃)铁机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为保证电气化铁路沿线有关人员的电气安全和有效地防止触电伤亡
事故而制订。

第二条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
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

第三条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
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常应避免与上述部件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
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

第二章电气化铁路附近有关安全规定

第九条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按规定作业外,任何人员所携带的物件(包括
长杆、导线等)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

第四章装卸作业和押运人员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
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进行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等靠近接触网的作
业。

第二十四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规定: 


!(隔离开关开闭作业时,必须有两人在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由车站助理
值班员、作业员、站务员、装卸员或机车司机等担任;监护人员由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担
任。上述人员由车务、机务、供电段共同负责组织训练,考试合格后由供电段发给隔离开
关操作证,才能担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押运、随车装卸、通勤通学等人员,在电气化铁路区段内,禁止搭乘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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