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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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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是由于装卸、交付、结关、仓储、单据的签发,以及其他方面的行为或疏忽所致,代理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能证明他在选择代理上有失职行为或疏忽所致。如果货物的灭
失、损害,代理人能证实确有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时,代理人则应将此种情况告知委
托方,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委托方的利益,并向或协助委托方向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
责任方提出要求赔偿。

()代理人除外责任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下列原因所致,代理人对该灭失或损害则不负责任:由于
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由于货物送达地址
不清、不完整、不准确;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
外原因。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致,代理人对该货物
的灭失、损害仍应负赔偿责任。

(%)委托方责任

除按照代理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外,委托方对代理人还应及时给予各种明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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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指示,以便代理人更好地完成所委托的业务。对代理人征询某一业务的处理意见时,
委托方必须予以答复,对由于指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工作上的损失,代理人不负任何责
任。对于因此项委托而引起的一切费用,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另有规定外,都应按约定
的规定及时支付。如果货物的丢失或损害系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该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则
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对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不完整;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楚、
不完整;由委托方自行处理货物的装卸、搬运;货物自然特性引起的;货损原因的发生属代
理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

(二)代理商的选择

代理商的选择是运输企业代理决策中的关键环节。代理商的素质高低决定了代理业
务是否能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代理商是否能配合企业整体行销目标的关键。美国著名行
销专家波特曾说:厂家便可高枕无忧了。这话也足以表明谨慎选择代理商

“选好代理商,”
的重要性。 


!〃寻求代理商

一般来说,征求代理商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信函询问的方式,另一种则是公开
广告征求的方式。直接信函询问征求代理商方式的第一步就是企业应当搜集到本行业潜
在代理商的名单与其他具体信息,然后向对方发出为自己介绍代理商的函件。以书信的
形式直接联系、征询代理商的优点是能更为深入地了解代理商的情况,并能让潜在的代理
商更能感觉到运输企业的诚意与重视。缺点便是需要一家一家的写信、发信,征询工作比
较繁琐,同时联系面不如广告征询代理商的联系面广。

广告征询代理商是指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或街头广告栏上打出诚征代理的广告
来征求代理商。由于需要打广告,因此要花费一定的广告费用;同时运输企业由于没有商
会等中间人的介绍,自我鉴定所花费的精力与时间投入也要增加。但是广告征求代理的
方式联系面广,同时对方若来联系代理,则说明对方已有合作意愿,运输企业有一定主动
权。因此,广告征询代理商也常为企业所采纳。征求代理商的广告中主要包括代理内容
介绍、表达合作意愿及公司地址与联系方式等几项内容。 


#〃分析代理商

选择代理商可以通过考察潜在代理商寄送来的材料来进行,也可以与潜在代理商进
行面谈。一般来说,选择代理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代理商的品格;代理商的营业规模;
代理商的经营项目;代理商的销售网络;代理商的业务拓展能力;代理商的财务能力;代理
商的营业地址;代理商的国籍;代理商的政治、社会影响力;同行业对代理商的评价。

选择代理商必须考察代理商业务拓展计划。选择代理商时应注重代理商对运输代理
远景的预测;也只有那些能向运输企业提出业务前景分析的代理商,他们对市场有深刻的
了解;同时也只有那些能作出正确预测的代理商,才能拟订出有效的代理计划。运输企业
可根据代理商所拟定的运输代理计划,来评估代理商的信心、对顾客服务的态度、对竞争
对手活动的警觉性,及对当地市场的熟悉程度。

(三)代理商的主要业务
首先我们考察国际货物代理商的主要业务。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
运业务涉及面越来越广,头绪众多,情况复杂,致使贸易、运输的经营人都无多大能力亲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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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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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经营每一项具体的业务,大量的业务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为了适应这种发展
的需要,人们曾设想国际贸易、运输由某一代理人或贸易、运输的经营人在完成货物贸易
并组织完成货物运输时采用一次托运、一次保险、一张单证、一次计费、一次报关的方法,
以求快、省、便。在这种要求下,近几十年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如同其他代理业务一样迅
速发展。从目前已开展的业务看,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还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
授权,代办各种因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报酬。至今,国际货运代理
人业务已渗透至国际贸易、运输内的每一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北欧货运代理人协会在 
!〃#年 
〃月 
!%日召开的全体会议上由
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四国的 
&’多个工商协会、农民协会、运输联合会等组织,通过了国
际货运代理人一般条款,进而在立法的方面对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了明确规定,这使确定货
运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费用等方面有了依据。目前,该协
会在泰国、新加坡、韩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坦桑尼亚、肯尼亚、印度、香港等地设有代理
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精通业务,而且熟悉各种运输手段和法规。他们与交
通运输部门,以及贸易、保险、银行、海关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从而在较大范
围内以有利条件为委托人办理因货物运输而需办理的各种业务。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是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迅速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国家逐步
下放了外贸经营权,但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代办这一做法依然未变。目前的
外贸体制,除外贸部门及所属专业进出口公司外,虽有一些地方企业可直接进入国际市
场,但有关外贸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对货物进出口的管理、监督,则仍由外贸部门负
责。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和外贸的成交需要,外运系统根据国际上有关无船承
运人的形式,发展运输业务,并在国外设立众多货运代理机构,通过这些代理机构为其进
行揽货、货物中转、签发提单、代收运费等。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
货物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对货物零星加工等业务服务的一个机构,管理国际货物
的运输、中转、装卸、仓储等事宜。一方面,他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
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运代理
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
运输。

从另一方面来看,国际货运代理人系产业结构中的第三产业,是科学技术、国际贸易
结构、国际运输方式发展产生的结果。因为在社会信息高度发展的趋势下,由于信息不受
任何行业、区域、国界的限制,只要掌握信息,便能为委托方提供所需的优质服务,即使不
拥有硬件(运输工具、仓库等),也可通过软件(经营管理)来控制硬件。如外贸运输系统成
立无船承运人公司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自己掌握货源的基础上揽取货源。船公司
也成立货运公司,为其揽货服务。传统的装卸公司、运输部门、仓储业者等也纷纷摆脱其
局限性,转向参与运输服务,并有效地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设施和条件,从中获取“附加价
值”或“附加收益”。

综上所述,代理商业务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被人们认识、接受、广泛应用也仅是近几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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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事。参照国际货运代理商的主要业务,铁路运输代理商所从事的业务应主要有:为
发货人服务、为承运人服务、提供拼箱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运输咨询服务、客运代理,
等等。

三、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一)运输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运输代理合同而言,因代理业务的需要,委托人、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
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承运人交接货物或
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
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当代理人按双方
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修
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若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代理人则不能成立。显然,要在
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是困难的。

运输代理合同属服务类合同,除具有该类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
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我国的运输代理业是由经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
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同此,运输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
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运输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

(二)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

这里我们列出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作简要说明,供代理双方订立合同时
参考。 
!〃合同名称
应注明代理方式,是独家代理还是多家代理、是买断代理还是佣金代理。 
#〃前文
前文应包括合同成立日期,当事人及订立地、案由等。
成立日期。通常代理合同是在同一地方签订的,一般都附有成立日期,但若是异地签

署时,由于签署日期不同,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成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生效之日
为合同成立之日。
当事人。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若为法人,应记载其种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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