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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1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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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经济损失”:系指因伤亡事故造成的劳动力、财产等可以用货币度量的
一切损失。其定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等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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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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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从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铁路用人单位支付报
酬的所有人员,包括:

()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聘用、借用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外人员、兼职人员,使用的劳务工、
协议工、轮换工、各种计划外用工以及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人员。 
! 
#第十九条“生产性事故”: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并非仅指受伤害者的劳动过
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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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非生产性伤害”:系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外,或虽在企业生产经营
过程之中,但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无关的意外事件中造成的人身
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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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上下工”:系指从业人员点名、交接班后从驻地、派班室、公寓等与作业
现场之间往返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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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系指作业场所设备、环境不具备保障劳
动者安全健康的条件。如通风照明不良,安全通道不畅,机械设备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危
险场所未设立警示、信号装置,脚手架、安全网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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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设备设施不良”:系指设备设施带病运转,存在酿成事故的隐患;未
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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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管理不善”:系指企业安全管理不落实,缺少有效的事故预防措
施,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安全教育、管理控制手段,导致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现
场管理失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护能力不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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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作业人员、间休人员等”包括:正在作业的人员及在宿营车中、施工
车辆中、线路旁工棚、房舍中等间休的当班人员,为工作自行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人员、在
线路旁行走的上下工人员等。 


!* 
#第二十八条“间歇时间”:系指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短暂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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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擅自动用”:系指未经生产设备所属单位领导同意而动
用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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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生产活动。”:系指铁路公检法人员参加职责
范围以外的,属于生产岗位职责的活动,如线路除雪、清障、义务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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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单独核算”:系指企业内部实行的一种核算方式。因实行单独核算的
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也不能承担事故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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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违反有关规定承发包工程的”:包括不符合承包工程所要求的资质等
级而越级承包的;或采用工序分包的;或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或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或将应由一个承包
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或以其他建筑施工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或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工程分包的;或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或违反铁道部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而超范围分包(如:承揽的
铁路工程不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特殊路基,高速路基,特大、大、中桥,顶进涵,隧道,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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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梁,铺轨架梁,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牵引变电所、通信站、信号楼设备安装工
程,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既有线改造或增建第二线工程,有轨道作业,土石
方爆破等工程进行分包等)的。 


!! 
〃第三十一条“资质等级”:系指建筑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资格及等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规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

(建设部令第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序列。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
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申请铁路工
程各专业特级、一级、二级资质必须经铁道部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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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技术简单的小型及小型临时工程”:系指路基土石方。小桥涵、挡护
工程,单幢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以及其他小型临时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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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临管铁路”:系指国家尚未正式验收,由铁路运输企业临时管理的铁
路营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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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处置不当”:系指未采用正确的、能保证安全行驶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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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施工便道,:系指施工单位为方便运输面铺设

公路便道”“施工便道”
的临时性土石道路。“公路便道”系指非正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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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
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
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 
〃第四十二条“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
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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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请假”:系指从业人员办妥请假手续后离开劳动岗位。其请假离岗
的依据为考勤表、请假单、零星假登记表。零星假登记表应由请假者本人登记,批准人签
认方为有效。口头请假或别人代写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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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淹溺等,与出
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 
%+ 
〃第四十五条“其他人员”:包括本企业非当班人员,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学生,军
人,公检法人员,外单位工作、参观人员,外来救护人员,居民,旅客,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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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
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从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
等作业。 


%% 
〃第四十九条“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
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如事
故中伤及食指远节指骨(损失工作日为 
&’’天),在手术中为避免坏死而切除中节指骨(损
失工作日为 
+’’天)。 


%(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医院”:系指县以上行政区直属医院,包括铁路医院。 
%) 
〃第五十三条“非当班人员”:系指在线路旁行走的铁路非当班人员,乘车的铁路便
乘人员,持铁路免票乘车的铁路出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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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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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社会抢险救灾”:系指发生自然灾害或波及面很大的社会性灾难之
后,由政府、企业组织或群众自发的救助抢险活动。但不包括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
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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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系指铁道部人事、建设管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铁
路总工会、地方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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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事故责任单位逐级报送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内容按原国
家劳动部《职工死亡、[国劳定 
’表)、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制作]《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
意见的报告》。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

(()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
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
成后,应由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

(!)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账、设计资料、工艺文件、规章制度的复制件。

())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指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
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
出具的书面鉴定或报告)。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按国家标准 
+;*〃’&—*规定执行)。

(〃)现场图示(指事故调查组经细致的现场勘测,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注明方向、位置、
尺寸、路径、标识物等的现场平面图、侧视图、局部放大图)、照片(指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俯
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照片(包括全身照片。伤害部位细部照片等);

()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既往病历(指
伤亡人员以往就医使用的病历复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指承担救治的医
院的医护人员对该伤员[病人]伤情、病程、病例进行讨论的原始记录的复制件)。

(%)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等进行勘察的记录,
需有勘察机关盖章以及勘察人员签名)、鉴定材料(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笔迹鉴定、痕迹
鉴定、遗留物鉴定等),公安、检察部门的通知书(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起诉或不予起诉
决定书等)、认定书(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事故单位对“认定书”所作认定
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供上级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时参考;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内部
处理决定)。

(&…)责任人、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由责任人、受处分人员自己撰写并签字)。

(&&)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组组成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其他有关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结案材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上述项目中选取。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批复”:死亡事故批复,统一标题为《关于 
///死亡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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