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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包括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镇,即设镇人民政府的城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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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 从价计征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计税折旧率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租计征的,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一)房产原值的确定房产原值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应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室外扶梯、升降机、电梯、过道、天桥、天棚、电灯网、水管、水箱、煤气管、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和柜式空调)
、下水道、卫生设备、化粪池、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舞台等项。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帐面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核定的计税价格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再一次扣除计税折旧率。所谓同类房屋是指同一年代建造的同一种类房屋,例如某纺织厂的车间是60年代建造的,但设有记载原值,则参照其他纺织厂同年代建造的车间帐面原值并考虑一次减除计税折旧率核定计税价格。(二)房产余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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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余值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房屋自然损耗后的价值。由于企业的房产种类繁多,建造年代也不同,即使在一个企业里也有车间、办公室、食堂、仓库、宿舍等不同种类的房屋,这些房屋也有各个年代建造的,可按房屋结构、建造年限、使用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房产原值中一次减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三)
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经营用房,不论是使用和未使用,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和个人的经营用房都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企业、机关、团体、事业、部队和个人出租房产及管理部门经租的公房,都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税率和税额计算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年税率为1。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1。从价征税的计算从价计税是按“固定资产——房产”帐户的帐面原值一次减去扣除率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值×(1-扣除率)×1。
2%半年度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原值×(1-扣除率)
×1。
2%2B月份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帐面原值×(1-扣除率)
×1。
2%12B2。从租征税的计算房产租金收入,单位按实收租金,个人按应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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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月份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12%3。新建房屋的计算正确计算新建房屋的应纳房产税,应掌握新建房屋的计税日期。新建房屋分不同情况规定为:①纳税人自建的房屋,应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②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③纳税人如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新建房屋,不论其是自建还是委托施工企业新建,均应从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根据规定,新建房屋应纳税额的计算为:新建房屋年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新建原值×(1-扣除率)
×应税始月至年度终了所余月数12×1。
2%按半年或季度缴纳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半年度(或季度)应纳税额=固定资产——房产新建原值×(1-扣除率×应税始月至征期终了所余月数12×1。
2%
五、减免规定(一)一般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 至于这些单位非自用的房产,例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因为已有收入,所以应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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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征收房产税。对个人所有房产用于本身居住的也免征房产税,这主要是照顾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为了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鼓励个人建房、购房,改善住房条件,对个人所有房产用于本身居住的免征房产税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对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新建、扩建、翻建房产的征收规定各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有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缴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期起分别调整税额。属于今后新建、扩建和拨入、购入房产漏未申报纳税的,可自验收或动用和拨入、购入的次月份起补征房产税;如有房屋拆除或提出因未申报而仍纳税的,也可从拆除或拨出的次月份起退税。(三)军队、武警、军需工厂的征免规定军队本身自用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军人宿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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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需工厂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对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等使用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了便于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在缴纳房产税中,对军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对军需工厂免征房产税是指军需工厂生产军品所占用的房产免税。 军需工厂生产民品所用的房产,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可按各占的比例分别征收房产税。 这里所指的军需工厂生产的军品是指为军队生产的军用生活品,如军被、军人服装等等。 既不是生产军用武器,更不是军工企业所生产的军用产品。军队的军人服务社、军队招待所一般是专门为军人及其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 但如果对外营业或兼有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掌握征免界限时,军人服务社一般要区别所设地址分别征免税,对军队内部设立的免税,对外设立的既对内服务又对外营业的,均应征收房产税。军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招待所,对外营业应按规定纳税,具体纳税时可根据军内服务额和对外营业额各占的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 对内服务包括接待军内人员、会议等的营业收入以及接待地方人员的伙食费收入;对外营业包括接待地方会议和军外人员收取的床位、礼堂、会议室、车辆等项收入以及接待外宾的伙食费收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房产征免税规定,均可比照军队房产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对武警部队自办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队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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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器材、部队装备所使用的房产,也可免纳房产税。 上述所指部队装备是指军人装备、马械、马匹等装具。(四)公共设施的征免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和管理单位的办公房屋以及职工宿舍。 这些单位除以上所述自用以外的房产,均应征收房产税。 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用的房产以及出租的房产,都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鼓励人防设施的有效利用,同时也考虑人防设施建设投资过大,缴纳房产税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对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收房产税。 这里所讲的人防设施是指专用的人防工程,如地下宾馆、地下商店、地下餐厅、地下医院等等。 对一些兼用于人防的办公楼、宿舍楼、地下室等,均不按人防设施规定免税。(五)社会福利设旋的征免规定为了发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培养有文化有知识的人才,除对财政拨付经费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外,还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团体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办的各种医院、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均免征房产税。 但对企业内部设立的医务室、临时性夜校、职工培训等所使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上面所述的免税房产,如不能与其他应税房产明确划分的,可依照规定按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计算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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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孤儿院等单位,免征房产税。 这样既有利于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又考虑这些单位不是搞生产经营,没有收入来源,均靠国家财政和社会多方面支持而办的,所以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均应免税。但以上所述并不包括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六)劳改劳教单位的征免规定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是既属于社会管理,又搞生产经营的特殊部门。 对它们所使用的房产也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的双重性,为此,在征免房产税时分别作了如下规定: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企业所使用的房产,是按照房产用途分别规定征免税的。 劳改企业房产凡用于管理、生活的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对劳改企业使用的厂房、仓库、门市部等等,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纳税。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教单位是国务院明确的特殊事业单位。 对劳教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应按照房产税的免税规定执行。 对财政不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应比照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规定执行。另外,对劳教单位中的少年犯管教所使用的房产,不论经费来源渠道,也不划分生产经营与管教、生活用房,均免征房产税。(七)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