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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沿袭明律而“参以国制”,仍然维护残存的满族奴隶制度,以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家生奴仆及契买奴仆,须世世为奴。奴婢不能与良人通婚。奴婢殴打主人处死。但主人杀奴婢,处杖刑或徒刑。这较之主人可以任意杀死奴婢的奴隶制度来,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举、学校
各级官员的选任,满官主要来自八旗贵族,由皇帝“特筒”(任命)或会椎(推举)。汉官虽也有特简与会推,但主要来源是科举。科举被视为汉人官员出身的“正途”。满官由科举出身者甚少。
科举考试顺治时已行科举。康熙帝举行博学鸿儒科,为科举定例之外特设的“制科”。正规的科举考试,仍沿明制,每三年举行一次。先在各省城考试,称为“乡试”。参加乡试者必须是府州县的生员,通称诸生(秀才)。各府州县学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试合格者入学为生员。生员参加乡试得中,称为举人,第一名为解元。举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师礼部应考,称为会试。会试合格的人为贡士,第一名为会元。贡士再赴宫中大和殿应试,称为殿试或廷试,由皇帝出题策问。殿试发榜分三甲,一甲为状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数不定。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为进士。二甲首名称“传胪”。殿试后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职翰林院编修。进士还要在保和殿进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称为“馆选”。庶吉士在庶常馆读书三年,考试散馆。成绩优秀者留为翰林院编修、检讨,其余分别授官,可迁调至高位。进士因以予馆选为荣。不予选的进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宫或州县官。
科举又有武科,以考选将官,多在文科试后举行。也分乡试、会试、殿试,考试内容分外场和内场,外场试马箭、步箭、开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场试策问或默写武经。中选者的称谓与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区别,如武举人、武进士、武状元等。应乡试者为各省的武生员,但绿营兵丁也可应试。殿试中选者,一甲进士可授副将、参将、游击、都司,二、三甲进士授任守备、署守备。
科举考试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经书为主。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来的八股文。所谓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后二大比、未二比(又叫束比)。一比即一股。比即比对,起、中、后、未的两比,句子的长短、字的繁简、声调的抑扬,都要相对成文。比与比之间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连起来。叫做出题、过接。束比后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结。有下文的则改收结为落下。举子作文,必须依此格式。
以经学文义为内容,以八股为形式的科场文章,自是束缚人们思想和才华的陈词老调,丝毫不能显示应考者的政治才能。士人习作这种死板的时文,以为求官得禄的必由的途径。清朝通过实行科举考试,起到网罗汉族文士的作用。但这样考取的文士进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趋腐败,也是必然的。
学校清承明制,并无教育儿童的初级学校。城乡多有塾师开设的私塾,教儿童识字、读四书,作应考入学的准备。富有的官员地主之家,则延请教师在家教授子弟,或设家塾,允许亲友的子弟来学。童生考入府州县学试四书文义和律诗。府学每年录取生员定额四十名,州学三十名,县学二十名,取得生员(秀才)资格,即可应乡试。学校只是科举的准备,生员读书也只是为了中举得官。
朝廷专设的最高学府是国子监(太学),学员是贡生或监生。贡生有恩贡(庆典恩升的正贡)、岁贡(生员以年资升贡)、拔贡(自各省生员选拔)、优贡(优等生员入监)、副贡(乡试举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监)、例贡(依例捐纳入监)六类。监生有荫监(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监)及优监、例监三类。监生在国子监学习三年期满,可任通判、知县等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与科举相联接,主要是培养官员。生员被视为未来的官员,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种种特权。进学为秀才,即可免除丁粮,州县官也要以礼相待。秀才犯法,须先请学政革籍(革除学籍)才能审处。各地生员恃有特权,多交结豪绅为非作恶。思想家顾炎武说:“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挠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吏为缘,甚有自身为胥吏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把持官府之阴事而与之为市者,生员也。”(《顾亭林诗文集》文集卷一)进学生员不限年龄,从十儿岁至六、七十岁,都可为生员。估计全国不下五十万人。科举不中或并不想参加科举考试,而只求拥有特权,以保身家的生员,据顾炎武估计约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万人。各省每年送部的贡生、监生,往往并非优异,甚至目不识丁,只是“思得职衔,夸耀乡里。”秀才自称儒户,监生自称官户,在各地包揽钱粮,武断乡曲。
捐纳 顺治时开始有捐纳入监之制。士人捐纳粟米,即可入国子监学习。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战起,亟需军费,开始有捐纳文官之例。捐纳钱米可得官缺,等候选授。一六七七年左都御史宋德宜奏称:开例三载,已捐知县五百余人,请予停止。清兵攻占云南后,停止捐例。到康熙晚年,又曾恢复。国子监生和知县官缺,可用钱米捐纳而得,事实上是对科举学校制度的一个冲击,也是为地主富户进入仕途开辟了又一个途径。
(二)稳定社会秩序与恢复经济的措施
“三藩”战争之后,康熙帝逐步巩固了政治、军事统治。但经过半个世纪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长期的破坏,田园荒芜,人民逃移。残破的社会经济也亟待恢复。康熙帝又陆续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措施,以求恢复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一、“与民休息”与赋税制度的改订
“三藩”战后,清朝面临着一些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人民流移。早自明天启年间以来,各地广大农民即被迫逃离家园并投入了农民起义的队伍。明末规模浩大的农民战争席卷十余省,参加起义的农民多至数十万。他们在对明军和清军的作战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清军与南明军的长期战争,也带来了大量的伤亡。清初在东北和华北地区实行“圈地”、“投充”,大批农民被迫逃移。自清太祖以来,清军实行掳掠,大批人民被掳到辽东为奴。顺治时虽曾禁止俘奴,但八旗贵族将领在作战中仍沿惯例掳掠。“三藩”战争中,清军在各地掳掠大批财物和人口。自明天启以来的五十多年间,自辽东至江南和西南,广大农民在长期战乱中,或被屠杀,或被掳掠,或被迫逃亡,出现了大规模的流移。“三藩”战后,各地官员纷纷奏报当地人口大量减少。
(二)田地荒芜。人民大量流移,必然造成田地的大量荒废。早在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山东巡抚夏玉即指出,湖广、江西、河南、山东、陕西五省,“所报荒亡地土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明清史料》丙编第四本)。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前,依据田赋统计的耕地只有五百四十九万二千余顷,相当明初统计数字的十分之六。山海关外地带,更是“沃野千里,有土无人”(《圣祖实录》卷二)。康熙帝即位后,各地多有田地荒芜的报道。广西罗城据说是“遍地榛莽,县中居民仅六户”(《清史稿》卷二七九),浙东宁波等六府即有荒地三十一万五千余亩(《清史稿》卷二五二)。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但普遍出现大量荒地则是事实。
(三)赋税紊乱。清初沿袭明制,赋税分为丁赋与田赋两种。人丁以十六岁为成丁,登册纳税,至六十岁除名免纳。赋税额依据《万历会计录》的规定征收。丁税征银,又称丁银。各地区丁银数并不一致。一般为一丁纳银一、二钱。个别地区可少至一、二分,多至数两。田赋依田亩数向占有者征收钱(银)粮。田地依肥瘠分为三等九则。每年春季和秋冬问分二次征税。钱粮税额各地也不一致。如直隶每亩税银九厘至一钱四分一厘,米一升半至一斗九升三合。丁赋与田赋通称为地丁钱粮,是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人民大量流移,田地大量荒芜,清朝的赋税剥削,不能不陷于混乱。自顺治初年,财政即入不敷出,连年战争需用大量的军费,更加重了钱粮的需求。清朝在宣布免除明朝的“三响”后,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税银,一年多至四百余万两(顺治后期,正赋岁入不过一千八百多万两)。加重收税的结果,又必然要转致人民的逃亡和田地的荒芜。
康熙帝幼读儒书,亲政后面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汲取前代帝王的统治方术,制定了“与民休息”的执政方针。一六七二年诏谕说:“从来与民休息,道在不扰。与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圣祖实录》卷四十)但是,撤藩之议却引起了长期的反清战争。战争之后,康熙帝重申前旨说:“今天下承平,休养民力,乃治道第一要义”。康熙帝的所谓“民”,包含着地主与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他的“与民休息”,也包含着两个不同的方面。
一方面是保护地主阶级的剥削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争取他们对清朝的支持。与鳌拜等执政时锐意打击江南汉人地主的政策相反,康熙帝一再对江南地主示以优容。一六八七年告谕江苏巡抚田雯说:“至地方豪强,亦往往为害于民。此辈不可不惩,然政贵宽平,不必一一搜访,反致多事”。(《圣祖实录》卷一三○)一六九○年又对江苏巡抚郑端说:“江苏地方繁华,人心不古,乡绅不奉法者多”。“尔只须公而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务以安静为善。”(《圣祖实录》卷一四八)康熙帝在位期间,一直坚持优容汉人地主的方针。直到五十四岁时,还下谕指责已免职的江苏巡抚张伯行“为巡抚时,每苛刻富民”,说“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彼家赀皆从贸易积聚,并非为贪婪所致,何必刻剥之以取悦穷民乎。”(《圣祖实录》卷二六六)地主剥夺农民积累财富受到保护,虽然“穷民”不悦,清朝还是成功地争取到汉人地主的拥戴。
“与民休息”的另一方面是:招集流民,奖励开垦荒田,减轻地主和农民对国家的赋税负担,以扶植农业生产。“三藩”战后的几十年间,康熙帝遵循这一方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
赎免俘奴 清军在征讨“三藩”的战争中,继续在各地俘掠汉人为奴。一六七七年,江西清军在各处抢掠,汉人被俘为奴者日众。外廷诸臣连章上奏,请求发放回家或准予取赎。康熙帝虽知清军俘掠,但在用兵之际,不得不“姑示宽容”。一六七九年七月京师地震。康熙帝告诫群臣,地震示警,列举过愆六事。其一是,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多掠小民子女,或借名通贼,将良民庐舍焚毁,子女俘获,财物攘取。名为救民水火,实是陷民水火。八月,九卿议复:领兵诸王将军借通贼为名,将良民庐舍烧毁,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领兵将军等革职,诸王贝勒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