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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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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动。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时,江南大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户数万。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多种名目的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个官员奏报说:主家对佃户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江浙省臣报告说:“江南佃民,没有自己的产业,在富家佃种田土。遇到青黄不接,水旱灾害,多在田主家借债贷粮,接济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户把收得的粮米尽数偿还本刊,还是不够,便只有抵当人口,准折物业,以致逃移。”地主还以“夺佃”作为威逼佃户、提高租额、加重剥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袁介《踏灾行》诗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当衣物,租佃官田三十亩,苦旱无收,县官却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沦为乞丐,只好卖了儿女交租。
  无田的佃户,依附于地主的田地,处于无权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机勒索财物。如无力交纳,便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田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自耕农户
  元代农民中自耕农户大量减少,这是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东平严氏集团的将校,即占民为部曲户,称为“脚寨”。蒙古贵族在城市近郊和军兵驻所,强占大片民田作牧场,也迫使大批自耕农户流离失所。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报,自北方内地流移江南逃避赋役的农民已有十五万户。以后,这种人口南流的趋势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产原来较为发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样长期战乱的破坏,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元典章·户部五》收录的一个公文说:“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豪佃种田土。”同书《圣政·二》杭州官员的奏报说:“蛮子百姓每,不似汉儿百姓每,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这所谓百姓,即是良民。这个公文只是反映出北方租佃关系的薄弱和驱奴制的盛行,并不说明汉人自耕农的众多。但是,它恰恰说明了江南地区农民多是佃户,自耕农为数甚少,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 
三、工匠与佣工
  元朝统治时期,手工业中也存在着不同制度并存的情况。蒙古贵族早期俘掠的手工业者,完全处于奴隶地位。元朝建立后,官府的工匠,仍独立编为匠户,但可以不承担其他赋役。江南地区,南宋已出现在作坊中工作的佣工,元代仍继续存在。至于与农业相结合的个体手工业,则仍如汪洋大海遍布农村。元代手工业由此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 
  工 奴
  蒙古奴隶主国家建立后,在对外作战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贵族对抵抗他们而失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下有手艺的工匠带回。这些被俘掳来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为工奴,他们在匠官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各种手工劳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实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强活命。奴隶的处境,十分悲惨。太宗窝阔台时蒙古贵族把一部分俘掳来的工奴寄留在内地,派官员管理,让他们“自备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纳”;或者折纳钱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带到蒙古草原,成为官私奴隶。定宗贵由时,来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兰诺·迎宾记载他的见闻说:工奴们“缺吃少喝,衣服褴褛”,“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恶,什么也不供给他们。因为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后,他们除非从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时间外,再没有时间来为自己工作——如果他们有妻子和住所,他们就能如此做。我曾见过他们常常穿着皮裤而裸着身子在炙热的阳光下工作,在冬天则忍受着极度的严寒。我见到过有人因严寒而冻掉手指和脚指,我也听说过因同样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毁坏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几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匠户要世代承袭为工匠,“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官府把工匠编为什伍,设官管领。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处的匠局陆续迁来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三十万中汰选十万九千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各种手工业劳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显然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户中扣发口粮、私增工课等敲诈勒索经常发生,匠户遭受着官府的多方剥夺。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丝钞,有田四顷以内者免征税粮,不当差徭杂泛。匠人在应役之暇,还可在家工作。少数有较高手艺的匠户可因而致富,自开铺席买卖甚至蓄买驱奴。因此,一些民户宁愿投属匠籍。
  散处在地方州县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些工匠绝大多数原来是散居乡村中与农业相结合的小手工业者。他们从数十百里外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又多为匠局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业,如抄纸、作木、杂色工人被强征去织造局。这些手工业者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倾家破产,被迫逃亡。
  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佣 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又说这些佣工每日得佣钱二百,有技艺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别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佣他(《始丰稿·织工对》)。这些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宋律有佣雇的“人力”“女使”,与“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规定:“诸佣雇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余非干己,不许告讦,著为制。”这同佃户告地主的处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谓“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称呼。他们原来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主雇关系;当限满赎身后,与主人的主雇关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袭而来。 
(二)赋役制度
  元朝建国以前,金、宋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巨大的动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就更为加深了北方与江南的差别。《元史·食货志》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说:“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北方和江南,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赋税制。
  元朝沿袭唐、宋以来的户等制度,根据居民的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每等又区分为三级,即所谓三等九甲,政府置为鼠尾文簿。“除军户、人匠各另攒造,其余站户、医卜、打捕鹰房、种田、金银铣冶、乐人等一切诸色户计,与民户一体推定,鼠尾类攒将来。科征差发,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通制条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北方的赋税包括丁税、地税和科差。
  丁税和地税窝阔台八年(一二三六年),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官吏、商贾则验丁。以后科取的数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税粮入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元朝在北方地区实行丁、地税并行的制度。丁税三石,亩税三升,是丁税十倍于亩税。这对于仅有小块土地的数口之家的农民说来,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田连阡陌的地主豪富,却因而获益。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拥有驱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大项。窝阔台八年行“五户丝”制,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民户每十户输丝十四斤,漏籍老幼户纳丝一斤。丝料负担大为增加。包银在蒙哥统治时期便正式定为税目。每户征银四两(原为六两)并听以他物输纳。忽必烈即位后,规定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钞二两合银一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每户只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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