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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八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 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 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 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 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 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
第一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 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 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赔偿她银二分之一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喜爱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之嫁妆;而所有从同居后由其夫及她自己所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倘自由民立女未有嫁妆;则所有自同居后由其天及她自己所及之物亦得之物;应分为两份;奴隶之主人得其半;自由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
第一七七条 已有幼年子女之寡妇;倘欲入他人之家;则非通知法官;不得前往。当其入他人之家时;法官应调查其前夫之家事;并应将其前夫之家委托其后夫及此妇;并向他们索取文书。他们应保存房产。抚养幼年子女;并不得将家具出卖。购买寡妇子女之家具者将丧失其银;[子女之]财产应归还其主人。
第一七八条 父以嫁妆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交立有文书;而在写给她的书中;倘未载明她得将其身后所遗;任便赠与;且未许其自由支配;则在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取得她之田园;并应按照她应有之份额;给她以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倘她之兄弟并未按照她应有份额给她谷物。油及羊毛以供应之;则她得将其田园交与她所认为适当之农人;其农人应供养之。她得享用田园及其父所给她之一切;终其一生;她不得以之出卖或抵偿他人;她的继承份额仅应归于她之兄弟。
第一七九条 父以嫁妇给予神姊。神妻或神妓;并立有盖章之文书;在写给她的文书中;倘载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许其自由支配;则父死之后;她得将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她之兄弟因此对她不得提出任何控诉。
第一八○条 女为修道院中之神姊或为神妓;倘父未给她以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等于一继承人之份额;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一条 父以神姊。庙妓或庙贞女献神;而未给她所嫁妆;则父死之后;她得从父之家产中取得一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并享用之;终其一生;至她身后所遗;仅属于她之兄弟。
第一八二条 女为巴比伦马都克之神姊;倘父未给她以嫁妆;未写给她以盖章文书;则父死之后;她得按兄弟之标准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继承份额之三分之一;她不担负义务;马都克之神姊得以她身后所遗;任便赠与。
第一八三条 倘父给予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并为之择配;立有盖章的文书;则父死之后;她不得再从父之家产中取得其份额。
第一八四条 倘父未给其妾所生之女以嫁妆;且未为之择配;则父死之后;她之兄弟应依照父家之可能性给她以嫁妆;而遗嫁之。
第一八五条 倘自由民收养被遗弃之幼儿为子;并将其抚养成人;则[他人]不得向法院申诉请求归还此养子。
第一八六条 倘自由民收养幼儿为子;而在收养之时;彼已认知其父其母;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八七条 服役宫廷之阉人[?]的[养]子;神妓之[养]子;[他人]均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八条 倘任何手工业者以幼儿为养子;并以其手艺教之;则[他人]不得向法庭申诉请求归还。
第一八九条 倘收养者未以其手艺教之;则此养子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但未将其视同自己之子女;则此受养育者得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九一条 倘自由民抚养其所收养之幼儿;至其成家生子之后;欲将此养子逐出;则此子不应空手离去;抚养彼之父应就其财产中给他以继承份额的三分之一;而后他可以离去;但养父可不以田园房屋予之。
第一九二条 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
第一九三条 倘阉人[?]之[养]子或神妓之[养子]获知其父之家;因而憎恶抚养彼之父母;而归其父之家;则彼应割去一眼。
第一九四条 倘自由民以其婴儿交与乳母;而此婴儿死于乳母之手;乳母并不告知其父母而易之以他人之小孩;则她应受检举;因其不告小孩之父母而易以其他小孩;她应割下乳房。
第一九五条 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
第一九六条 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第一九七条 倘彼折断自由民[之子]之骨;则应折其骨。
第一九八条 倘彼损毁穆什钦努之眼或折断穆什钦努之骨;则应赔银一名那。
第一九九条 倘彼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实价之一半。
第二○○条 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
第二○一条 倘自由民击落穆什钦努之齿;则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二○二条 倘自由民打地位较高者之颊;则应于集会中以牛皮鞭之六十下。
第二○三条 倘自由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