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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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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布政司  按察司  各道行太仆寺  苑马寺  都转运盐使司  盐课提举司  市舶提举司  茶马司  府州  县  儒学  巡检司  驿
  税课司  仓库  织染局  河泊所附闸坝官批验所  递运所  铁冶所  医学  阴阳学  僧纲司  道纪司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六部侍郎,至弘治后始专设右。万历三年俱革。十一年复设。天启中,每部增侍郎一人。崇祯间革。其属,司务厅,司务一人。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验封、稽勋二司主事,后并革。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陕西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中又革广西、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十七人,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广东司主事一人。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大使一人。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一人。隆庆三年,革宝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二十六年革,以户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衔领之。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仪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所辖,铸印局,副使一人。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主事二人。所辖,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会同馆、大胜关,各大使一人。按参赞机务,自宣德八年黄福始。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视五部为特重云。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司狱二人。
  卷076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公侯伯  驸马都尉附仪宾  五军都督府  京营  京卫  锦衣卫附旗手等卫南京守备  南京五军都督府  南京卫  王府护卫附仪卫司  总兵官  留守司都司附行都司  各卫  各所  宣慰司  宣抚司  安抚司  招讨司长官司附蛮夷长官司  军民府附土州土县
  公、侯、伯,凡三等,以封功臣及外戚,皆有流有世。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曰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岁禄以功为差。已封而又有功,仍爵或进爵,增禄。其才而贤者,充京营总督,五军都督府掌佥书,南京守备,或出充镇守总兵官,否则食禄奉朝请而已。年幼而嗣爵者,咸入国子监读书。嘉靖八年,定外戚封爵毋许世袭,其有世袭一二代者,出特恩。
  驸马都尉,位在伯上。凡尚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并曰驸马都尉。其尚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者,并曰仪宾。岁禄各有差,皆不得与政事。明初,驸马都尉有典兵出镇及掌府部事者。建文时,梅殷为镇守淮安总兵官,李坚为左副将军。成祖时,李让掌北京行部事。仁宗时沐昕,宣宗时宋琥,并守备南京。英宗时,赵辉掌南京左府事。其余惟奉祀孝陵,摄行庙祭,署宗人府事。往往受命,一充其任。若恩亲侯李贞,永春侯王宁,京山侯崔元,以恩泽封侯,非制也。
  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每府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恩功寄禄,无定员。其属,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各一人。
  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详见《兵志·卫所》中以达于兵部。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袭替、优养、优给,所属上之府,移兵部请选。既选,移府,以下之都司、卫所。首领官听吏部选授,给由亦如之。凡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之事,并移所司而综理之。凡各省、各镇镇守总兵官,副总兵,并以三等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之。有大征讨,则挂诸号将军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总兵出,既事,纳之。其各府之掌印及佥书,率皆公、侯、伯。间有属老将之实为都督者,不能十一也。
  初,太祖下集庆,即置行枢密院,自领之。又置诸翼统军元帅府。寻罢枢密院,改置大都督府。以硃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设司马、参军、经历、都事等官。又增设左、右都督,同知,副使,佥事,照磨各一人,并设断事官。定制,大都督从一品,左、右都督正二品,同知都督从二品,副都督正三品,佥都督从三品,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统军元帅府元帅正三品,同知元帅从三品,副使正四品,经历正七品,知事从八品,照磨正九品;又以都镇抚司隶大都督府,先是属中书省秩从四品。寻罢统军元帅府。吴元年,更定官制,罢大都督不设,以左、右都督为长官,正一品同知都督,从一品副都督,正二品佥都督,从二品俱升品秩。其属,设参议,正四品经历,断事官,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从七品
  卷077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记》曰:“取财于地,而取法于天。富国之本,在于农桑。”明初,沿元之旧,钱法不通而用钞,又禁民间以银交易,宜若不便于民。而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开屯田、中盐以给边军,餫饷不仰藉于县官,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其后,屯田坏于豪强之兼并,计臣变盐法。于是边兵悉仰食太仓,转输住往不给。世宗以后,耗财之道广,府库匮竭。神宗乃加赋重征,矿税四出,移正供以实左藏。中涓群小,横敛侵渔。民多逐末,田卒污莱。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内困敝,而储积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复通钞法可以富国,不知国初之充裕在勤农桑,而不在行钞法也。夫缰本节用,为理财之要。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徠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卷078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粗租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绒,曰枣子易米,曰枣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徵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十七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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