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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通知单-第9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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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罗飞称为大姐的人,年龄应该在四十来岁吧,属于最热衷于打听百家长短的年龄。人事处作为学校内的机关部门,这里的职工往往是些老资格的关系户,工作清闲,阅历丰富,不仅如此,人事处本身又掌握着每一名职工的档案资料。所以要打探和系内人员有关的信息,找这样的角色聊一聊再合适不过了。

“可是你为什么不让我一块去呢?”慕剑云对这个问题还不太明白。

“我们在讨论别人的隐私,人多了就不太好。”罗飞解释说,“这些大姐虽然喜欢聊些小道消息,但她们潜意识里也是有自律的。两个人聊她会认为是很自然的闲谈,如果有第三者在场,她就有种传播别人隐私的负罪感,说起来就不会那么畅快了。”

“你还真是吃透了她们的心理。”慕剑云轻笑以示叹服,“就连我学心理学专业的,也得甘拜下风呢。”

“呵。”罗飞不以为然地摆摆手,“我可没有什么理论,只是长期刑警生涯总结出来的经验而已。”

“好了,按照现在了解到的情况。基本可以认定:丁震确实是个人情冷淡,除了工作毫无旁骛的人。丁科恐怕也大致如此,所以说这父子俩之间十年没有联系也是很有可能的。”慕剑云总结了一番,见罗飞没有异议,她便把思路顺势延展下去,问道,“第一个疑问算是暂时解决了,我们接下来该求证些什么?”

“那两起案件。”罗飞不假思索地回答道,他的表情同时也变得严肃起来,“我们需要去详细调查相关情况,以求证丁科确实是因为这两起案件而辞职、退隐。”

所谓“两起案件”,指的自然就是“一·三零”案件留下的尾巴以及轰动一时的“一·一二”碎尸案了。前者倒还好,那个碎尸案可是多年前就给慕剑云留下过阴霾的可怕往事,现在要近距离地揭开其中面纱,真是想想就让人觉得发寒。

“你不需要详细去看案件资料。还像刚才那样,我去了解情况,然后我们一起讨论就可以了。”罗飞看出慕剑云的畏难情绪,主动抛出了一颗定心丸。

慕剑云紧蹙的眉头舒展开来。她微笑着说了声:“谢谢。”现在她愈发可以确信自己的判断:罗飞并不是一个情感淡漠的男人,他甚至比很多男人都更细腻,只是他很少去表达而已。

第十三章 案中案

下午三点十一分,刑警队长办公室。

罗飞面前的会议桌上堆放着两叠卷宗,这是他不久前刚刚从档案室里提出来的与丁科退隐相关的两起案件的资料。其中右手边的那叠资料内容不多,只装了一个档案袋。不过罗飞对这份资料的兴趣要更浓厚一些,因为那起案件正是丁震所说的“一·三零”案件的尾巴。

在十八年前的那起劫持人质事件中,袁志邦在局势已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开枪击毙了嫌疑人文红兵,而文红兵的儿子文成宇当时亦在现场。目前已有充分的资料显示,这个文成宇就是袁志邦后来一手培养出的黑暗杀手Eumenides。即使再迟钝的人也会意识到:“一·三零”案件中的某些异常情况很可能和Eumenides的生成有着诸多联系。

而现在“一·三零”案件又冒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尾巴。会不会有更多Eumenides的线索隐藏在这个尾巴中?

基于这样的考虑,虽然另一叠资料的内容是赫赫有名的“一·一二”碎尸案,但罗飞还是把首要精力放在了前述那桩不起眼的小案子上。

真正打开卷宗的时候,罗飞的心情有些复杂。根据丁震所说,丁科当年就是在这份卷宗面前一筹莫展,最后竟要用辞职来逃避面对的压力。

那么在这份卷宗里,究竟是怎样一桩奇特的案件呢?当卷宗被打开之后,罗飞的思绪变随着那些尘封已久的文字回到了十八年前的时空之中。

留档的资料并不多,首先是一份报案人询问笔录,内容如下: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20分~5时30分

地点: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

询问人姓名:王东林(公安局刑警队民警)

记录人姓名:许军(公安局刑警队民警)

被询问人姓名:陈天谯 民族:汉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年龄:45岁 文化程度:初中

问:是你打电话报案的吗?

答:是的,我被抢劫了。

问:请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我晚上正在睡觉,忽然被疼醒了。醒来之后我发现自己被人捆住了手脚,动弹不得,眼睛也被粘上了胶布,睁不开。然后就有一个人在我耳边说话,要我说出家里保险箱的密码。我不肯说,他就用不停地折磨我。弄得我实在受不了了,只好把保险箱的密码告诉他。那个人打开保险箱之后抢走了两万多块钱。我听见他离开之后就开始挣扎,后来我自己挣脱了绳索,找电话报了案。

问:案发的具体时间是几点?

答:大概是凌晨两三点钟吧,准确的时间我也说不清楚。

问:那个人是怎么进屋的?

答:不知道。

问:你是怎么挣脱绳索的?

答:我爬到厨房里,找剪刀剪断的。

问:案发的时候,你妻子是不是和你在一起。

答:是的。

问:那你妻子当时是什么情况。

答:她也被绑住手脚,粘住眼睛和嘴,我自己挣脱之后才帮她解开。

问:你们有没有看到那个人长什么样子?

答:没有,因为眼睛一直都被粘住。

问:那个人用什么方法折磨你?

答:他用湿布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呼吸。一共闷了我七八次,一次比一次时间长。他还威胁我,如果不说出密码,就一直把我闷死为止。

问:你能不能形容一下这个人的声音?

答:是个男的,别的……形容不出来。

问:如果再次听到他的声音,你能不能辨别出来。

答:恐怕不能。因为他每次说话都是把嘴贴在我的耳边,用非常轻的声音,就是只有气的那种,听不出口音。

问:除了逼问你密码之外,他还说了什么?

答:他说他是帮人来要债的。

问:帮谁要债?

答:答:我觉得他是文红兵的同伙。两个月前,文红兵绑架我,勒索一万块,那次他没有得逞,所以他的同伙又来报复。

问:他一共抢走了多少钱?

答:一共是两万四千块。

问:你觉得这个人会是谁?

答:这个我不知道,反正是和文红兵有关系的人。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以上记录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签名:陈天谯(指印) 1984年4月7日〗

另有一份陈天谯妻子赵翠芳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内容与陈天谯的叙述基本吻合。

在其他的资料中,罗飞最为关注的是现场勘察笔录,该份笔录的记载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发现/报案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45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王天宇、殷正宏(东坝派出所民警)

现场保护人到达时间:1984年4月7日3时51分

勘查时间:1984年4月7日4时15分至6时27分

勘查地点: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

指挥人姓名:丁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

参加人姓名:黄杰远、栗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王伟达(市公安局法医);徐键(市公安局照相技术员);颜冰,董德一(市公安局痕迹技术员)。

现场条件:气温14~15度,相对湿度30%~35%,白炽灯。

勘查过程及结论:

1984年4月7日3时52分,市局刑警大队值班室接东坝派出所民警王天宇电话通报称: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住户遭遇入室抢劫,请求勘查现场。接报后,刑警大队立即组织技侦人员在队长丁科带领下,于同日4时13分到达现场。

据报案人陈天谯(男,45岁,东台小区7号楼404室户主)介绍:凌晨两点至三点之间,他在家中遭遇不明男子入室抢劫。该男子离开后,他挣脱捆缚后报案。

听完案发介绍,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

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客厅和主卧室朝南,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

房屋大门木质,配备“三环”牌门户锁,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

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此处即为中心现场。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据事主陈述,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卧室南端有阳台,阳台配备防盗网,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

卧室内有双人床、衣柜、床柜、书桌等家具,家具均无撬动毁坏痕迹。

双人床床面凌乱,床头抛弃有湿毛巾一块,经事主辨认,此毛巾为自家的洗脸毛巾,案发前应挂在卫生间内。

床下有一条男式长裤,该长裤被剪成长条状,剪切痕迹新鲜。经事主辨认,此长裤亦为自己平日所穿,案发前应挂在主卧室衣柜内。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条长裤捆绑他的妻子赵翠芳,后被事主解开。

床下还有少量使用后的胶布,经事主辨认,此胶布为自家客厅内存放的日用之物,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些胶布粘住赵翠芳的嘴和眼睛,后被事主撕掉。

卧室东南角有一小型保险箱,勘察时该保险箱呈正常方式敞开,保险箱内无现金。

卧室地面铺设简易瓷砖,地面所留脚印已经提取。保险箱、家具、长裤、胶布上所留指纹亦全部提取。

客厅为封闭室,除入户门外,无其他对外出口。客厅餐桌小抽屉中的家用胶布被取出,其他未见异常。

朝北的小卧室为储藏间,平时不住人。案发前后小卧室门反锁,勘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

卫生间有一扇朝东的小窗户,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

厨房有朝西的大开窗,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厨房地上另有一条被剪成长条的男式长裤以及胶布条若干,该长裤亦属事主所有,在案发时被用来捆绑事主。长裤旁有剪刀一把,为事主案发后用来剪开捆缚的工具。

其他无异常。

现场勘查于4月7日6时27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遗留的鞋印和指纹。拍摄了现场照片15张,绘制现场图1份,制作勘查笔录1份。

指挥人:丁科(签字)

勘察人:黄杰远、栗华、王伟达、徐键、颜冰,董德一(签字)〗

看完这份勘查笔录,罗飞开始品出了一些滋味。这起案件的确有不少非同一般的地方。

首先侵入者在凌晨潜入室内却没有对门窗造成任何破坏,这已不是普通匪徒有能力做到的,而更加令人侧目的是,侵入者所有的作案用具(用来捆缚事主的长裤、胶布条等等)全部是在现场就地取材。这一招看似普通,其实却大有讲究,因为警方破获此类案件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寻访作案工具的来源,案犯在这方面没有给警方留下任何机会。

从以上两点来看,此案的嫌疑人极为老道,甚至对警方的破案手法也了然于胸。继续翻看相关资料时,耐人寻味的地方还越来越多。

法医的鉴定报告显示,事主四肢关节处确有捆绑痕迹,但除此之外,周身无任何伤痕;

痕迹技术员的鉴定结果显示,现场环境中(包括门窗、保险柜、胶布条、剪刀等)提取到的指纹和脚印都是事主夫妇所留,并无第三人的遗留痕迹;

……

综合这些方面来看,案发现场竟找不到和入侵者有关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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