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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8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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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对机电类产品还可以进行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乃至实现计算机
设计制造一体化,从而大大减轻工程技术人员繁重的脑力劳动、大大加快设
计与制造的周期,保证并提高产品及工程的质量。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研究使用机器模拟人的智力活动的科学。它将人对外界的感
知和人脑进行的演译推理的思维过程、规则和采取的策略、技巧编制成计算
机程序,利用在计算机中存储的理论和规则自动寻求解决方法。人工智能的
研究领域包括模式识别(比如语音和图象的识别)、语义理解、知识获取、
知识表示、机器翻译、专家系统等,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并开始应用。
比如把国际象棋的对弈规则及著名棋手的经验编制出程序存入计算机,可以
与人对弈。据报道,最高级的“计算机棋手”已达到国际特级大师的水平。
人工智能是难度很大但又极有发展前途的一个计算机应用领域。
    电脑在目前的问题
    计算机安全日益重要
    在信息社会,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对计算机的依赖也日益加

深,目前全世界计算机的普及率是每百人 5 台,普及率最高的美国已达每百
人 48 台。据 80 年代的统计,美国的计算机每年完成的工作量是 4000 亿人年。
在信息时代,各个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着大量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的重要信息,许多生产、办公、军事、交通运输、金融和其它经济活动都由
计算机系统控制实施。一旦这些系统遭受破坏,或被敌人、犯罪分子利用,
其后果可想而知。
    由于计算机安全技术大大滞后于应用技术的发展,目前还难以卓有成效
地抵御某些自然的特别是人为因素的侵害,防治计算机病毒和计算机犯罪的
措施还相当薄弱。因而目前的计算机系统在安全上是比较脆弱的。这就导致
严重依赖计算机的社会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因此,要使社会既要保持高效能,
又要保持稳定,就必须大力加强计算机安全工作。
    计算机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计算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
安全立法三个方面入手,综合治理。还要普及全民的计算机安全意识,加强
计算机职业道德的培养。通过加强计算机安全等有关工作,使计算机扬长避
短,造福于人类。
    计算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本
节只是从其中几个侧面介绍,实际远不止这些,甚至有些是我们今天尚未意
识到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发现和探索解决。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目前,计算机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关键在软件。在经济高度发展,社会走
向信息化的时代,国内外市场对计算机软件都有巨大而迫切的需求。软件是
智力产品,开发软件并不需要很多精密昂贵的工艺设备,主要靠人的脑力劳
动,因此我国拥有发展软件的巨大潜力。开发软件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
和财力,而对软件的复制却极为简便而迅速,对加密软件的解密也不是很困
难的事情,社会上无偿复制甚至非法销售软件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美国商业
软件联盟统计,1993 年全世界软件行销业因盗版损失超过 128 亿美元。这样
就使软件开发者和厂商投入的智力和资金得不到应有的收益,极大地挫伤了
软件开发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在我国一度相当严重,也极大地妨碍我国在软
件开发和经营方面的国际交流。除继续加强对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外,建立
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法律保护开发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和合法
权益,是发展我国软件产业的必要条件和环境。近几年来,我国在软件的知
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
    1990 年 9 月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对
象。
    1991 年颁布了蕴酿多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
的具体保护办法。
    1992 年 5 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几年来登记数量与
日俱增。
    1992 年 12 月,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计算机软件侵权
案。
    1993 年 4 月,我国首家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平软件中心
在北京成立。
    几年来,我国有关部门相继与美国 IBM 公司,MI…CROSOFT 公司等著名企
业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联合举办双边的计算机软件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研

讨会,增进了交流、相互理解与合作,签署了一些软件授权使用和代理经销
的协议。举办了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研讨会,探讨了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
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著作权法只保护
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和内容。而计算机软件不仅是作品,它也
是一种工具,它的技术方案往往比表达形式更有价值。因此,在用著作权法
保护软件的同时,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正在形成一股国际潮流。鉴于专利法不
保护科学原理、数学算法,要求被保护的技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性,因此,只有一部分软件有可能获得专利。除此以外,软件保护有时还采
用商业秘密法,软件许可证合同等方式作为补充。
    计算机安全法律
    计算机安全对现代信息社会至关重要。计算机安全搞不好,将使计算机
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受到极大的限制。计算机安全是指计算机系统的硬
件、软件和数据受到保护,不因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显
露,计算机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保障计算机安全通常从技术、管理、法律
等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法律体系能够为计算机系统创造
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保障计算机安全意义重大。
    计算机安全法律是在计算机安全领域内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1994 年 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揭开了我国计算机安全工作新的一页。是我国计算机安全领域内第一个全国
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我国的计算机安全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的法律轨道。
    《条例》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界定为“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
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查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家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
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
另行制定”。鉴于我国计算机病毒猖獗的现状,有关部门也在蕴酿制定《计
算机病毒防治条例》。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危害社会的行为。通常在对这类犯罪行为
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量刑的过程中也要涉及计算机技术知识。可以从不
同的角度给计算机犯罪分类。从犯罪领域着眼,可以分为贪污、盗窃、诈骗
钱财,窃取情报、数据,破坏计算机硬件、软件或数据,盗用计算机服务等。
    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和手段花样繁多,例如,特洛伊木马术、意大利香肠
术、逻辑炸弹、计算机病毒等。
    在发达国家,计算机犯罪已层出不穷。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因计算
机犯罪造成的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美国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损失
金额为 45 万美元。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发展、蔓延也很快,特别是银行业务实
现电算化后,计算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最大一起金融犯罪案已达 1400 万
元。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搞的大量计算机用户鸡犬
不宁。可以推断,计算机技术越发展,人类社会对计算机的依赖越深,计算
机犯罪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也就越严重。许多传统的犯罪方式将为计算机犯罪
所取代,计算机犯罪的上升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并将成为未来信息社会的主
要犯罪形式之一。

    鉴于传统法律难以适应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一些国家依照传统刑法和刑
诉法审查计算机犯罪案件时遇到了重重困难,因此纷纷采取新的立法措施,
比如美国制定了《计算机诈骗与滥用法》,而且几乎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计算
机犯罪法。其它许多发达国家也已修改刑法或制定单行法规,亚洲的新加坡、
非洲的加纳也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目前,我国对此类法律也在进一步完善,
为最大程序地防止犯罪,不至于重蹈一些发达国家因忽视安全和立法而为计
算机犯罪的蔓延付出巨大代价的覆辙。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才交流的需求也更加广泛与深入。为充分挖
掘和利用人力资源,便于人才的交流和使用,许多国家的计算机系统中都存
储着大量有关公民个人情况的信息。通常称为“个人数据”。如果这些数据
不准确,或被不正当使用,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规定存储个人
数据必须向专门机构申请和备案,存储的信息必须符合批准的范围,而且应
保持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新鲜(符合现实情况)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
这些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也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计算机化文档的法律效力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各类文档资料的计算机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鉴于计算机存储和传输资料的不可见性,且又极易被修改而不留痕迹,计算
机化文档的法律效力就值得探讨。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贸易业务中都开始采用 EDI 技术。向他人传
送贸易单据属于同他人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有些国家的民法
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完成才具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采用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那么传输电子信息的 EDI 方式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签名问题又怎样处理?普遍的意见是,使用计算机获得的效益远远超
过了由于计算机化文档法律上的不可靠性造成的损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联
合委员会以及许多国家已经重新考虑传统法律要求对于贸易交往及其相关文
件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有些国家修改了民法,承认使用计算机存储和
传送的电子信息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活动中,计算机化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也受到人们的关注。事实上,
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来的资料已不是原始信息。而且怎样保证和证实它的客观
可靠性也很困难。现在一般认为,如果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又没
有否定某个计算机化文档可信性的事实依据,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一些
国家将其看作传闻证据。
    除此以外,还有其它一些涉及计算机的法律问题,比如半导体芯片布图
设计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涉及过境数据流
的法律问题等。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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