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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简史-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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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辩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故〃。这一段内〃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先说一说墨经所谓的〃故〃。它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就是说,有了〃故〃,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它还把〃故〃分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墨经所谓的〃小故〃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原因〃;墨经所谓的〃大故〃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现代逻辑学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说是〃有之必然,无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却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它。例如,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检验它的方法是,先假设一般命题〃A细菌是B病的原因〃为公式,再进行实验,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地产生预期的结果。产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没有产生,就不是。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效〃的方法。因为,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就是假设它是〃法〃,以它来进行实验,就是来〃效〃它这个〃法〃。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就是〃故中效〃。不产生,就是〃不中效〃。用这种方法,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这个论断为例来说明。我们都会作出这个论断,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又知道现在的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方法。过去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所以,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是犹谓也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相同。我们正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澄清兼爱说
  后期墨家精通〃辩〃的方法,为澄清和捍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解释。
  这种立场,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言》中说:〃'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第七页)〃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的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第一、二页)这样,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苦痛的问题。照他的说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后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他们给利、害下了定义之后,又以利的定义为基础,进而为各种道德下定义。他们说:〃忠,以为利而强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经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关于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说,必需遍爱一切人,才算爱人;但是不必需遍不爱一切人,才算不爱人。这与乘马不同。不必需骑一切马才算骑马,但是必需不骑一切马,才算不骑马。这就是爱人的〃周〃与乘马的〃不周〃的不同。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例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凭人总会爱一些人,这个事实,不能说他爱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凭这一点就可以说他不爱人,墨家的推理就是这样。
  辩护兼爱说
  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个是说,世界上人的数目是无穷的;那么,一个人怎么可能兼爱一切人?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无穷害兼〃。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
  《经下》篇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知〃。就是说,〃无穷〃与〃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只看是否充满,就知道了。《经说下》发挥此说如下:〃无(反对者):'南方有穷,则可尽(中国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无穷);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知;则可尽,不可尽,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答的意思是说,人若没有充满无穷的地区,则人数是有穷的。数尽有穷的数目,并不困难。人若竟已充满无穷的地区,则原来假定是无穷的地区,其实是有穷的。历尽有穷的地区,也不困难。
  〃杀盗,杀人也〃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主要意见,因为杀人与兼爱有矛盾。对这个反对意见,《小取》答复如下: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莫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后期墨家用这样的〃辩〃,反驳了认为〃杀盗〃不合兼爱的反对意见。
  对其他各家的批评
  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不仅反驳其他各家反对墨家的意见,而且批评其他各家。例如,〃墨经〃中有许多反对名家辩论的意见。我们会记得,惠施有〃合同异〃之辩。在他的〃十事〃中他由〃万物毕同〃的前提。得出〃汜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的结论。在后期墨家看来这是一个谬论,它是由〃同〃字的歧义引起的。他们指出〃同〃有四种。《经上》篇说:〃同:重、体、合、类。〃《经说上》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上》和《经说上》还讨论了〃异〃,异与同正好相反。
  〃墨经〃并没有点惠施的名。事实上,〃墨经〃各篇也没有点任何人的名。但是,从对于〃同〃字的分析看,惠施的谬误也就清楚了。说〃万物毕同〃,是说它们同类,是〃类同〃。但是说〃天地一体也〃,是说它们有部分与全体的关系,是〃体同〃。由类同为真的命题不能推论出体同的命题也为真,虽然都用了〃同〃字。
  对于公孙龙的〃离坚白〃之辩,后期墨家只从实际存在于物理世界的具体的坚白石着想。所以他们主张坚、白同时存在于石中,认为〃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必相盈也〃(《经说下》)。〃不相外〃就是不互相排斥,〃相盈〃就是互相渗透。
  后期墨家也批评了道家。《经下》篇说:〃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说下》篇解释说:〃学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为无益也,教,悖!〃
  这是批评老子的这句话:〃绝学无忧〃(《老子》第二十章),老子这句话认为学是无益的。照后期墨家所说,学和数是互相关联的,若要绝学,也要绝教。只要有教,则必有学,教若有益,学就不会无益。既然以〃学无益〃为教,这个教的本身正好证明学是有益的。
  《经下》篇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说下》篇解释说:〃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这解释是说:说话的时候,人们所说的,不是相同,就是相异。一人说是〃狗〃,另一人说是〃犬〃,就是相同。一人说是〃牛〃,另一人说是〃马〃,就是相异。(这就是说,有相异,就有辩。)没有人获胜,就无辩。辩,就是其中有人说是如此,另有人说不是如此。谁说得对谁就获胜。
  《经下》篇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这解释是说:以言为尽悖,此说不可以成立。如果持此说的人,其言可以成立,则至少此言不悖,还是有些言可以成立;如果其言不可成立,则以此说为当者也就错了。
  《经下》篇又说:〃知,知之否之是同也,悖。说在无以也。〃就是说,说知之与不知之是相同的,此说悖,理由在于〃无以〃,即没有凭借。《经说下》解释说:〃知。论之,非知无以也。〃就是说,只要有知识,就有关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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