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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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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时进行支付时,按照规定,企业的销售收入实现后,首先预留当月工 

资,然后由开户银行按照下列顺序扣款: 

      (1)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款; 

      (2)应归还银行的到期借款: 

      (3)应当偿还其他单位的货款; 

      (4)应上缴的利润和其他支出。 

     □银行结算收费 

     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 

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除财政金库全部 

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 

收取费用。此外,对于各单位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银行按规定 

收取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银行收取 

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 

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 

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口 

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 

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 

款凭证。如为企业,则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为行政事业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或业务支出、事业支出等 

     贷:经费现金或库存现金、经费存款或银行存款等。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 

转帐结算。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帐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如为企 

业,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如为全额预算单位,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 

     贷:经费存款 

     如为差额预算单位或自收自支预算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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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 

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 

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其收费标准分别是:①手续费,按银 

行规定的标准收费。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 

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②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 

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超重 

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③电报费,每笔按28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费。 

用途栏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的字数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 

收取电报费。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采 

用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帐,财 

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 

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定期 

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 

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 

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 

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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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和票据法 



我国规定:不得利用票据违法购买抢支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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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法定金融业者 

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一词的概念,是与票据立法紧密相关的,各国的票据立法不同, 

票据的概念及所包括的种类亦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而将 

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票据法》 

中,支票则另见于《支票法》;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 

法》为单行法;瑞士的《民法典》将汇票与本票列入“票据”一节,而支票 

单列“支票”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项法 

律中。但英国和美国的票据立法中均无“票据”的概念,如英国的票据立法 

名称为《汇票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在1957年公布的《支票 

法》中,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原来把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 

 “流通证券”,现在则在《统一商法典》中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规 

定为“商业证券”。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香港地区的《票据 

条例》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为了统一国际间票据流通的规则,国际上曾制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 

本票法》和 《统一支票法》,《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 

票公约草案》,这几项国际统一性的票据立法,都没有采用“票据”一词作 

为法律的名称,而是直接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法律的名称。 

     □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以其特征与其他证券相区别。 

     1。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权利存在 

的,其证券为证权证券。例如提货单,货主对其货物原来就享有物权,提货 

单的作用在于证明货主与运送货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提货单为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其证券 

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证券作成,而在证券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 

所以,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团体证券等。 

     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货单等。团体证 

券又称为社员权证券,其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例如公司 

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 

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 

付款人、发票人等)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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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仓单丢失 

后,货主并不完全丧失物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的物权后,仍享有领 

取货物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 

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 

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 

不可分离,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 

票据载明的一定金额后,必须将票据缴回于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所 

以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 

决定了票据作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的特征。 

     4。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在一定的意义上,票据就 

意味着票据记载的金钱,因此,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作为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本身即体现为一种金钱权利财产,作为完全有 

价证券,占有票据就意味着享有票据所代表的金钱权利财产,票据作为金钱 

权利财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因此,票据为流 

通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票据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 

的,票据作成后,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流通性,为保证流通信用和交易安 

全,即使有错误,也不得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以保护流 

通过程中善意执票人的权利。例如,票据上记载金额数目的大小写数码不相 

符合时,以文字为准;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载 

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为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和统一,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 

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定方式,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不依法定方 

式作成票据,则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影响,例如,缺乏法律规定的绝对应记 

载事项时,会造成票据无效。所以,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无因证券 

     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创设了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证流通信 

用和交易安全的必要;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执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 

执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作成的原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转让票据的 

原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 

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因此,票据为无因证券。 

     在票据的以上各项特征中,票据作为设权证券、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 

券、金钱证券的性质,是票据的基本性质,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流通证券的特点,则是票据的主要特征,票据的主要特征是从票 

据的基本性质中生发出来的。票据法律规定票据发行、转让的原则,主要目 

的在于:体现和规范票据的证券特征,使之与其他证券相区别,并维护和保 

障票据的流通性、交易安全,方便票据的利用,以充分发挥票据在社会经济 

生活中的特殊功能。 

     □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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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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