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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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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是被代理人,收款银行是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收款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替持票人按照汇票记载事项进行委托收款, 

其责任范围是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票款收入持票人的帐户。只要收款 

银行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的帐户,收款银行的收款责 

任已经履行,收款银行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付款银行的责任。付款银行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 

系。付款人是被代理人,付款银行是委托代理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付款银 

行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革行为即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上支付 

汇票金额由被代理人即付款人承担。同样,付款银行的责任范围是按照汇票 

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了汇票金额,付款银行已经履行了委托付款的 

责任,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负的审查义务 

     持票人向付款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审查持票 

人所持的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并审查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 

件。如果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 

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付款时,不应承担与付款人相同的审查义务,否则,也应 

当自行承担责任。 

      (1)付款人付款时的审查义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付款 

时,具有以下审查义务: 

     ①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审查其所持 

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经过审查,汇票在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 

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的,那么该汇票的背书是 

连续的,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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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审查时发现,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 

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没有衔接,该汇票的背书是不连续的,付款人 

不应当向持票人付款。 

     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 

代理人除了审查背书连续之外,还有义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 

效证件。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例如查验持票人的 

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 

托的代理付款人便可以认定该持票人是否是该汇票的真正收款人,也就是持 

票人是否是被背书人或者通过持票人举证能否证明其汇票权利,作为是否付 

款的另一个依据。 

     审查汇票背书连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既是付款 

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的权利,也是他们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权利来讲, 

持票人有义务配合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审查,这是无条件的。作为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必须履行;否则,因没有审查汇票背书的连 

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而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者其委 

托的付款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付款人没有注意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给付款人设定了审查汇票背书 

连续以及持票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义务,付款人就必须履行其应 

尽的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况主要指 

以下两种: 

     ①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明明知道汇票的背书是没有连续的, 

或者明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真正的权利人,或者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或者有效证件就能得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而没有加以审查予以付款 

的,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的行为即构成恶意付款,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承担。 

     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稍加注意审查就能发现汇票的背书是 

不连续的或者汇票的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 

款人予以付款的,其付款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行为,不能 

解除票据债务关系。如果真正的汇票权利人,通过举证主张其汇票权利,付 

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则仍应承担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 

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远期汇票的支付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也就说远期汇 

票,在法定到期日前,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即使远期汇票的持票人提示付 

款,付款人亦无付款之义务而有权加以拒绝付款。 

     如果付款人在远期汇票法定到期日前按照汇票金额支付了汇票票款,付 

款人对其付款行为自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付款的风险。汇票的持票人不是 

汇票的权利人,付款人对真正的权利人仍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拒不承担责 

任;相反,付款人付款的责任没有免除。 

     □外币汇票的支付办法 

     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有关外币汇票的规 

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外币汇票支付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两种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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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人民币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支付。 

     汇票为外币金额的,即汇票的金额不是人民币而在我国支付的,应当将 

该外币金额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兑换成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 

      (2)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 

     对于外币汇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支付的外币币种,则按照当事人约定 

的汇价以约定的币种支付汇票金额,当事人约定什么币种,就支付什么币种。 

当事人约定以出票日计算汇价的,按出票日折算;约定付款以付款日计算汇 

价的,按付款日折算。票据法赋予了票据当事人约定币种的权利,票据当事 

人有权约定支付币种,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 

     □对全部付款的效力的规定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照汇票金额全部支付票 

款;这里的足额付款就是全部付款而不是部分付款。 

     付款人按规定足额付款之后,付款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付款责任,付款人 

的汇票责任应当免除;汇票上的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也因付款人的 

付款责任的履行而解除,其汇票责任即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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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汇票的追索权 



     □对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的规定 

     1。追索权 

      (1)追索权的定义。追索权是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汇票到 

期日前有法定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在依法行使了或者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可 

以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以及取 

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2)追索权的种类。《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将追索权,根据持票人行使 

追索权的时间标准,分为两种: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此外,追索权还可以按照行使追索权的主体为标准,分为最初追索权和 

再追索权两种。 

     最初追索权,也称初次追索权,是指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时被 

拒绝后持票人向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或者其他汇票债务人请求偿还汇票金 

额、汇票金额的利息、以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最初追索权金额后的汇票债务人请求其他汇票债 

务人向其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全部金额的利息和发出通知书费用的权 

利。 

      (3)追索权的主体、客体。 

     ①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的主体主要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权人两种。 

追索权人是指具有追索权的人,主要指汇票的持票人和因清偿汇票债务取得 

汇票权利的人。被追索人是指负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人,主要包括出票人、背 

书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 

     ②追索权的客体。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即持 

票人有权向被追索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汇票利息和有关费用。 

     2。到期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到期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付款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 

拒绝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要 

求支付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权利主体是持票人。汇票的持票人是指依法取得汇票 

权利的人,包括受款人、被背书人、以及其他合法取得汇票的汇票权利人。 

     承担到期追索义务主体是负有支付汇票金额义务的汇票债务人,包括出 

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到期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也就是说,汇 

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是行使到期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只有在汇票到期,付款人 

拒绝付款的情形出现时,持票人方能行使到期追索权。 

     3。期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汇票虽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现时,持票人也可 

以行使追索权,即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 

的权利。 

     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法定原因是指,汇票在到期前有法定事由出现。也就 

是说,在汇票到期日前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的实质要 

件。根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法定事由是持票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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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1)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 

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设权证券,汇票的付款人没有绝对承兑的义务, 

因此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但是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法律赋予持 

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如果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没有提 

示付款的情形下,承兑人死亡或者逃匿,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 

     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前,就已死亡或者逃匿,从而使 

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无法实现其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 

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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