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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义作者章学诚-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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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谓天下之人,皆当范我之心手焉,后人或我从矣,起古人而问之,乃曰:“余
之所命,不在是矣!”毋乃冤欤?
○文集
集之兴也,其当文章升降之交乎?古者朝有典谟,官存法令,风诗采之闾里,
敷奏登之庙堂,未有人自为书,家存一说者也。(刘向校书,叙录诸子百家,皆
云出於古者某官某氏之掌,是古无私门著述之徵也。馀详外篇。)自治学分途,
百家风起,周、秦诸子之学,不胜纷纷;识者已病道术之裂矣。然专门传家之业,
未尝欲以文名,苟足显其业,而可以传授於其徒,(诸子俱有学徒传授,《管》、
《晏》二子书,多记其身后事,《庄子》亦记其将死之言,《韩非·存韩》之终
以李斯驳议,皆非本人所撰,盖为其学者,各据闻见而附益之尔。)则其说亦遂
止於是,而未尝有参差庞杂之文也。两汉文章渐富,为著作之始衰。然贾生奏议,
编入《新书》;(即《贾子书》。唐《集贤书目》始有《新书》之名。)相如词
赋,但记篇目:(《艺文志》、《司马相如赋》二十九篇,次《屈原赋》二十五
篇之后,而叙录总云,《诗赋》一百六家,一千三百一十八篇。盖各为一家言,
与《离骚》等。)皆成一家之言,与诸子未甚相远,初未尝有汇次诸体,裒焉而
为文集者也。自东京以降,讫乎建安、黄初之间,文章繁矣。然范、陈二史,
(《文苑传》始於《后汉书》。)所次文士诸传,识其文笔,皆云所著诗、赋、
碑、箴、颂、诔若干篇,而不云文集若干卷,则文集之实已具,而文集之名犹未
立也。(《隋志》:“别集之名,《东京》所创。”盖未深考。)自挚虞创为
《文章流别》,学者便之,於是别聚古人之作,标为别集;则文集之名,实仿於
晋代。(陈寿定《诸葛亮集》二十四篇,本云《诸葛亮故事》,其篇目载《三国
志》,亦子书之体。而《晋书·陈寿传》云,定《诸葛集》,寿於目录标题,亦
称《诸葛氏集》,盖俗误云。)而后世应酬牵率之作,决科俳扰之文,亦汎滥横
裂,而争附别集之名,是诚刘《略》所不能收,班《志》所无可附。而所为之文,
亦矜情饰貌,矛盾参差,非复专门名家之语无旁出也。夫治学分而诸子出,公私
之交也。言行殊而文集兴,诚伪之判也。势屡变则屡卑,文愈繁则愈乱。苟有好
学深思之士,因文以求立言之质,因散而求会同之归,则三变而古学可兴。惜乎
循流者忘源,而溺名者丧实,二缶犹且以锺惑,况滔滔之靡有底极者。
昔者,向、歆父子之条别,其《周官》之遗法乎?聚古今文字而别其家,合
天下学术而守於官,非历代相传有定式,则西汉之末,无由直溯周、秦之源也。
(《艺文志》有录无书者,亦归其类,则刘向以前必有传授矣。且《七略》分家,
亦未有确据,当是刘氏失其传。)班《志》而后,纷纷著录者,或合或离,不知
宗要,其书既不尽传,则其部次之得失,叙录之善否,亦无从而悉考也。荀勖
《中经》有四部,诗赋图赞,与汲冢之书归丁部。王俭《七志》,以诗赋为文翰
志,而介於诸子军书之间,则集部之渐日开,而尚未居然列专目也。至阮孝绪撰
《七录》,惟技术、佛、道分三类,而经典、纪传、子兵、文集之四录,已全为
唐人经、史、子、集之权舆;是集部著录,实仿於萧梁,而古学源流,至此为一
变,亦其时势为之也。呜呼!著作衰而有文集,典故穷而有类书。学者贪於简阅
之易,而不知实学之衰;狃於易成之名,而不知大道之散。江河日下,豪杰之士,
从狂澜既倒之后,而欲障百川於东流,其不为举世所非笑,而指目牵引为言词,
何可得耶?
且名者,实之宾也。类者,例所起也。古人有专家之学,而后有专门之书;
有专门之书,而后有专门之授受。(郑樵盖尝云尔。)即类求书,因流溯源,部
次之法明,虽三坟五典,可坐而致也。自校雠失传,而文集类书之学书,一编之
中,先自不胜其庞杂;后之兴者,何从而窥古人之大体哉?夫《楚词》,屈原一
家之书也。自《七录》初收於集部,《隋志》特表《楚词》类,因并总集别集为
三类,遂为著录诸家之成法。充其义例,则相如之赋,苏、李之五言,枚生之
《七发》,亦当别标一目,而为赋类、五言类、《七发》类矣。总集别集之称,
何足以配之?其源之滥,实始词赋不列专家,而文人有别集也。《文心雕龙》,
刘勰专门之书也。自《集贤书目》收为总集,(《隋志》已然。)《唐志》乃并
《史通》、《文章龟鉴》、《史汉异义》为一类;遂为郑略、马《考》诸子之通
规。(《郑志》以《史通》入通史类,以《雕龙》入《文集》类。夫渔仲校雠,
义例最精,犹舛误若此,则俗学之传习已久也。)充其义例,则魏文《典论》,
葛洪《史钞》,张骘《文士传》,(《典论·论文》如《雕龙》,《史钞》如
《史汉异义》,《文士传》如《文章龟鉴》,类皆相似。)亦当混合而入总集矣。
史部子部之目何得而分之?(《典论》,子类也。《史钞》、《文士传》,史类
也。)其例之混实由文集难定专门,而似者可乱真也。著录既无源流,作者标题,
遂无定法。郎蔚之《诸州图经集》,则史部地理而有集名矣。(《隋志》所收。)
王方庆《宝章集》,则经部小学而有集名矣。(《唐志》所收。)玄觉《永嘉集》,
则子部释家而有集名矣。(《唐志》所收。)百家杂艺之末流,识既庸闇,文复
鄙俚,或抄撮古人,或自明小数,本非集类,而纷纷称集者,何足胜道?(虽曾
氏《隆平集》,亦从流俗,当改为传志,乃为相称。)然则三集既兴,九流必混,
学术之迷,岂特黎丘有鬼,歧路亡羊而已耶?
○篇卷
《易》曰:“艮其辅,言有序。”《诗》曰:“出言有章。”古人之於言,
求其有章有序而已矣。著之於书,则有简策。标其起讫,是曰篇章。孟子曰:
“吾於《武城》,取二三策而已矣。”是连策为篇之证也。《易·大传》曰:
“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是首尾为篇之证也。左氏引《诗》,举其篇
名,而次第引之,则曰某章云云。是篇为大成,而章为分阕之证也。要在文以足
言,成章有序,取其行远可达而已。篇章简策,非所计也。后世文字繁多,爰有
校雠之学。而向、歆著录,多以篇卷为计。大约篇从竹简,卷从缣素,因物定名,
无他义也。而缣素为书,后於竹简,故周、秦称篇,入汉始有卷也。第彼时竹素
并行,而名篇必有起讫;卷无起讫之称,往往因篇以为之卷;故《汉志》所著几
篇,即为后世几卷,其大较也。然《诗经》为篇三百,而为卷不过二十有八;
《尚书》、《礼经》,亦皆卷少篇多,则又知彼时书入缣素,亦称为篇。篇之为
名,专主文义起讫,而卷则系乎缀帛短长,此无他义,盖取篇之名书,古於卷也。
故异篇可以同卷,而分卷不闻用以标起讫。至班氏《五行》之志.《元后》之传,
篇长卷短,则分子卷。是篇不可易,而卷可分合也。嗣是以后,讫於隋、唐,书
之计卷者多,计篇者少。著述诸家,所谓一卷,往往即古人之所谓一篇;则事随
时变,人亦出於不自知也。惟司马彪《续后汉志》,八篇之书,分卷三十,割篇
徇卷,大变班书子卷之法,作俑唐、宋史传,失古人之义矣。(《史》、《汉》
之书,十二本纪、七十列传、八书、十志之类,但举篇数,全书自了然也。《五
行志》分子卷五,《王莽传》分子卷三,而篇目仍合为一,总卷之数,仍与相符,
是以篇之起讫为主,不因卷帙繁重而苟分也。自司马彪以八志为三十卷,遂开割
篇徇卷之例,篇卷混淆,而名实亦不正矣。欧阳《唐志》五十,其实十三志也,
年表十五,其实止四表也。《宋史》列传二百五十有五,《后妃》以一为二,
《宗室》以一为四,李纲一人,传分二卷,再并《道学》、《儒林》,以至《外
国》、《蛮夷》之同名异卷,凡五十馀卷,其实不过一百九十馀卷耳。)
至於其间名小异而实不异者,道书称,即卷之别名也,元人《说郛》用之。
蒯通《隽永》称首,则章之别名也,梁人《文选》用之。此则标新著异,名实故
无伤也。唐、宋以来,卷轴之书,又变而为纸册;则成书之易,较之古人,盖不
啻倍蓰已也。古人所谓简帙繁重,不可合为一篇者,(分上中下之类。)今则再
倍其书,而不难载之同册矣。故自唐以前,分卷甚短。六朝及唐人文集,所为十
卷,今人不过三四卷也。自宋以来,分卷遂长。以古人卷从卷轴,势自不能过长;
后人纸册为书,不过存卷之名,则随其意之所至,不难钜册以载也。以纸册而存
缣素为卷之名,亦犹汉人以缣素而存竹简为篇之名,理本同也。然篇既用以计文
之起讫矣,是终古不可改易,虽谓不从竹简起义可也。卷则限於轴之长短,而并
无一定起讫之例。今既不用缣素而用纸册,自当量纸册之能胜而为之界。其好古
而标卷为名,从质而标册为名,自无不可;不当又取卷数与册本,故作参差,使
人因卷寻篇,又复使人挟册求卷,徒滋扰也。夫文之繁省起讫,不可执定;而方
策之重,今又不行;(古人寂寥短篇,亦可自为一书,孤行於世。盖方策体重,
不如后世片纸,难为一书也。)则篇自不能孤立,必依卷以连编,势也。卷非一
定而不可易,既欲包篇以合之,又欲破册而分之,使人多一检索於离合之外,又
无关於义例焉,不亦扰扰多事乎?故著书但当论篇,不当计卷。(卷不关於文之
本数,篇则因文计数者也。故以篇为计,自不忧其有阙卷,以卷为计,不能保其
无阙篇也。)必欲计卷,听其量册短长,而为铨配可也。不计所载之册,而铢铢
分卷,以为题签著录之美观,皆是泥古而忘实者也。《崇文》、《宋志》,间有
著册而不详卷者。明代《文渊阁目》,则但计册而无卷矣。是虽著录之阙典,然
使卷册苟无参差,何至有此弊也。(古人已成之书,自不宜强改。)
○天喻
夫天浑然而无名者也。三垣、七曜、二十八宿、一十二次、三百六十五度、
黄道、赤道,历家强名之以纪数尔。古今以来,合之为文质损益,分之为学业事
功,文章性命。当其始也,但有见於当然,而为乎其所不得不为,浑然无定名也。
其分条别类,而名文名质,名为学业事功,文章性命,而不可合并者,皆因偏救
弊,有所举而诏示於人,不得已而强为之名,定趋向尔。后人不察其故而徇於其
名,以谓是可自命其流品,而纷纷有入主出奴之势焉。汉学宋学之交讥,训诂辞
章之互诋,德性学问之纷争,是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
学业将以经世也,如治历者,尽人功以求合於天行而已矣,初不自为意必也。
其前人所略而后人详之,前人所无而后人创之,前人所习而后人更之,譬若《月
令》中星不可同於《尧典》,太初历法不可同於《月令》,要於适当其宜而可矣。
周公承文、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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