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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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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方面的第二理由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推出来的。因为他们说,神既然是无上圆满,必不是被动的:而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可分的,必是被动的;因此推知有形体实体不属于神的本质。

    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反对方面的著作家所据以表明有形体的实体不配有神性,亦不属于神性的理由。但是如果有人适当地注意便可看见,我对他们所持的理由,已早有答辩了;因为他们这些理由完全根据有形体的实体是由部分所构成的假定,这种说法之不通,我早已指出命题十二与命题十三的绎理。并且如果有人稍加思考,就可以看出,他们用来证明有广延的实体是有限的那些不通的论据,它们实属不通,但是我现在暂不争辩,并不出于量是无限的那个假定,而是出于无限之量是可分的那一个假定,与无限之量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所以即使细究他们这些不通的理由所应得的结论,我们也只能说无限之量是不可分的,并不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但这恰好就是我在上面命题十二等所已经证明过了的道理。这正足见他们起初用以射击我们的枪戟,现乃反而打在他们自己身上了。所以如果有人根据这些不通的论点而断言有广延的实体必定是有限的,实无异于根据圆形具有方形性质的假定,而断言圆形没有中心,从中心达到周围的一切直线不是相等。因为他们为了要证明有形体的实体是有限的起见,竟把只能认为无限、必然、唯一而不可分的有形体的实体,参看命题八、五和十二认作有限,为有限部分所构成,并且复多而可分。据同一步骤,又有许多人先有了线为点所构成的成见,当然不难寻出一些理由以表示线不可分至无限。其实说有形体的实体是集有限物体或部分而成,其不通无异乎说面是集线而成,线是集点而成。凡相信明晰推理是颠扑不破的人,都应当承认这种说法,而否认世界有真空的人,想来尤其应当赞成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有形体的实体可以分到各个部分真正地截然分离,何以一部分被毁灭后,而其余部分就不能仍然象从前那样,彼此连在一起呢?何以一切事物能如是有秩序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竟致没有真空呢?因为如果事物彼此真正地截然分离,则此物必能离他物而独存,并且能离他物而仍维持其固有地位。既然宇宙间没有真空在别处我将另有说明,而各部分又如此连结以致不可能有真空,足见一切有限的部分,并非真正地分离;这就是说,有形体的实体既是实体就是不可分的。如果还有人问何以我们总有认量为可分的自然倾向呢?我可以答道,我们对于量有两种理解,一是抽象的或表面的量,乃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一是作为实体的量,是仅仅从理智中产生的。如果就出于想象之量而言,则我们将可见到,量是有限的、可分的,并且是部分所构成的,这是我们所常常做而且容易做的事;反之,如果就出于理智之量而言,而且就量之被理解为实体而言,但这样作却很难,则有如我在上面所详细证明的那样,我们将会见到,量是无限的、唯一的和不可分的。凡是能辨别想象与理智之不同的人,对于这种说法,将会甚为明了;特别是倘若我们想到,物质到处都是一样,除非我们以种种方式对物质作歪曲的理解,物质的各个部分并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换言之,就物质作为样式而言,是可分的,但就物质作为实体而言,则是不可分的。例如,就水作为水而言,这处也有,那处也有,其部分彼此分离,则我们便认水为可分。但就水作为有形体的实体而言,便不能认为它是可分的,因为它既不可分离,又不可分割。再者,就水为水而言,是有生有灭的;但就水作为实体而言,是不生不灭的。

    我想我这番话已经答复了反对方面的第二条理由了,因为他们的第二条理由也是建筑在物质的实体是可分的,是为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上的。并且即使我的这些见解不能成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物质不配有神性,因为据命题十四除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存在可以使得神性成为被动。所以我说,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如我即将指出那样。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可以说神受他物的支配,并且即使有广延的实体被设想为可分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关于这一点现在讲得已经够了。

    〖命题十六〗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

    〖证明〗谁都可以明了这个命题,只要他注意到:从任何一物的界说里,理智都可以推出那物的许多特质,而这些特质其实是从那物的界说亦即,从那物的本质必然推出的,而且一物的界说能表示出它的实在性愈多,亦即那被界说的事物的本质所包含的实在性愈多,则理智所能推出该物的特质必也愈多。但神性既具有绝对无限多的属性据界说六,而其每一属性又各表示其自类无限的本质,所以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亦即,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 efficiente。

    〖绎理二〗由此又推出,第二:神是凭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凭借偶然性的原因。

    〖绎理三〗由此又推出,第三: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原因causaprima。

    〖命题十七〗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

    〖证明〗我已于命题十六指出无限多的事物只是出于神性之必然性,或者这是一样的只是出于神性的法则;在命题十五中,我又已经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内,没有神就没有任何东西存在,也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所以在神之外,决无他物可以决定神或强迫神去行动;所以,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此证。

    〖绎理一〗因此推出,第一:除了神的本性圆满性以外,别无在外或在内的任何原因驱使神行动。

    〖绎理二〗因此推出,第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causa libera。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据命题十一,及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据前命题。所以据界说七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此证。

    〖附释〗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象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之必然性,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的事物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无须借助于本命题的理论,在下面我将要证明神既没有理智,也没有意志。我深知道,自以为能够证明神有无上智慧和自由意志的人一定不少。因为他们说,除了把我们自身所具有的最高圆满性赋予于神外;便不知道有任何更圆满的东西了。不过,他们虽然认为神事实上具有真正无上智慧,但他们却并不相信神能够将它的大智慧中所包含的一切真实内容全都创造出来,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反足以破坏了神的万能。因此他们说假如神能将它的智慧所包含的一切的一切、全都创造出来,则它将不能有更新更多的创造,他们以为,这样便未免违悖神的万能。因此他们宁肯相信神对万物取无差别的态度,只创造由它自己的绝对意志决定要创造的那些事物。

    但是我想我已经充分说明了参看命题十六如何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那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这样,依我这种说法,至少神的万能性将远为圆满。而反对我的说法的人恕我直言无讳倒反而似乎否认了神的万能了。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神虽然能够知道无限多的可以创造之物,而它又决不能全都创造出来。因为,据他们说如果神能将它所知道的一齐全部创造出来,则神的万能的创造力就穷尽了,因而失掉它的圆满性了。所以为了维持神的圆满性起见,他们同时不得不说,神虽然是万能的,但在神的力量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它并不能一切都起作用。我实在再也想不出比这更不通,更有悖于神的万能的说法了。

    此外人们也常说神有理智和意志,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也要说几句话。我以为,如果理智与意志属于神的永恒本质,则对于这两种属性,显然应与一般人所了解的理智与意志完全不同。因为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象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如果理智属于神的本性,则它的理智从本性上决不象我们的理智一样,象众人所臆想那样后于所理解的事物而产生,或者与所理解的事物同时产生,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神是在万物之先的据命题十六,绎理一。反之,万物的真理与万物的形式的本质之所以是那样,乃是因为它客观地象那样存在于神的理智中。所以神的理智,就它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时,其实就是万物的原因:万物的本质以及万物的存在的原因。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承认神的理智、神的意志,神的力量,是同一之物的人们所注意到了。所以神的理智既然是万物的惟一原因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亦即是万物本质与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则在本质与存在方面,显然神的理智必然与人的理智不同。因为结果与原因的分别所在,正是结果从原因那里得来的。例如,这一个人可以为另一个人存在的原因causaexistentiae,但不能是另一个人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因为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就本质而言,两个人可以完全相同,但是就存在而言,两人便彼此各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失掉了他的存在,而另一个人的存在却并不因而失掉;可是如果这一个人的本质可以毁灭,可以变成虚妄的,则另一个人的本质也就会毁灭。由此可见,一件事物如果既是一个结果的存在的原因,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则必定在本质方面和存在方面异于这个后果。现在神的理智既然是人的理智的本质的原因与存在的原因,所以就本质和存在来说,神的理智就其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而言,都异于人的理智;除了名词一样外,决无其他相同之点,象上文所指出那样。至于神的意志问题,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证明,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的。

    〖命题十八〗神是万物的内因causa immanens,而不是万物的外因causa transiens。

    〖证明〗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存在于神以内,都是通过神而被认识据命题十五;所以据命题十六绎理一神是在它之内的万物的原因;这是第一点。其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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