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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经济史-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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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查理曼帝国)终于代替了墨洛温王朝。 

     8世纪下半期以后,法兰克王国的封建化进程有了进一步发展,形成了 

封建采邑制。采邑是承担一定义务的封地,受封者必须服骑兵兵役。如受封 

者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封主可以随时收回采邑。采邑不能世袭,如受封者 

死亡,采邑归还封主,如封主死亡,受封者须将采邑归还封主的继承人。受 

封者的后嗣如欲继续享有采邑,或受封者在封主死后仍想享有原来的采邑, 

都必须重新履行受封式。后来,这些规定日渐废弛。到9世纪后期,采邑已 

经变为世袭领地,仍以服军役为条件。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为纽带的领主与 

附庸的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国王以下的各级封建主也把土地当作采邑层 

层分封,封建贵族中因此形成了等级制度。采邑是连同居住在土地上的农民 

一起分封的,因而加强了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依附性,进一步使自由农民陷入 

了农奴的境地。这样,8世纪末9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封建经济关系基本 

确立。此外,一些濒于破产的农民,往往被迫连同土地求庇于教会,然后以 

终身使用或传袭一至二代的方式领回耕种。这种土地称为“恩地”,耕种者 

须向教会缴纳贡赋。领耕“恩地”的农民经过几代之后,大都变为依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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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主的农奴。这样,除采邑制下的世俗封建领地之外,教会的封建领地也迅 

速扩展。 

     当然,封建经济关系在西欧各地的确立是不平衡的。即便是加罗林王朝 

统治下的各地的封建化进程也不一致。至9世纪中期该王国一分为三,出现 

法兰西、意大利、德意志三个王国雏形的时候为止,只有法国基本确立了封 

建经济关系。意大利的封建经济关系到10世纪时才基本形成。德意志的封建 

化进程则大大滞后,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9世纪时,封建经济关系在士 

瓦本已相当发展,在萨克森却刚刚萌芽。从总体看,10至11世纪的时候, 

德意志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始发展起来。农村公社逐步解体,村社内部发生 

财产分化,农民份地和村社的公有地逐渐被封建化的贵族兼并。王权支持教 

俗贵族侵夺农民和村社的土地。失地农民不得不依附贵族,领种份地,并服 

劳役。保有自由的农民和村落,因不堪贡赋、什一税和兵役负担,地位极不 

稳固,最后也陷入封建的依附关系。到 12世纪初德意志王国的封建化进程总 

算初步完成了。 

     在英国,封建经济关系的成长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5世纪中期起,日 

尔曼人中的盎格鲁一萨克逊人和裘特人等就由欧洲大陆渡北海侵入不列颠。 

到7世纪初,不列颠形成七个王国。各王国互相争雄达200年之久,英国史 

上称为“七国时代”。10世纪初,英国才开始走向统一。在国家的形成过程 

中,盎格鲁一萨克逊人的氏族制度趋于解体,村社代之而起,封建化进程也 

从此开始了。在9至11世纪间,盎格鲁一萨克逊自由农村公社分化的现象已 

非常显著。封建化的贵族受国家政权的支持,广占土地,迫使大批农民隶属 

于自己。国王还以诏书的形式把土地赐予教俗封建领主。这种土地变成占有 

者的领地,称为“册封地”。930年,当时的英国国王下令,自由人必须有 

主,向其委身投附;同时赋予大土地所有者以“特恩权”,准许领主在领地 

内征课捐税,审判居民争讼,收取讼金和罚金。但直到11世纪中期,英国的 

封建化过程还未完成,各地还保存不少自由农民。这些自由农民在某种程度 

上依附于领主,但还未变成真正的农奴。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侵入英国, 

建立诺曼底王朝。威廉对英国的征服,史称“诺曼征服”。诺曼征服在英国 

产生的重要后果就是大大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过程。威廉在征服英国之后, 

大批没收盎格鲁一萨克逊贵族的土地,用以赏赐亲属和随从。教会也由法国 

主教接管。只有盎格鲁一萨克逊骑士阶层还保有自己的小块土地。随着土地 

主人的更换,农民遭到进一步奴役。许多自由和半自由农民,都被征服者按 

他们所熟悉的法国方式变为农奴。这样,封建经济关系便在英国迅速确立起 

来。 

      (2)封建庄园及其土地制度的演变 

     随着西欧封建化过程的逐步发展,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建立起来,布满 

西欧各地,代替了原来的农村公社,成为社会的经济细胞。 

     封建庄园的形成是封建领主侵吞村社土地的结果。封建领主逐渐蚕食村 

社公用地和村社成员的份地,最后扩充到侵吞整个村社。由于封建领主需要 

为他生产的劳动力,因此,保留原来村社的农民,并使他们牢固地附着于土 

地上。也由于封建领主需要有人代他经营管理以及征收赋税,因此,也有意 

识地把原来的村社组织保存了下来。村社组织虽然保存下来,但性质却起了 

根本变化。庄园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而是封建领主统辖之下的农村基层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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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园的内部结构情况,一般是这样的:每个封建庄园除有一处封建领主 

的住宅之外,还有农奴居住区和神甫住宅或者还有一座教堂。此外,还建有 

仓库、铁工房、榨油坊、磨坊、烤面包坊等等。这些手工业作坊是专为主人 

服务的。农奴不得私自建造,但在交付使用费后,农奴们也可以加以使用。 

后来,封建领主逐渐强迫农奴交费,无论其是否使用,这样就变成为一项固 

定税收了。 

     庄园中的土地使用情况随社会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税收形式的改 

变而改变。最初的庄园里,除原来属于公有的山林与草地划分为公用的牧场 

之外,耕地分成三大片,即分为:春耕地、秋耕地与休耕地,每年轮换使用。 

不管是什么种类的耕地,一律分划为长条形,领主的自留地与农奴的份地相 

互交错。按规定:每个农户每周必须有一名壮年男子,携带自己的农具,到 

主人的自留地上劳动三至五日,其余时间可以在自己的份地上生产。如遇收 

获季节,则要先完成领主自留地上的任务后,才能收获自己的庄稼。当然, 

领主自留地上的收获物归领主所有,农奴份地上的收获归农奴所有。这种形 

式的封建地租剥削也就是劳役地租。后来,由于农奴们消极怠工,造成领主 

自留地上的收获量远不及农奴份地的收获量。久而久之,领主感到不合算, 

于是逐步改变了剥削方式。领主不再保有自留地,而是把土地全部分给农奴 

们耕种,每年从农奴的收获中抽取50%至60%的收获物作为地租,这就是实 

物地租了。 

     庄园中原来属于公用的草地、牧场、山林、池沼等等,虽然允许各农户 

使用,但因为它是主人的财产,因此,每年也要因为使用这些公用地而向主 

人交纳一定的税收。过了一定时间之后,它也变成一种固定的税收,无论是 

否使用,都强迫农奴们交纳这笔费用。 

     庄园农奴除了封建地租以及伐薪取柴、割草放牧、磨面、榨油等等都要 

交税之外,还有其它名目繁多的苛捐杂徭。例如,农奴要为主人服各种无偿 

的劳役,诸如建桥、修路、为主人修建城堡;还要为主人家的婚丧嫁娶服各 

种杂役和其它临时性的徭役。但农奴们在使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时却要交税, 

如过桥税、行路税。农奴结婚还要交结婚税,甚至家里死了人还得向主人交 

纳死亡税。另外,农奴们还要向教会交纳什一税,也就是把自己每年收获物 

中的1/10向教会纳税。什一税也有个发展过程。起初仅仅是大田作物—— 

谷物的十分之一,称为大什一税。后来又增加小什一税,就是农奴还要把苗 

圃、菜园中收获的1/10交给教会。再以后,又增加了一种叫血什一税,这 

就把农民饲养的一切家畜、家禽全都包括在内。 

     庄园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庄园里需要的一切,从封建领主的生 

活享用到农奴家庭的粮食、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几乎都由本庄园的农奴生 

产。只有本庄园无法生产的盐、铁等必需品,从东方国家运来的供给封建领 

主的少数精良武器,香料、丝绸和珠宝一类的奢侈品,才从外来商人那里购 

买。那时候,农业生产的效率很低,手工业同农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且很不 

发达,因此,庄园里也没有什么产品可以向外面出卖。 

     庄园只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并不是每个封建领主都仅拥有一个庄园。 

大封建领主一般拥有好多个庄园。由于庄园往往散处各地,当时交通运输又 

非常不便,封建领主就带着家属和随从人员经常从一个庄园转移到另一个庄 

园,就地享用庄园里的产品。封建领主用超经济力量保证经济剥削。他们除 

掌握武器之外,还拥有司法审判权。如果他们认为农奴违反了庄园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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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权在庄园法庭里审判他。法庭由封建领主本人或是他的管事主持,可以 

对农奴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然,封建庄园形成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地存在。随着西欧生产力特 

别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到13世纪时,上述庄园制度便遭到很大破坏。封 

建领主不能不大大调整他们和农奴的关系,使许多农奴获得解放,成为佃农。 

这种变化的发生也不是突然到来的,而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早在11世纪末 

或12世纪初,在一些最先进的地区,庄园制度便呈现出崩溃的最初的征兆。 

但这种变化的产生一开始并不是来自庄园内部,而是源于荒地的开垦。那时, 

西欧开始出现塞斯特恩寺院。这些寺院出现的时候,全部可耕地都被占用了, 

因此它们几乎都建立在荒野和未开垦的地区。施主们把自己保留地中的大量 

未耕地赠与它们,但修道士们必须用双手把这些土地开垦出来。在垦荒时, 

他们有俗界弟兄,或称“俗僧”的帮助。他们把开垦大农场的任务交给这些 

人。大农场的面积相当大,常常有500到700英亩。这些土地并不分割为小 

块的份地,而在一个修道士的监督下,由“俗僧”,甚或由外面雇的“客籍 

民”耕种。在这种农场里既不存在农奴,也没有徭役。所谓“客籍民”,也 

就是寻找新土地耕种的移民。这些移民或来自流浪汉,或来自大领地中摆脱 

了农奴身份的居民。无论他们是怎样从旧的社会各阶层中游离出来,总之, 

他们具有自由的身份。塞斯特恩寺院耕种的“新土地”带来一种新的经济组 

织。这种新经济组织对于那些因人口增长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有很大吸引 

力,对那些从庄园中逃出的农奴无疑是提供了一块新的生存之地。因此,这 

种新经济组织对庄园制度不能不产生某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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