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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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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结清旧账。将各个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 
    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账。 
    三、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个总账账户和明细账户年终转账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 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账凭证),将表列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各账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 年度发生数。 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如需更正原报决 算草案收入、支出数字时,则要相应调整旧账,重新办理结账和记入新账。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是各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 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各级总预算会计必须定期编制和汇总预算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 、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本制度附件三。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一、各级总预算会计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记账、结账。所有预 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 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 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第六十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 各级总预算会计在财政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参与或具体负责组织下列决算草案编审工作: 
    一、参与组织制定决算草案编审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 管理的需要,提出年终收支清理、数字编列口径、决算审查和组织领导等具体要求,并对财政结算、结余处理等具体问题规定处理办法。 
    参与组织制定本级单位决算草案编审办法。
    二、参与制发或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转(制)发本行政 区域财政总决算统一表格和本级单位决算统一表格。协同财务部门设计基本数字表及其他附表。
    三、办理全年各项收支、预拨款项、往来款项等会计对账、结账工作。 
    四、对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布置决算草案编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及时汇总报送决算。 
    五、审查、汇总所属财政决算草案收支各表,并负责全部决算草案的审查汇总工作。 
    六、编写决算说明书,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决算编审工作情况,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财政体制结算以及财政总决算的文件归档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汇总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及时报本级政府审定。各级财 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和份数,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逐级及时报送备案。计划单列城市的会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时 ,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章 会计电算化
第六十六条  为了保证总预算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准确、安全,省级(含省本级)以上财 政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相应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开发和运用,各级总预算会计人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比。 
    第六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财政部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七十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审计及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加强对用款单位拨出款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单位的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关预算外资金的核算,由我部另行发文规定。财政周转金由专设的周转金管理部门管理的,其核算应由周转金管理部门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 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附件一: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各级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1。国库报来的各种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如各种“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等。 
  2。各种拨款和转账收款凭证,如预算拨款凭证、各种银行汇款凭证等。 
  3。主管部门报来的各种非包干专项拨款支出报表和基本建设支出月报。 
  4。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参考格式如下: 
  格式一:
 
记帐凭证总号: 
      分号: 
对方科目摘要借方贷方金额记帐符号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科目编号科目名称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帐 稽核 制单


    格式二:
 
记帐凭证总号 
     分号 
摘要总帐科目明细科目借方金额贷方金额记帐符号 
       附
       凭
       证
        
       张
        
会计主管 记帐 稽核 制单


    2。记账凭证的编制方法 
  (1)各级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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