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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准则过程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比较好理解,但对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是否作为关联方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在我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比较界定,实务中也较普遍,也较能为大多数企业所接受。如果将个人也作为企业的关联方,一是在实务中很难界定哪一类人员作为关联方,哪一类人员不作为关联方,操作时不方便。二是在我国,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有时候往往不一定能够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的企业提出的财务和经营方针需要报经主管部门等批准后才能执行。因此,在制定准则时可不考虑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我们认为,首先,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可通过拥有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或与企业经营成果密切相联的业绩奖励而从企业的经营中直接受益,应当将其视为关联方。其次,在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交易的情况下,披露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监督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在与企业交易时对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程度;在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关键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大部分企业中的主要投资得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交易,或者交易很小,在实务中不会太繁杂;并且对关键管理人员而言,主要披露他们的报酬,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容易取得。第三,主要投资者只限定在拥有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也有限制,实务中也可操作。第四,在我们所了解的国家中,均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作为关联方看待,如英国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不是关联方,否则会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假定为关联方。第五,在我国实际中,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在其他企业兼职很多,往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操纵被控制的企业,或通过指挥关联各方来调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本准则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关联方。
九、关联方关系为什么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本准则所指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针对主要投资者个和关键管理人员而言的,即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我国,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指直系亲属,在某些大家庭中,非直系亲属也可以左右一切。为了便于操作,在本准则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一般是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对关联方关系中是否需要包括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的其他法规中提到关联企业较多,对关联方为个人的情形提及较少,现在准则中已经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作为关联方考虑,就不必要再考虑其家庭成员,待今后时机成熟时再予以考虑。另外,我国家庭成员构成较复杂,实务中很难操作,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人员无法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家庭成员的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能对企业产生某种影响,这些人员的亲属可以和这些人员本人一样从关联方获取相同的利益,在这些人员处理企业的财务和经营业务时,可能受家庭成员的影响,应当将其视为关联方。我们认为,首先,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在我国,此类事情也时有发生,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也有一定的针对性;其次,将其视为关联方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世界上主要国家的作法是相一致的。为了便于操作,对于与主要投资者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了限制。至于会计人员能否知道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规范,如,可以在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中要求他们通报这些情况等。因此,本准则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视为关联方。
十、拥有相同关键管理人员的不同企业为什么视为关联方
在制定准则过程中,企业间如果有相同的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将这两个或多个企业视为关联方也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中的关键管理人员是制定企业财务和经营方针的具体参与者和具体运作者,在企业中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的情况也不少,在某些上市公司中利用同一关键管理人员对两个或多个企业进行操纵从而达到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上,为了防止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控制下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应将同受某一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另一种意见认为,关键管理人员在企业中能产生多大的影响是不可确知的,通常情况下,关键管理人员只能对企业起着重大影响的作用,在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时,并不意味着这一关键管理人员能对这两个或多个企业都产生影响。既然同受某一企业重大影响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为什么要将有同一关键管理人员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我们认为,第一,关键管理人员能够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并且在日常经营中又是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在企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关键管理人员可能在企业中所处的职位不同,其影响的程度也不同。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是否应当将这两个或多个企业视为关联方应视其影响程度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本准则规定,企业之间如〃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十一、关联方关系需要披露哪些内容
在确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内容时,我们充分考虑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尽量与其他法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等协调一致。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有无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我们所了解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都要求披露相关的信息。但关联方之间由于互相影响程度不同,即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在披露方面也有不同的要求。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披露的原则为:
(一)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披露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是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目前,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需要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以便对企业按经济性质或类型进行不同的分类。企业按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按企业类型分类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营业执照上有的企业是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的,有的是按企业类型分类的,无论是按经济性质还是按类型分类,均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情况披露。关联方如为个人,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
2、企业的主营业务,按照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披露。
(二)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为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十二、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关联方交易通常来说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主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使用其他条款没有有利之处时,经常以这种条款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益而进行的,例如,某一公司的董事可能影响销售给他要人的一项资产的价格,使之低于市价,或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而参与交易。另外,一项关联方交易可能按为减少企业由于另一国家税收或关税而引起民的财务负担而设计的条款定价。
会计上确认资源或义务的转移通常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并以各方同意的价格为计量标准。关联方在确定价格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弹性,而在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中则没有这种弹性,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平价格。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关联方交易中确定价格的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转售价格、成本加利润法等。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不存在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交易就不会发生,如子公司销售给母公司的产品按照成本计价,因为如果母公司不买这些产品,子公司的产品可能就没有买主,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另外某些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采取不计价的方法,例如,免费提供管理服务等。
本准则没有提供交易的计价方法,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准则中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
本准则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式的一部分。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例如,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的某项专有技术无偿提供给A公司使用,A公司由于使用了B公司的专有技术而打开了产品的销路,利润大幅度增长。在这项交易中虽然B公司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