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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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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8年,李立三在哈尔滨就主持起草了《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就在公营企业中推行劳动保险制度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8月23日,中共中央回电表示:“你们可以试行。”11月12日,东北局对《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修,并将修改意见再次向中央报告请示。中央于12月4日批复:
  东北局并告李立三同志: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命令草案,均阅悉。中央同意这些文件,望即公布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庆祝胜利 迎接胜利》社论,把“建立与充实工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机构”,列为当年工会工作的八项任务之一。
  在1月28日召开的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解决搬运工人残疾、伤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
  2月7日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建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0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这个(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0月31日,全总发出《关于发动广大工人群众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在每个工会小组中作一次详细的讨论和解释,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把意见征集回来后,李立三主持写出修改草案,并于12月11日亲自写信向周恩来总理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几时开会?劳动保险条例恐怕要提交去讨论一下,因在政务院公布草案的决定上说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请考虑示知。”
  1951年1月2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若干修改的决定》。
  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指导与督促实施劳动保险的指示》。
  2月23日再次提交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讨论,李立三在会上作了修改说明。会议通过后,26日由政务院公布,3月1日起试行生效。
  《条例》共7章34条,明确提出了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保险,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保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其中包括因工负伤、残疾、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养老、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还就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比如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残废军人的劳保待遇都作了规定。
  这个《条例》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条例》是真正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它为职工减轻了生、老、病、死、残的困难,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推动了新中国劳动保险事业的建立,从而大大激发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职工革命与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说明后,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指出,鉴于1951年2月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
  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修改的条例扩大了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养老补助费和放宽了养老条件,生育、丧葬、救济等费均有所增加。这将更加发挥劳动保险制度在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上的优越作用,更加促使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和劳动热情,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
  在劳动保护工作上,李立三同样也是一个拓荒者,他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功绩是可以大书特书的。
  劳动部刚一成立,李立三就把劳动保护工作定为他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劳动部召开的会议上他指出:劳动部的工作就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李立三长期从事工人运动,因此,他很了解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劳动部应当做些什么工作。他明确指出,劳动部的工作,一定要服从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全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
  李立三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他尖锐地批评那种“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他指出,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翁的新中国,不容许再像旧社会那样忽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教育训练干部,并为制订劳动保护法令提供依据,1950年,李立三发起组织包括清华、燕京、辅仁三个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在内的100多人的考察团,到中南地区的工矿企业实地考察安全卫生和企业管理情况,在全国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普遍建立了安全规程制度,改善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发展。
  1950年3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切实改进工厂卫生工作》的社论。要求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关注工人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工人进行有关工厂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代表工人与有关方面交涉,以改进卫生条件,并加强基层卫生委员会的工作。
  5月31日,劳动部就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这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第一个劳动保护的法规,共4章66条。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劳动部在一切公私企业中执行,对当时保护工人健康、预防疾病,提高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各地代表汇报了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了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交流了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讨论和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共11章112条、《阻止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10条、《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15条等劳动保护法令。李立三在总结报告中提出了制定劳动保护法令的原则:既要满足需要,又要照顾可能。必须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党、政、工三方面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全国劳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2年12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李立三作了关于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等。
  十二、在职工工资问题上的初步探索
  李立三从他参加革命那一天起就从事工人运动。革命斗争的实践,使他深知正确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他非常重视发展经济中的工资问题。他一再强调,工资问题搞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生产的发展;要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资工作。只有把工资搞好了,才能把生产搞好。因此,他下大力抓工资问题。他是新中国工资制度的奠基人,在创建新中国的工资制度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建国初期,他就为新中国培养了一批劳动工资干部为尔后的全面工资制度的确立,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早在1947年李立三就在哈尔滨召开过多次座谈会,着手研究工资问题。
  1948年7月10日李立三在“东北局关于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中就提出:“新工资制度应以按劳付酬为原则,个人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愈大,他所得的报酬也愈多。而在人民自卫战争时期,工资等级的距离虽不能不相当缩小,但按劳付酬的基本原则,决不能改变。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如‘干不干,四斤半’,工人与技师、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学徒与师傅的工资相差很少),必然妨碍工人劳动热忱的发展。各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计件累进工资制,超额奖励制,以鼓励工人劳动热忱的提高。”
  8月,李立三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主持全国总工会的全面工作后,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给东北局指示:战时工资应低于平时。同时,职工应有的生活水准必须保证,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别也必须适当规定等级,予以待遇上的区分。不如此,则无法持续生产与鼓励生产。因此:①最低工资应保证维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②实行交叉累进的定级工资制度;③规定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的最高额。这是当时中央对工资问题的几条原则指示。
  当时,李立三对同志们说,工资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新问题,我们的经验与知识是不够的,所以说管理工业的同志和工会工作的同志,大家要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李立三最早把苏联的工资理论与实践传播到东北地区的。他亲自翻译苏联著名经济学家关于按劳取酬的论述,介绍苏联机械和铁路系统的工资制度和经验,并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党的工资政策。
  李立三针对当时东北工资标准低、不统一,特别是因为物价波动,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主持研究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并于1948年9月、11月先后主持召开东北城工会议和东北地区工资会议。主要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行交叉累进工资制;二是如何改进工薪支付办法。他在会上作了长篇报告,针对当时在工资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指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特别是物价波动,职工生活没有保障,妨碍生产发展。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的发展。他严厉批评了在评薪条件上主要看政治表现、看斗争是否积极,而把技术条件作为附属条件的做法。他说,工厂主要是生产,生产就要靠技术,如果不讲技术,发展下去是危险的。
  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一个新的战时工薪标准,即《东北战时公营企业工薪标准》,改变了长期沿用的战时供给制。
  这个《标准》分为13等39级,其中工人为8等24级。为后来工资制奠定了基础。李立三多次阐明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考核升级的意义,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就拿几级工资。
  这个《标准》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包含一定数量的粮、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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