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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与自由的保证-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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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婚姻当事人在社会制度里创造一种自由、独立、无忧无虑的地位,取消那些铁制的、违反自然的索链,用这些索链你们把最矛盾的欲望和能力一辈子箍在一起;重新给婚姻当事人他们在天堂里的原有的自由,今天你们那法院所办不完的不幸的丑案也就一定会完全消灭了。    
  没有比想用强制、威吓、恐惧来强迫婚姻上的忠贞更可笑的事了;但是人们也已经看见这些办法的结果了。就正象窃贼一样,他本来惧怕杀人,但是为了自己的安全,行窃时就带起了武器。同样,从那些男男女女的婚姻不如意者身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事例,由于人们给他们那自由的欲望设下了障碍,他们成了盗窃和杀人犯。这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组织里是很普通的事,一个人为了躲避一种由于不许他满足某种欲望而使他感到强制和恐吓的制度,反而做出了更重大得多的坏事。但是因此而必然受害的,除了社会还有谁呢?    
  如果婚姻的结合不能通过尊重、友谊和爱情的要求而联系在一起,如果说甚至于利益也不能维系住它——这就说明了很多问题——:那末顺从天意,最好还是解除了这道索链吧!不要再给你们自己互相制造一些两倍的、三倍的地狱吧!    
  拭干你的眼泪吧!可怜的、不幸的、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妇女!并且你想一想,在全地球上还有多少的弱者在受苦。总会有一天,解放的金黄色的朝阳也会突然照到你的脸上,为了好从你那温润的睫毛上把那奴隶的痛苦热泪吻去。那时候你就傲然地直视你那暴君,因为你不再需要他了,法律也不再保护他了;那时候,可怜的、受骗的、被诱惑的姑娘,你又会找得到一个勇敢的丈夫,他举足踏碎了那大堆人的偏见;那时候,你们这些在盛开着的年华里充满着生命之欢乐的青年男女们,生活吧,相爱吧!那时候,让今天违背了自然锁闭在你们胸中,啮蚀着你们的心、麻痹着你们的活力的热情一齐都倾泻出来吧,免得使它采取一种无论对社会的和谐和你们的健康都是有害的方向。那时候谁有爱的能力,谁就爱吧。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十四章 学习军    
   第一条 一切儿童、男女青年都属于这个学习军,直到他们在劳动和科学上取得了进入社会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的年限为止。    
  第二条 学习军受男女教师的领导,这些教师都是各技工团的成员。第三条学习军要学习一切科学和艺术并且习惯于作一切的劳动。    
  第四条 凡三人团指定认为是对于社会特别必要的劳动,应该为学习军的绝大多数所熟练和掌握。    
  第五条 学习军的工作应该这样来领导,就是:除了青年们的学习之外,从学习军里还应该生产出一种对社会有利的物质资料。    
  第六条 男女学生的劳动时间由教导人员按照学生的年龄和体力来规定。    
  第七条 青年主要应该能习惯于最繁重的劳动。在这里教导人员必须带头给他们作出一个最好的榜样。    
  第八条 学习军分为两部,女部和男部,各有他们特别的指导团和科学院,后者的成员和成年人的真正的技工团和科学院一样,以同一的方式选出。    
  第九条 但是这种非成年人的技工团和科学院的主席以及它们的行业理事会的成员既不是由学习军,也不是从学习军中选出的,而是由真正的技工团,科学院和工作理事会,并且是从后者之中选出的。    
  第十条 学习军也有交易小时和事业封锁,但是它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培养知识的欲望,而不是培养肉体享受的欲望;因此在学习军的生产舒适品的劳动中不制造任何幻想的、奢侈的和美味的物品。    
  第十一条 这种组织的目的在于使青年们习惯于成年人的社会组织,在于培养他们的能力,使他们能保持欲望的平衡,以及一般地说特别是在于更早、更强地培养他们的知识的欲望和能力,先于他们的获得和享受的欲望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一切男女学生,凡在学习军里由于突出的才能、勤勉和技巧而成为技工团的成员者,如果在进入成年人社会时,愿意在大学里进修他们的科学知识,他们在大学里的学习应算作为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进入大学学习对于其他一切进入成年社会的男女学生同样也完全自由,但是只有对于前条所指的学生这种学习才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一切男女学生在他们离开学习军之前,必须经过一次关于他们在社会里必需具备的学识和能力的考试。    
  第十五条 按照志愿参加某一行业的人数的多少、以决定对报考这一行业者的考试的难易。    
  第十六条 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得在学习军里继续学习一个时期。第十七条 凡是技工团的成员,当他们在某一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业里选定了他们的劳动时间,就可以不先经过考试而直接就业。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具备完全健康的体格,不得离开学习军。    
  第十九条 如果多数医生宣告某一个这样的男、女学生的健康状况不可能治愈,并且宣告这样的人与社会混居对于社会有害,这样的学生就被送往为了这个目的而在河流或近海岛屿上特设的疗养院。(参阅第十二章,第六、第七、第九条。)    
  第二十条 因此学习军处于教师和卫生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并且这个组织和其余的组织一样受三人团的最高领导。26)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 
魏特林著 孙则明译       
第十五章 哲学的医学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既没有犯罪,也没有法律和刑罚,我们今天所叫作犯罪的一切事,都是社会不良秩序的结果。如果我们扫除了这种不良秩序,那就只剩下了人类的自然的疾病和缺点的残余;但是这种残余却不是能用法律和刑罚,而是要用治疗的手段去消除的。    
  如果我们从社会的观点来观察一下今天社会在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那末这种被人常常说得天花乱坠的十九世纪的开明也就大大地昏暗无光,不足以欺骗我们的眼睛了。    
  往往在严肃的姿态和权利的借口下,我们的行动就象瘦子和白痴一样。    
  我们把一个偷了邻人一件汗衫的可怜的穷鬼关起来,因为他一件汗衫也没有而这个邻人却有十二件汗衫,我们把他关了起来强迫他什么也不能做并从而只好养活他,并且由于我们所加之于他的鄙视,毁灭了他和他那贫苦可怜的家庭未来整个的生活幸福。对于一个用短尺、假秤和售卖腐败货物的商人,我们至多不过是罚他几个钱,而这些钱说到底无非还是由那些被骗的买主们拿出来的。    
  商人完全有这样的自由,他可以任意对他们的顾客抬高价格,但是劳动者只要有一次要求提高工资,主东们就拿起他们那警察条例对劳动者大发雷霆,为了好把丝毫一点丈夫气概从他脑子里驱逐净尽,以便那里面除了一个屈从的奴隶的草包以外什么也没有!    
  在我们这个社会里所谓秩序也不过就是如此:一片五颜六色的、颠三倒四的混乱!一种邪恶的、可诅咒的邪恶!为了凭一时高兴爱赦就赦,爱罚就罚,有没有任何一件坏事不是可以加上两种或是三种名称的?没有!一切被你们叫做犯罪并且被当作犯罪来处罚的事,在另一个方面,换一个名称就照样可以通行无阻。例如,所谓盗窃吧。    
  如果医生故意拖延一个富人的病症,以便能够多得些诊费,如果药剂师不配医生所开的有效的药物,而用一种假冒的混合物来代替贵重药品,难道这不是盗窃吗?    
  如果你们的那些律师们——在同一个案子中这一个代表这一方,那一个代表那一方——彼此商量好,让一造或者两造争讼到一直榨尽了他们囊中的最后一文钱,这难道不是盗窃?    
  如果你们的军事委员会出卖假证书,谁付得起钱,谁就可以不当兵,如果在同样的条件下人们也可以签发出国护照,通过这种方式进入腰包的钱,难道可以说不是盗窃?    
  如果你们的商人把最坏的不值钱的货品用高得可怕的售价出卖,如果他们因此在很短的期间内发了财或是成了豪富,能说他们的财富不是他们偷来的吗?——或者你们把这种重利盘剥也叫做应得的利润?    
  如果商人从厂主,而厂主又从那些已经饿着肚子等待工资的劳动者的微薄的工资上再刮一层皮,你们说,你们这些博爱主义者,这是不是盗窃?这是不是比我去找那末一个富翁偷掉他的财产的一半还要更可恨的盗窃?    
  而你们的贡赋和捐税,从很多方面来说不正是真正的盗窃吗?    
  一个人用暴力闯进我家里,扣押了我的财物,这是不是一个贼?因为一个人想要发财,于是劳动者就必须为小得可笑的一点代价给他劳动,这是不是一个无赖、一个流氓、一个骗子、强盗、窃贼?——啊,你们给这些人冠之以更有礼貌的头衔!这是不公正的!如果说你们在你们的社会里还不能没有犯罪,那就至少不要给它们起许多太不同的名称吧。谁是贼,就叫他贼,不要叫什么投机人、破产者、杂货商、典押者、税吏、流氓、骗子,等等。    
  你们不杀人,不!但是你们那血腥的板斧,你们那断头台,你们那非常大的兵工厂、枪械库,你们那常备军,你们那严酷的窒息的监狱,不是日日夜夜在叫嚣着杀人吗?    
  你们的劳动者所居住的疫病流传的恶浊的洞穴,你们那由你们所支持的社会制度供应给人民的不卫生的食品,它们难道不是在传播和扩大死亡吗?    
  那只是为了保卫带着一个布谷鸟或是一只毒蜘蛛的国徽而变成了你们战场上的肥料的千千万万人,难道不都是被屠杀的吗?    
  大群贫苦的孩子因为缺乏必要的营养而早夭,这不是杀人吗?这不是对于无辜儿童的大批屠杀吗?    
  一切因为贫困和疲惫而慢慢地死去的大群人们,他们不是未尽天年而只是被你们的错误制度所杀死的吗?    
  战争和决斗,断头台和绞刑架,这些不都是杀人的特权吗?    
  如果大人物们的杀人越货已经不再能和中世纪的强盗骑士的抢掠行为比拟,这只是因为人们想出方法,把这些坏事的野蛮外表掩盖起来了,但是这种恶行本身还一直继续存在。    
  如果你们不肯去制止所有这一切杀人越货的勾当,而要去消灭其他的坏事,那末这就只能是你们的梦想,这是你们永远办不到的事,因为后者都是从前者产生的,或者至少也是和前者密切结合的。    
  如果那些制定法律的先生们也肯认真地注意一下,并且仔细地想一想,他们之中的每个人在他的一生里是否也会有一次落到要成为一个杀人犯或是窃盗的地步!——我相信,他们会明白,他们之所以没有成为杀人或是窃盗犯,往往只是因为没有碰上这种机会和这种环境而已。如果我们经常处在和一个窃盗或是杀人犯所处的同样环境里,谁又知道我们是否能抵抗得住做这种事的诱惑,或是那环境的压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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