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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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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逻辑(这是指帕斯卡的)不是一种辩证法,而是一种争论;他在正题和反题之间不去找出一个合题来;他是像蒲鲁东那样处于矛盾之中;后者是一个具有他自己的风格的帕斯卡派。”③可是,为了从矛盾中解脱出来,蒲鲁东有一种方法:斗争,为了求得真理而战斗,既不对休息的需要让步,也不对怀疑让步,怀疑是具有聪明头脑的人会在它上面安睡的、柔软的枕头。蒲鲁东的这种态度使得人们在阅读他的著作时感到兴趣盎然并且可以有所收获;但它们却不能使这种阅读变得容易理解。在这里,我们愿意给那些对于泄露秘密的向导人并不抱有不可克服的厌恶成见的读者指出几点标记,以便让他们更快地、并不那么疲劳地到达终点;当然这种向导可以节省读者的时间,但是他也会妨碍他们自由地领会游览过程中的一切奇遇;总之,我们愿意为他们服务,如同在几年以前,贝尔多先生的那本著作给我们服务一样①。    
  ①米盖尔·德·乌纳穆诺(1864—1936),西班牙作家、哲学家和政论家。——译者    
  ②帕斯卡(1623—1662),法国哲学家及物理学家。——译者    
  ③见米盖尔·德·乌纳穆诺:《垂死的基督教》,第117页。巴黎里台书店1925年版。——艾米尔·法盖'1'在那部《十九世纪的政治学家和道德学家》的第三辑(第164页)中写道:“在蒲鲁东的思想上,各种观念的搬弄是这样的诱人,所以互相对立在他说来是一种娱乐、一种剧烈的并且稍许有点粗鲁的欢乐、一种狂热的魔术家的陶醉。”这里面也许有些是真实的,但是蒲鲁东具有这样的一种真诚,所以德·乌纳穆诺先生的注解就显得更加深刻了。如果把蒲鲁东看成是一个卖弄学问的人,那就是没有了解他。——原编者    
  '1'艾米尔·法盖(1847—1916),法国文艺批评家。——译者    
  ①见爱美·贝尔多:《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和所有权。一种对农民的社会主义》,巴黎奇阿尔和勃里埃尔书店1910年版。——贝尔多先生把说明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观念的进展过程作为他的任务,他曾经设法把后期的作品来解释起初的几篇论文;如果孤立地阅读一本初期的著作的话,就会对蒲鲁东思想中含糊或错误的地方更加感到明显,这个蒲鲁东思想只是通过不断的努力才慢慢地得到开展和明确起来的。所以在着手研究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许多著作以前,阅读贝尔多先生的那本书是一定会有益处的。——原编者    
  蒲鲁东的著作是没有教条性的。由于他的爱好战斗的性格,他写作时差不多总是针对着某一个人的。在这第一篇论文中,他所攻击的是那些保卫私人财产基本原理的理论家。也有几页、几句恶言是反对圣西门②派和傅立叶③派的社会主义者的。但是因为他们受到的抨击,主要是在第二篇论文中,所以这里我们只谈那些对于保守分子的斗争。    
  ②圣西门(1760—1825),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译者    
  ③傅立叶(1772—1837),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译者    
  作为平等的保卫者和拥护者,蒲鲁东曾经看到摆在他面前的所有权是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他曾研究那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过去怎样以为可以证明所有权是正当的。他在他们的著作中所发现的东西不无理由地使他感到愤怒;于是他就以一种天真的热情——照经济学家布朗基说就是“以一种可怕的戆直”——对他们的学说发动进攻。    
  所以,第一篇论文主要给我们说明的,就是蒲鲁东反对了保卫所有权的理论家。但是为了和他们作战,他自然就不得不来到他们的场地上,并且这就说明了这种才气横溢的在形式上往往是很有趣的论战主要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历史性的兴趣。    
  最早的经济学家、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法学家未曾给所有权一个很严格的批评。对他们来说,所有权是他们那个时代的社会基础,他们还曾给它杜撰了一些称号而未曾想到这些称号会遭到物议。像蒲鲁东所写的那样,他们理应受到那种对任意制定的法律过于顺从的责备。而且他们对于法律有一种完全抽象的看法。他们把它当做绝对的、概括的和一成不变的。总之他们还是同大革命时代的立法者和《民法法典》的编纂者很相近;这些立法者和编纂者欣然地认为他们是为了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人类而从事立法的。    
  在大革命后渴望着休息和社会安定的资产阶级为了歌颂所有权曾经采用了一些辞句;要使我们对这些辞句得到一个概念,如果去翻阅他们所写的册数众多的巨著,那是不可能的。一篇转载的文件就够我们看的了。在达尔布里埃奇先生的《试论所有权》①中,就可以找到一张满载着摘句的一览表。这些摘句说明了在第一帝国和王室复辟时期①那些把脖子缩在他们围成三道的领带中的法国人昏庸到怎样的地步。当时,关于所有权,人们至少可以说的是它具有“神圣”的性质。可是对于德莫隆布来说,这还不够:它是“出自神授”的。巴斯夏②以一种动人的天真写道:“那些富有和闲散的人呀……人们叫你们交出财产来,而使你们更加恐惧的,那就是替你们申辩的辩护者们含蓄地承认,霸占是显然的,但它是必要的。至于我,我却说:不,你们并没有掠取上帝所赐予的东西。也许你们只是为了自己着想,但是你们的个人利益本身就是那无限先知和无限明智的天意的一种手段……”对于拉布赖③来说,也是“所有权是神的制度”。还有,对埃罗④来说,“所有权的观念是这样的光辉灿烂,所以它像太阳一样,照耀着那些辱骂它的光明的人。”    
  ①达尔布里埃奇:《试论所有权》,第2章,巴黎奇阿尔和勃里埃尔书店1904年版。——原编者    
  ①第一帝国指拿破仑称帝至退位这段时期(1804—1815),王室复辟时期则指拿破仑退位后至大革命前统治法国的波旁王朝复辟这段时期(1815—1848)。——译者    
  ②巴斯夏(1801—1850),法国经济学家。——译者    
  ③拉布赖(1811—1883),法国法学家。——译者    
  ④埃罗(1828—1885),法国哲学家和文艺批评家。——译者    
  所以,甚至不许可加以讨论。国民公会在1793年3月16—22日已经发布过命令:“凡提出土地改革法或提出其他一切推翻土地的、商业的和工业的所有权的法案的均处死刑。”出版法曾经重复了相同的禁令,埃罗赞成这个不准讨论的禁律。“当立法者认为一个原则是根本原理时,他就应当使它不受到争论并用刑事制裁来保障它,他没有比这更加合法的权力和更加神圣的责任了……反对所有权的学说是犯罪的并且是属于刑法范围的。”    
  因为蒲鲁东敢于使所有这些不同的证言都受到一次科学的分析,回答他的是一片愤然不平的谴责声。梯也尔①为了要上升到最高座位上去曾不得不把蒲鲁东的那本关于所有权的著作作为他自己的踏脚石,他谴责说:“这些谬误是人类智慧的永恒的羞耻。”德莫隆布宣称:“在历史面前,对于近来法国社会堕落在精神错乱中的状态,没有再比我们刚才所见到的那些丑恶的争论可以证实得更好的了。”对于埃罗来说,“精神错乱”还嫌不够,他写道:“在它的任何一个思想上的谬误中,有智慧而自由的人类还从来没有给自己蒙上过这样深重的耻辱。”    
  ①路易·阿道夫·梯也尔(1797—1877),法国政治家、历史家,他在1871年血腥镇压了巴黎公社后担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译者    
  这里可以看到蒲鲁东的敌手是怎样的一些人。从他们的概念的薄弱、他们的论据的空洞无物和他们的以神秘主义为假象的功利主义,就可以知道并且谅解——如果愿意这样说的话——为什么蒲鲁东的几本论文会具有那样严格的逻辑和激烈的语调。我们现在容易认为,为了拆穿这些外强中干的草包,只须挖苦几句也就够了。实则因为我们很难想像到和蒲鲁东肉搏的人当时享有怎样大的权威。他们是律师、法学院教授、哲学家、学院院士。他们的确是代表当时那个社会发言的,但是一个非常博学的普通工人②就使他们丑态毕露了。    
  ②指蒲鲁东。——译者    
  此外,我们自己也要谦虚一点,我们可以回想一下,那些历史观点深入到法学家的思想中去的时间还并不很长;我曾经是一个省立法学院的学生,这个学院的院长是当时民法学的教授,当人们在他跟前谈论罗马法的演变时,他还带有嘲讽式的微笑呢。法制史的课程完全是现在才新开的课。在几年中,我们对法律的观点有了不少的改变。像马克西姆·勒鲁阿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现在立法者趋向于制定一些法规,而声明其中大部分仅仅是暂时性的;他把制定公共行政法令的权力授与行政机关;这些法令可以变更他的命令;他不肯轻易决定一种适用于一切场合的、不变的法规,一种一成不变的教条;他寻找一种有伸缩性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获得应用而随时随地发生变动,这样他就可以预先纠正他所制定的、权力范围已被缩减的法规;他给他的错误开了一个方便之门,在他的原则后面安上一个像也许那样的保留。”①如果说得不客气一些,我们几乎可以说议会是以短期放帐的方式在从事立法。法律变成某种可以变更的流动性的东西、一些随风飘荡的字句了。    
  ①马克西姆·勒鲁阿:《法律,试论民主制度下的法权的学说》,巴黎奇阿尔和勃里埃尔书店1908年版。——原编者    
  特别是关于所有权,我们曾经看到那种自由游牧制——土地的共产主义的最后形式和强制的公有状态的消失,这就使人们可以说私有制变得更为严格了。但是,相反地,对于所有权的绝对制度所施加的限制则更为严重,更为常见了。关于滥用权利的学说、邻居的起诉权、赔偿责任的扩大、危险的分担,尤其是公用征收、战争时期的禁律和征税、关于房屋租金的立法等等已经把《民法法典》对所有权所规定的定义缩减到只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原则规定了。①我们早已没有习惯把所有人的权利当作一种随意使用和滥用的绝对权利,以致于我们在今天看来,蒲鲁东有时好像是和空气甚至好像是和风车在作斗争拟的了。②我们不要忘记他写作的时期是在1840年,也不要忘记对于现代的法律观点的形成上,他也确有贡献。虽然他不是头一个,也不单单是他一个人把所有权仅是一种相对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观念灌输到世人的头脑中,但无可争议,他是引导我们去以所有权的目的来辩明所有权是正当的那些人之一——像在他死后所发表的那部《所有权的学说》中所说的那样——,即要用所有权对于社会的功用来证明它是正当的,按照较为现代化的说法,就是要考虑到所有权对于公共利益所作的贡献使我们不得不忍受它的流弊并促使我们去纠正这些流弊。1858年,在他的那部《正义》的第一册中,他写道:“当法理还没有注入到所有权中去的期间,当正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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